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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的程序是什麽

法律主觀性:

政府采購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視采購金額的大小而定。符合法定標準的,要進行公開招標,通過招標方式選擇供應商。

壹、政府采購程序有哪些?

1.采購人編制計劃,提交財政部門政府采購辦公室審核;

2.采購辦公室向招標代理機構辦理委托手續,確定招標方式;

3.進行市場調研,與采購方確認采購項目後,準備招標文件。

4.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招標邀請書;

5.出售招標文件,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

6、接受投標人的投標;

7.在公告或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和地點開標;

8.評標委員會將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

9、根據評標原則和程序確定中標人;

10,向中標人發送中標通知書;

11.組織中標人與采購單位簽訂合同;

12,監督管理合同的履行,解決中標人與采購單位的爭議。

二、政府采購程序應遵循哪些規範?

《政府采購法》第三條規定了政府采購應當遵循的四項基本原則,其中:公平競爭是核心,公開透明是體現,客觀公正和誠實守信是保障。

1,公開透明原則。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要公開,招標信息和中標或成交結果要公開,開標活動要公開,投訴處理或司法減判結果要公開,使政府采購活動在完全透明的狀態下運行,受到充分、廣泛的監督。

2.公平競爭的原則。在采購活動中引入競爭機制,實行優勝劣汰,通過優中選優,讓采購人獲得價廉物美的商品、工程或服務。競爭必須公平,不能設置妨礙充分競爭的不公平條件。

3.客觀公正的原則。政府采購應按照事先商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所有供應商都應得到平等對待。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幹涉采購活動的正常開展。在評標活動中,應當嚴格按照統壹的評標標準對中標或者成交的供應商進行評價,不得有主觀傾向。

4.誠實守信的原則。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政府采購當事人應當誠實守信地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註重信譽,信守承諾,不得散布虛假信息,不得欺騙、串通或者隱匿、偽造、變造、隱匿、銷毀依法需要保存的文件,不得規避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第三人的利益。

三。政府采購方法的變化

1.依法明確采購方式變更和變更申請主體。

2.符合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和服務,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方式采購,符合變更采購方式法定情形的,采購人應當在征得預算主管單位(預算主管單位是指負責編制部門預算並向同級財政部門申報預算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同意後,按照政府采購法的規定向財政部門提出變更申請。改變采購方式有兩種方式:壹種是在采購活動開始之前;第二,公開招標失敗後。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包括: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壹來源采購、詢價以及財政部認可的其他采購方式。

3.對未達到公開招標金額的貨物和服務,由采購人依法自行確定采購方式,無需報財政部門審批。

根據法律我們可以知道,政府采購程序主要是招標程序,即政府采購人發出標書,另壹方不特定當事人參與投標的招標程序。

法律客觀性:

《招標投標法》第十條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邀請投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形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第十六條

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通過報紙、信息網絡或者國家指定的其他媒體發布。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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