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辦法》根據競爭性談判和詢價采購的特點,規定了書面推薦供應商的方式。壹是對於有特殊需求或潛在供應商較少的采購項目,有利於足夠多的合格供應商參與競爭;二是適當簡化采購程序,縮短采購活動所需時間,提高采購效率。同時,為實現政府采購的公平競爭和公正原則,除《政府采購法》規定的“符合采購要求,報價最低”原則外,《辦法》還要求,在采購過程中,符合競爭要求的供應商應始終不少於三家,否則將終止采購活動,推薦供應商的方式也相應受到限制:壹是, 采購人和評審專家分別推薦供應商,采購人推薦的供應商比例不得高於推薦供應商總數的50%。 二是引入了社會監督,規定在公布交易結果的同時公布購房人和評估專家的推薦意見。這些規定的綜合運用,進壹步壓縮了購房者和評標專家在評標中的自由裁量空間。《辦法》詳細規定了競爭性談判程序的全過程,包括:制定談判文件、選擇供應商、澄清或修改談判文件、供應商準備並提交響應文件、澄清或修改響應文件、談判、提出交易候選人、編制評標報告、確定交易供應商、宣布交易結果、簽訂采購合同、終止采購活動、合同驗收和保存采購文件。其中,《辦法》重點討論了如何談判:壹是按照談判文件規定的程序和評價交易的標準,與實質性響應談判文件要求的供應商進行談判;二是給予所有參與談判的供應商平等的談判機會;三是明確談判小組可以根據談判文件和談判情況對采購需求和合同草案條款中的技術和服務要求進行實質性修改,但不得修改談判文件中的其他內容。這是壹個重要特點,反映了競爭性談判程序的靈活性,適應了復雜的采購目標;第四,根據談判文件能否詳細規定采購標的的技術和服務要求,供應商是否需要提供最終設計方案或解決方案,區分兩種不同的談判程序。
關於供應商的確定,《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八條第五項規定“采購人應當按照符合采購要求、質量和服務對等、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供應商”。但在實踐中,對於如何判斷“質量和服務對等”,並沒有可操作的標準。因此,《辦法》明確“談判小組應當選擇質量和服務能夠滿足采購文件實質性響應要求的供應商。按照最終報價從低到高的順序提出三個以上的成交候選人”,采購人“應當在收到評審報告後5個工作日內,按照質量和服務能夠滿足采購文件實質性響應要求且最終報價最低的原則,從評審報告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確定成交供應商,也可以書面形式授權談判小組直接確定成交供應商”。單壹來源采購競爭較小,只能在特殊法律情況下采用。為防止采購人擅自采用單壹來源采購方式,違反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原則,《辦法》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且因只能向單壹供應商采購而擬采用單壹來源采購方式的貨物和服務規定了公示制度。公示內容應寫明“專業人員因專利、專有技術等原因對相關供應商有獨特的具體論證意見。以及專業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職稱”,並規定凡對公示有異議的供應商、單位或個人,均可在公示期內將書面意見反饋給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同時抄送相關財政部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收到異議後,應當組織補充論證,並將補充論證的結論告知提出異議的供應商、單位或者個人。
單壹來源采購的,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具有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與供應商談判合理的交易價格,確保采購項目的質量,同時準備談判記錄,包括:相關宣傳情況說明、談判日期和地點、采購人名單、供應商提供的采購標的費用說明、類似項目的合同價格、相關專利和專有技術、合同主要條款和價格協議等。與競爭性談判程序相比,詢價采購程序相對簡單。《辦法》規定了詢價的全過程,包括:發布詢價公告、詢價公告的澄清或修改、詢價、提出交易候選人、確定交易供應商。其中,《辦法》還規定,詢價采購需求中的技術和服務要求應當完整、明確,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采購政策的規定;詢價小組在詢價過程中不得改變詢價通知書中確定的技術和服務要求、評標程序、評估交易的標準和合同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