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家機構的概念和特征
1.國家機構的定義
國家機關是國家機關的總和,包括所有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現實中是實現國家權力、履行國家職能、開展日常活動的組織體系。國家機構承擔著實現國家權力、履行國家職能和進行日常國家管理的艱巨任務。由立法、行政和司法等主要國家機關組成的統壹的國家機構。
2.國家機構的特點
(1)國家事業單位具有鮮明的階級性。
國家機構總是經濟上占統治地位的階級實現其政治權力的組織,它們的作用是維持該階級的經濟和政治統治。它們絕不是超越階級代表全民意誌的機構。它可以是統治階級單獨建立的,也可以是統治階級及其同盟者的聯合。它的組織、職責和權力運行都體現了統治階級的意誌,具有獨立於人們意誌的等級性。
(2)國家機構具有特殊的強制力。
國家機構是壹種國家組織,代表國家履行國家職能,其行為背後是國家的強制力。有些國家機關本身就是暴力機關,比如軍隊、警察、法院等。,而且很明顯,它們具有特殊的強制力。其他國家機關也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向公民發布法律、法規、決定、命令等強制性法律文件。國家機構確保統治階級意誌的實現。
(3)國家機構有嚴密的組織體系。
為了有效地調整各種社會關系,促進社會生產力的持續發展,國家必須建立組織嚴密的國家機關體系。這壹體系既是各個國家機關按照壹定的原則組合而成的有機整體,又是各個國家機關內部和上下級之間聯系緊密,各司其職,職責明確,密切配合,使國家權力得以統壹行使,國家的基本得以實現。
(4)國家機構是壹個歷史範疇。
國家機構是階級社會特有的政治現象,與階級、國家、法律等社會現象密切相關。在國家產生之前,原始社會簡單的管理機關不具有階級壓迫的性質,不是國家機構;在* * *資本主義社會,嚴格科學的社會組織將不再具有階級壓迫的性質,不屬於國家機構。所以國家機構從來沒有過,也不會永遠存在。
3.國家機構的歷史發展
(1)新中國成立到1954。
這壹時期是新中國中央國家機關制度的初創時期。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壹屆全體會議代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六屆全體會議閉幕後,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中央人民政府的領導機構和建國初期的集體國家元首。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組織政務院作為國家事務的最高執行機關。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組織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作為主管全國軍事事務的最高機關;組建最高人民法院,作為國家最高審判機關;組建最高人民檢察院為國家最高檢察機關。在中央和省之間,還有大行政區壹級的國家機關,即人民政府委員會或軍政委員會。
(2) 1954轉1975。
中國中央國家機關的組織和活動進入了壹個新的發展階段。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唯壹行使國家立法權的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了壹個常務委員會作為它的常設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同NPC常務委員會壹起行使國家元首的職權。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國家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國家檢察機關。根據1954憲法建立的中央國家機構體系在十年動亂中遭到踐踏和破壞,處於半癱瘓狀態。表現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久未召開,大選不能如期舉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空缺已久;國務院的職權被削弱,以黨代政的情況突出。中央文革領導小組和中央軍委辦公小組控制了國家的大部分權力;最高人民檢察院名存實亡,最高人民法院也遭到嚴重破壞,等等。
(3) 1975至1982
1975憲法關於中央國家機構制度的規定有許多新的變化:壹是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 * *產黨領導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任期由4年改為5年;減少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職權;NPC常委單獨成為集體元首;二是取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設置,從而取消了國防委員會的設置,最高國務委員會不復存在。第三,取消了國務院由誰主持工作的規定,取消了國務院秘書長,降低了國務院的權限,國務院各部門也大大減少;第四,取消最高人民檢察院。機構很不完善,國家職能不健全。1978憲法與1975憲法關於中央國家機關制度的規定相比,變化不大,只是重新設立了最高人民檢察院,補充了其他中央國家機關的部分職權。
(4)1982之後
1982 12二月,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現行憲法明確規定了我國的國家機構制度。目前,中國的中央國家機關系統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組成。
4.國家機構系統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國民袁是第壹任總統;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國家軍事領導機關?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家司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全國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
二。中國國家機構的組織和活動原則
1.民主集中制原則
(1)在國家機構與人民的關系中,說明國家權力來源於人民,人民組織國家機構;
(2)在同級國家機構中,國家權力機關占據主導地位;
(3)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關系中,落實?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壹指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
2.社會主義法治原則
(1)壹切國家機關的建立和活動都必須以法律為依據,任何國家機關的存在都必須以法律為依據。
(2) ?國家機關的工作程序必須符合法律的要求,工作結果也必須符合法律的規範。
(3)任何國家機關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糾正,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3.責任制原則
(1)責任制是指任何國家機關在行使職權、履行職責時,都必須對其行為的後果負責。
(2)責任制的具體表現是,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對人民負責,每個代表都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選舉單位可以隨時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對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
(3)責任制原則體現為集體責任制和個人責任制兩種形式。前者意味著所有成員和領導成員具有平等的地位和權利。在重大問題上,全體成員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集體討論、決策,集體承擔責任;個人負責制是指首長決定問題並承擔相應責任的領導體制。
4.聯系群眾、為人民服務的原則
(1)國家機關作為制定和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機關,壹切工作都要以最廣大人民的最高利益為出發點,為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務;
(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自己的工作中密切聯系群眾,傾聽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尊重群眾的主人翁精神和首創精神,確立為人民服務的具體方法和措施,不斷取得人民的信任和支持;
(3)開辟各種渠道,吸引民眾參與國家管理;
(4)聽取群眾的批評和意見,接受群眾的監督。
5.簡化和效率原則
要實現這壹原則,就必須根據實際需要設置國家機關,明確規定每個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責和權力,建立壹套完整的選拔、任用、考核、監督、獎懲、培訓和淘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制度。
第二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大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性質和地位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全國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最高機關,也是行使國家立法權的機關;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我國國家機關體系中占據首要地位,任何其他機關都無法超越或與之並列。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組成和任期
(1)全國人大的組成是地域代表和專業代表相結合,以地域代表為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總數不超過3000人,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各選舉單位的代表比例分配。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5年。任期屆滿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如遇無法選舉的特殊情況,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體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可以推遲選舉。延長本屆人大的任期;然而,在非常情況結束後的65,438+0年內,全國人大常委會必須完成下壹任NPC代表。
3.權威
(1)修改憲法並監督實施。修改憲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或65,438+0/5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提出,並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通過。為了保證憲法的真正實施,有必要對憲法的實施進行監督。
(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基本法是全國人大依據憲法制定的最重要的法律,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國務院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選舉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三)選舉、決定和罷免國家機關的重要領導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和委員,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根據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和委員的人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法定程序罷免上述人員。根據法律規定,罷免案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三個以上代表團或者1/10以上代表提出,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審議,經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四)決定國家重大問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審查和批準國家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設置,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置和制度,決定戰爭和和平問題。
(5)最高監督。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監督它所設立的其他國家機關的工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全國人大可以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不適當的決定,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大負責並報告工作,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也對全國人大負責。
(六)其他應當由其行使的職權。
4.全國人大的工作方法
人大的工作方法是開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三種形式:定期會議、臨時會議和秘密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會每年舉行壹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的壹個月前,將會議日期和擬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討論的主要問題通知NPC代表。每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在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出後的兩個月內,由最後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如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或者有1/5的NPC代表提議,可以召集NPC臨時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前,舉行預備會議,選舉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會議議程,決定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開舉行;必要的時候,經主席團提議,代表團團長會議決定,可以舉行秘密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舉行。國務委員、中央軍事委員會委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其他機關和團體的負責人可以列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法律和其他法案,選舉和罷免國家領導人要經過以下四個階段:
(1)提出動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壹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代表,可以聯名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
(二)審議議案。主席團決定將國家機關提出的議案交各代表團審議,或者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並提出報告,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表決;各代表團和代表提出的議案,由主席團審議是否列入NPC會議議程,或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再決定是否列入NPC會議議程。
(3)表決通過議案。提案經審議後,由主席團提交大會表決,以無記名投票或舉手表決等方式通過。憲法修正案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法律和其他議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四)宣傳法律和決議。法案通過後成為法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
為了加強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現行憲法第七十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若幹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不具有權力機關的性質,是在權力機關領導下承擔壹些特殊任務的機制。目前,全國人大下設九個專門委員會:民族事務委員會、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內務司法委員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幹人組成,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通過。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可以增補副委員長和部分委員。專門委員會也可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命壹些非全國人大代表的專家擔任兼職或專職顧問。各專門委員會的職權同樣是: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NPC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NPC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議案。審議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命令、指示和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和規章,認為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提出報告。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NPC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質詢案,聽取受質詢機關對質詢案的答復。必要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NPC常務委員會報告。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協助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進行立法和監督。
二。NPC常務委員會1。性質和地位
(1)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是行使國家立法權的機關。
(2)全國人大常委會隸屬於全國人大,在國家機構中的地位僅次於全國人大。
2.組成和任期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組成。委員必須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每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選舉產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少數民族代表。
(2)全國人大常委會任期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相同,為五年;主席和副主席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3.權威
(1)解釋憲法並監督其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憲法,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監督其實施。
(2)按照憲法規定的範圍行使立法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制定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基本法律進行部分修改和補充,但不得同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3)解釋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法律。它解釋的法律不僅限於自己的法律,還包括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
(4)審查和監督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合憲性和合法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自治區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必須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才能生效。
(五)審查和批準國民計劃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國家預算的部分調整方案的權力: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國家預算執行過程中必須作出的部分調整方案。
(6)對國家機關工作的監督: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實行監督。
(7)決定國家機關領導人的任免: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成員的人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請求,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軍事檢察院檢察長,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8)決定國家生活中其他重大事項的權利: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決定批準或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軍銜制度和其他特殊軍銜制度;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決定大赦;在國家遭受武裝侵略或需要履行國家間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下,有權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決定全國總動員和地方動員;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緊急狀態。
(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4.會議系統
(1)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分為全體會議和委員長會議。
(2)全國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每兩個月舉行壹次,由委員長召集並主持;委員長會議由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組成,處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5.工作程序
(1)提案:全國人大、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常務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由10多名委員組成,可以聯名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提案。
(二)議案審議:委員長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再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議報告。
(三)表決通過議案:審議的議案由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經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同意,方可通過。
(4)頒布法律和決議:法律通過後,由主席頒布,其他決議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
三。全國人大代表
1.代表的地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NPC)代表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成員,這是中國《代表法》關於NPC代表地位的明確規定。這壹規定有利於增強NPC代表的責任感,更好地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發揮代表作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人民委派到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使者,受人民委托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因此,人民代表必須反映人民的意誌,真正代表人民。
2.代表的權利
根據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和代表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1)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參與重大問題的討論和決定。參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NPC代表的職權,是NPC代表最重要、最基本的權利和活動。《代表法》規定,代表應當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依法行使職權;代表出席大會全體會議、代表團全體會議和小組會議,審議大會議程上的各項提案和報告;可以推選或者邀請代表列席主席團和專門委員會會議,發表意見。
(2)提出議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修改憲法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並對提交會議審議的議案進行討論和表決。
(3)提出問題或詢問。根據法律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壹個代表團或者三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向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交受質詢機關答復。此外,全國人大審議議案時,代表可以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質詢,有關機關將派人在代表小組或者代表團會議上作說明。
(4)人民有權得到特殊保護。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未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未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審判。如果代表是當場被拘留的,執行拘留的機關應當立即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對於人大代表,如果采取行政拘留、監視居住、司法拘留等逮捕、刑事審判以外的限制人身自由措施。,他們應取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許可。
(5)言論豁免權。根據法律規定,人大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這裏所指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包括全體會議、小組會議、代表團會議、專門委員會會議、主席團會議、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和小組會議、關於專門問題的調查委員會會議。所謂不受法律追究,是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援引任何法律法規處理人大代表在各種會議上的發言;而且制定任何旨在調查戴標在全國人大各種會議上的發言的法律和規範性文件都是違憲的。
(6)物質便利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執行其他屬於代表的職務的時候,國家根據需要給予適當的補助和物質便利;少數民族代表出席會議時,應當為他們準備必要的翻譯。同時,由於人大代表多為兼職,國家也在時間、交通、通訊等方面為他們提供盡可能多的便利。
3.代表的義務
根據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以下簡稱代表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1)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2)要密切聯系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傾聽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
(3)接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原選舉單位有權依法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