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顧:某供應商購買了某科研院所信息化升級改造政府采購項目的招標文件,但沒有投標。在中標公示期間,供應商向招標機構提出了電話質疑。招標機構認為,公司對中標結果的質疑既無具體內容,也無書面形式;而且該公司在招標公告時沒有提出質疑,事後也沒有參與投標,中標結果與其沒有利益關系。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招標機構駁回了該公司的質疑。質疑被拒後,供應商向財政局投訴,財政局將投訴傳真給招標機構。招標機構應當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重新評標。最後,評標委員會重新評審認為,本項目二包投標供應商應具備投標產品的銷售許可證,但本包投標供應商均未提供招標文件中產品的銷售許可證,不符合資質要求。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取消了招標。根據評標委員會的復議結論,招標機構發出廢標通知。就在宣布廢標的前壹天,供應商向招標機構提交了書面質疑。招標機構告知,該問題已得到處理,第二套方案已被拒絕。供應商就質疑答復向財政局提出了投訴。財政局受理後認定,本項目第壹包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第二包中標結果無效,決定再次采購第二包。案例分析本案中,投訴人查詢投訴費了不少周折:查詢被拒;投訴已交由招標機構處理;在處理涉案事項的過程中,只有投訴人單獨提出書面質疑,檢察機關才會予以答復。投訴人的投訴最終被受理。幾經周折投訴人的投訴來源是投訴人沒有參與這個項目的投標。那麽,投訴人是否有權利因為沒有參與投標而質疑和投訴呢?這個問題要具體分析。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供應商的質疑是基於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損害其權益。在投訴人的所有投訴中,有兩條足以證明中獎結果損害其權益,即中獎產品無銷售許可;中標人有串通投標行為。(壹)關於中標產品無銷售許可證的投訴本項目第二包產品屬於商用密碼產品。根據《商用密碼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商用密碼銷售許可由國家強制執行,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商用密碼產品。同時,《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壹款第(六)項也規定,參加政府采購的供應商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因此,參與本項目二包的投標供應商應具備投標產品的銷售許可證,無銷售許可證的投標無效。鑒於本項目第二包只有三家供應商投標。如果投訴屬實,即中標人不具備所投產品的銷售許可,其投標無效。由此,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有效投標不足三個的,應當廢標重新采購(取消采購任務的除外)。此外,評標委員會重新評審發現,三家供應商的投標文件均未提供投標產品的銷售許可證,不符合資質要求,應予以拒絕。(二)對中標人的投訴如果中標人和其他投標供應商的情況屬實,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中標結果無效。本案中,由於二包有三個投標人,兩個供應商相互串通,導致實質上只有兩個供應商競爭,違背了政府采購的有效競爭原則。在這種情況下,應廢棄投標並重新購買。投訴理由有兩個:中標產品無銷售許可證,中標人涉嫌圍標。任何投訴原因的後果都是廢標,重新采購。在重新采購中,投訴人仍有參與權。因此,招標代理機構與未參與投標的供應商及中標結果無利害關系的理由不能成立。供應商在得知中標結果後,有權依法提出質疑和投訴。當供應商提供證據證明招標代理機構拒絕接受質疑並向監管部門投訴時,監管部門應當受理投訴,而不是移交招標代理機構處理。作者:北京陳小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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