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運用法律辦理案件的專門活動。“正義是社會正義的最後壹道防線”,類似的法律諺語在近十年逐漸為人們所熟知。“司法”也越來越成為法律專業人士和普通民眾口中的名詞。然而,面對“什麽是‘正義’”這樣看似簡單的問題,不僅外行人說不出什麽,就連法律人自己也說不清楚、說不透徹。引人註目的是,我們的憲法並沒有明確界定“正義”的概念。在筆者看來,這種立法的缺失不是立法者的疏忽,而是有意為之。“司法”的懸念在於立法者無法打消學術界關於“司法”概念的爭論,在於立法者本身對“司法”及其性質的認識模糊。最重要的是,憲法和法律對“正義”概念的有意遺漏,有助於國家決策層對“正義”做出及時調整。至於“司法”的本質含義能否由理論建構,在學術界壹直受到質疑。在西方,“司法”壹詞大多是作為壹個理論概念和壹個術語存在於各國的實體法中。根據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理論,司法不同於立法和行政,是“懲罰犯罪或裁判私人糾紛”的權力,在性質上是純法律的,而不是政治的。法官只是法律的傳聲筒,只能按照三段論法準確適用法律條文,沒有違憲審查權,甚至解釋權也受到嚴格限制。但是,從現代國家的司法制度和司法機關的職權來看,蒙臺梭利對正義的定義顯然與現實有很大的出入。壹般認為,正義的內容受各國傳統和時代因素的影響,具有歷史可變性,無法以某種方式界定。縱觀“正義”理念在現代國家的具體實踐,總的來說,美國、日本和德國、法國堪稱兩個典型。根據《聯邦憲法》第3條,美國的司法概念以“案件和糾紛”為要素,包括對民事、刑事和行政事件的裁決。此外,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違憲審查是司法機關的壹項基本義務。日本在戰後完全接受了美國的司法制度,所以在對正義的理解上,大體上采取了與美國相同的態度。法國大革命以來,司法範圍僅限於民事和刑事判決,不包括行政案件。司法機構的任務也受到嚴格限制。根據大革命的法律,如果法官幹預立法權和行政權的行使,就構成瀆職罪。同時,法院對法律的“解釋”是絕對禁止的,相應地,法官只能有條不紊地適用法律。1958年,法國第五部憲法和憲法引入了違憲審查制度,但這壹制度不同於普通司法,明顯體現在相應法律條文的歸屬上:後者規定在第八章“司法權”,而前者規定在第七章“憲法法院”。屬於大陸法系的德國有類似法國的傳統,將行政法院排除在司法體系之外。在現行《基本法》中," Rechtsprechung "壹詞被用作"司法"的上位概念,包括普通法院、行政法院、金融法院、勞工法院、社會法院和具有抽象違憲審查權的憲法法院。但是,司法的本質不在於司法範圍的深度和廣度,而在於“司法”的底線。中國的司法系統最初是模仿蘇聯的。當年我們努力效仿的蘇聯解體後,其依賴國家的司法體系也分崩離析。如今,俄羅斯等國已經完全接受了司法系統的“三權分立”理論,並完成了相應的重組。在這種形勢下,中國的司法制度不僅面臨著與前蘇聯舊制度的決裂,而且由於政治因素和當地國情,也無法像俄羅斯等國那樣徹底改革司法制度。“中國特色司法制度”這句話已經成為國家決策者手中握著的救命稻草,並得到了學界學者的大力維護。如果關於“正義”這個概念的爭議只存在於學術界,那也可以讓我們等待人民去尋找安寧:不管是什麽,都是學者的工作,普通人沒必要為此操心。但由於法律的缺位,與司法有某種聯系的機關或部門難免受到幹擾。他們會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對司法指手畫腳,最終“正義”會變成“普羅米修斯之臉”,難以預料。比如國務院總理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作政府工作報告時,就大聲呼籲“深化司法改革,嚴格執法,公正司法”,比如黨和政府中無數將“公安機關”統壹為“司法部門”的紅頭文件,以及政法委書記(通常也是公安部門的領導)在個別案件中對檢察長和院長的指示,等等。“司法機關”最終淪為“政法機關”的從屬概念。想想“司法”的可憐處境。壹方面雖然享有與政府同等的法律地位,但另壹方面又遊離於國家權力的邊緣,飽受政府越權之苦,而普通人又不知道這麽多曲折,所以“腐敗”的帽子肯定會被戴在“正義”的頭上。正因為“司法”背負著沈重的“最大腐敗”,才成功掩蓋了隱藏在背後的“腐敗”。而這種“更大”的“腐敗”才是真正的“腐敗”之源誠然,由於每個國家的歷史和國情不同,世界各國在司法術語上各有特色,從來沒有兩個完全相同的司法體系。然而,雖然正義的概念在不同的國家有所不同,但對司法獨立的強調和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遵守早已成為各國的通行做法,這也是“正義”成為“正義”並最終實現正義的前提和底線。10月29日通過的《聯合國關於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原則》,1985,165438,也將“司法獨立”原則規定為各國司法的最低要求。這份國際司法文件特別強調,所有國家都應保障司法獨立,並將這壹原則正式載入本國憲法或法律。司法機關對受理的案件,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依法公正裁判,不受任何約束,不受任何直接或間接的不正當影響、鼓勵、壓力、威脅或幹涉,無論這些影響、鼓勵、壓力、威脅或幹涉來自何方,出於何種原因。可見,獲得獨立地位,在國家最高權力體系中占據話語權,是搞清楚什麽是“正義”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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