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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施工方的土建工程款

法律主觀性:

第壹,民法典關於工程價款支付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807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要求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約定折價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拍賣工程,但根據建設工程性質不宜折價或者拍賣的除外。建設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價款應當優先補償。

二、工程價款支付應註意的問題

1.工程款直接劃入承包人指定的賬戶時,每次付款都要保留賬單。如果保留票據,有問題可以根據票據取證。

2.使用直接向個人調用工程款的申請表時,應註意與該指定人員履行授權手續。該程序應咨詢相關人員,並需要履行標準化程序。很多問題的發生都是因為授權程序的簽署不規範,使得壹些無良委托人鉆了法律的空子,讓他們逍遙法外。這裏需要給指定人員開具規範的收款憑證,收款日期和金額與實際要求壹致。

3.使用第三方支付方式時,需要簽訂規範的書面協議,每筆支付都需要完整的憑據。還需要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組織協調,避免第三方惡意欺詐造成無法估量的損失。

4.壹些房地產企業在無法支付資金的情況下,會選擇用房子來還債。但是,在使用這種方法時,它不是壹種簡單的交換模式。開發商有必要和購房者簽訂壹些合同,開具壹些有效的發票。只是因為價格的不妥協,以及開房後的不確定因素,容易引發糾紛。

第三,如何防止拖欠工程款

(壹)嚴格控制合同,工程款支付的條款應盡可能詳細。

在審查工程合同中的相關工程款支付條款時,應把握以下幾點:

1,工程款支付時間要明確。

對於預付款,應嚴格按照示範文本的規定在開工前七天內支付,否則施工企業有權停工。工程進度款有兩個需要註意的問題:壹是工程進度款的計算。壹般的標準做法是,施工方根據專用條款向工程師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報告,工程師應在七天內予以核實。如果在七天內沒有核實,施工方列出的工程數量視為批準。二是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標準做法是雙方確認計量結果後14天內,發包人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逾期不支付工程款,又不能達成延期付款協議的,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

2、逾期付款的法律後果要具體。

根據規定,承包人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或發包人支付的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比如可以約定發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可以約定逾期壹天,按照逾期金額的1%支付違約金。

3、工程結算支付與分部分項工程或承包人承包的工程完工掛鉤。

壹般在建築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後,發包人支付工程結算款,但不明確是全部工程驗收合格,還是承包人施工部分竣工驗收合格。有時,發包人往往聲稱無法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是因為部分工程(往往是壹些小的未完工工程)未完工,對已經完工的分部分項工程不支付工程結算款。

(二)公正適用法律規定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由於建築工程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的嚴重性,根據現行的立法和司法解釋,有些規定是相當有利於建築企業的。如何利用現行法律的相關規定,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每壹個施工企業都應該註意的。以下相關法律規定施工企業應加強學習和具體應用。

1,規定了工程款優先支付。

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約定折價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拍賣工程,但根據建設工程性質不宜折價或者拍賣的除外,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支付。

2、不及時進行工程竣工驗收費用結算。

司法實踐中,承包方往往以各種理由拖延結算,卻實際交付建設工程,嚴重侵害了承包方的合法權益,造成大量工程款拖欠。最高法院解釋,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未在約定期限內答復的,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按約定處理。承包人根據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請求應予支持。根據規定,發包人應在收到竣工結算資料後28天內進行核實、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確認後及時支付結算款。根據最高法院的這壹規定,發包人未按此規定及時結算且未提出修改意見的,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款。

3.對實際構造者的保護

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實際施工人以分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被告和原告。實際承包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分包人或者非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未支付的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方承擔承包責任。這壹規定的進步意義在於要求實際施工方實施勞務的受益人,即建設工程的發包人承擔支付工程價款的法律責任,最大限度地體現了對實際施工方的保護。

4、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計算

當事人對未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息計算利息。利息從應付項目價格之日起計算。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下時間視為付款時間:

(1)建設工程已經實際交付的,為交付日期;

(2)建設工程未交付使用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的日期;

(3)建設工程尚未交付,工程價款尚未結算的,為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日期。

法律客觀性:

《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壹)》第四十三條

實際施工人以分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分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分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的建設工程價款數額後,在所欠建設工程價款範圍內,判決發包人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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