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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突發事件應急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對活動,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造成的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交通突發事件的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應急處置、終止和恢復等活動。

本規定所稱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是指突發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交通運輸設施損壞、交通中斷和擁堵、重大船舶汙染和海上溢油應急反應,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疏散或者救助人員、提供應急運輸保障。第三條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國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交通運輸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第四條交通運輸應急處置活動應當遵循屬地管理原則,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統壹領導下,建立分級負責、分類管理、協調聯動的交通運輸應急管理體系。第五條縣級以上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應急聯動協作機制,加強交通運輸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第二章應急準備第六條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編制並公布國家交通運輸應急保障體系建設規劃,統籌建設國家交通運輸應急隊伍、應急裝備和應急物資保障基地,儲備應急運力,相關內容納入國家應急保障體系規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編制發布地方交通運輸應急保障體系建設規劃,統籌建設本轄區應急隊伍、應急裝備和應急物資保障基地,儲備應急運力,相關內容納入地方應急保障體系規劃。第七條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總體應急預案和相關專項應急預案,制定文同交通運輸應急預案。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根據本級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級交通運輸部門制定的相關應急預案,制定本級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交通運輸企業應當根據當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本企業的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第八條應急預案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針對交通運輸突發事件的性質、特點、社會危害和可能采取的應急保障措施,明確應急管理的組織指揮體系、職責、監測預警、處置程序、應急保障措施、恢復重建、培訓演練等內容。第九條應急預案的制定和修訂程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應急預案涉及其他相關部門職能的,在制定過程中應當征求各相關部門的意見。第十條交通運輸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與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交通運輸部門制定的相關應急預案相壹致。第十壹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報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備案。

儲存、運輸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品的公共交通車輛、重點港口和車站、運輸企業的經營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向當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二條應急預案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情況變化和演練驗證情況及時修訂。第十三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運輸企業應當按照相關預案和應急預案的要求,根據應急工作的實際需要,建立健全應急設備和應急物資的儲備、維護、管理和調配制度,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運力,配備必要的專用應急指揮車和應急通信設備,確保應急物資和設備正常使用。第十四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實際需要,統籌規劃、建設交通運輸專業應急隊伍。

交通運輸企業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建立由本單位職工組成的專職或者兼職應急隊伍。第十五條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加強應急隊伍應急能力和人員素質建設,加強專業應急隊伍與非專業應急隊伍的合作、聯合訓練和演練,提高協同應急能力。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應急處置的需要,與其他應急力量提供者建立必要的應急合作關系。第十六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本轄區內應急裝備、應急物資、運力儲備和應急隊伍的實時情況報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備案。

運輸企業應當將其應急設備、應急物資、運力儲備和應急隊伍的實時情況報當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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