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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中國存在的意義

首先,律師的定義。

律師是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專業人員。律師分為訴訟律師和非訴訟律師。前者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參與訴訟的律師,後者並不為人所熟知,而是廣泛存在於各個行業,為當事人的行為和決策提供法律支持,包括起草和修改法律文書、參與商務談判、參與盡職調查、出具法律意見書等。在民事訴訟中,律師會幫助當事人整理證據,固定訴訟請求,明確訴訟請求的依據(法律支持),參與庭審,讓當事人提出所有對自己有利的因素或要素,從而最大限度地獲得勝訴判決。在刑事訴訟中,我國法學界認為律師是必要的。作為刑事訴訟中的犯罪嫌疑人(偵查、審查起訴階段)和被告人(審判階段),需要依靠辯護律師的力量對抗國家機器,防止不法侵害和量刑過重。

第二,法官的職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法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

但是,法官的身份決定了他應該不偏不倚,不偏不倚。同時傾聽是明的,偏袒是暗的。律師的參與可以讓法官快速、清晰、全面地看待案件,更加公正地審判案件。法官的職責只是判斷是非,沒有維護任何壹方利益的義務,這也是中級裁判的要求。律師的存在可以最大化當事人的利益。

總之,壹個合格的、公正的、中立的法官,會根據妳向他輸入了什麽事實,依法做出裁決。律師是確保輸入給法官的事實清楚充分,足以滿足當事人利益的人。

第三,法官有多大壓力才能結案?

我們先從數據的角度來分析壹下,以成都中院的管轄範圍為例。成都中院工作報告顯示,2020年,成都* * *法院受理案件438040件,同比減少417822件,增長%,法官人均辦案。人均辦案意味著什麽?壹天壹個病例。如果只是壹個工作日,壹天要結近壹個案子。除了庭審,就是寫判決書,甚至抽時間去社區普法扶貧。僅僅依靠法官在有限的時間內澄清每個案件的證據和事實是不現實的。

基於此,需要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也就是律師的存在。

第四,從實踐的角度討論律師行業存在的意義。

第壹,在民事訴訟中,普通人明顯缺乏法律知識,遇到法律糾紛,無從下手。這時候就需要律師的幫助,律師以其專業的知識和豐富的經驗,幫助當事人維護權益。代理律師要做的,就是從當事人提供的無數材料中,整理出真正與本案爭議點相關的證據,通過證據目錄,甚至通過視覺材料(時間軸、圖表),將證據與本質事實壹壹聯系起來,讓法官快速清晰地看到當事人的證據、本質事實、 請求權的基本要素和請求權基礎(抗辯權的基礎),從而歸納爭議焦點,有針對性地發表意見,審清案情。

第二,在刑事訴訟中,律師的價值更加明顯。律師,尤其是刑事審判中的辯護律師,是制約審判權的重要壹方。通俗地說,被告需要這樣壹個人來為自己說話反對起訴,以防止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我國的偵查機關大多奉行有罪思維,懲罰犯罪,所以在制作筆錄的工作中,難免會出現對犯罪嫌疑人不利的情況;審查起訴時,由於辦案壓力大,檢察官很難把時間花在分析、推敲對犯罪嫌疑人有利的(從輕或減輕)情節上。這些都需要辯護律師進行溝通,發表意見。有時,是否認定較輕或減輕的情節,直接決定了被告人可能在監獄裏度過或多或少的幾個月(甚至幾年)。如果沒有辯護律師,審判長很難冒著得罪公訴的風險,專門挑出這些情況。

第三,在行政訴訟中,如果妳有律師,他會準確把握維權的時間節點,絕不會錯過維權的最佳時機;如果妳有律師,他會根據自己的辦案思路和方案,把維權的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降到最低。如果妳有律師,他會幫忙督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所以律師的存在是必要的,他的作用是更好的保證公正。

第四,在非訴訟業務中,律師還可以幫助當事人更好地運用法律,規避風險。在法院之外,律師的服務也會滲透到人們的日常生活、職業發展等各個方面。比如非訴業務。非訴業務是指律師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在其職權範圍內為當事人辦理與法院、仲裁委員會無關的法律事務。非訴訟業務主要包括咨詢、圖書代理服務、專項法律服務、法律顧問服務和其他服務。如法律咨詢、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等。律師的非訴業務範圍主要包括:提供法律咨詢,擔任常年法律顧問,辦理合同事務,接受委托調查某壹專門問題並提供解決方案,辦理談判協商,主持調解並參與和解,代為辦理法律文書,代理行政相對人參加行政活動,代理委托人參加仲裁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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