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規範政府采購行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六項,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是指采購人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通過成立競爭性磋商小組(以下簡稱磋商小組),與合格的供應商就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采購進行談判,供應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響應文件和報價,采購人從磋商小組評審後提出的候選供應商名單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第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項目,可以進行競爭性談判采購:
(壹)政府購買服務;
(二)技術復雜或者特殊,無法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3)由於無法預先確定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服務的時間和數量,無法預先計算總價;
(四)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支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五)依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以外的建設工程。協商程序
第四條符合公開招標金額標準的貨物和服務采購擬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的,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主管預算單位批準後,依法向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五條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本辦法的規定組織競爭性磋商,並采取必要措施確保磋商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或影響協商過程和結果。
第六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發布公告、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或者采購人、評標專家分別書面推薦等方式,邀請至少三家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參加競爭性談判和采購活動。
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壹款規定條件的供應商,可以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加入供應商庫。財務部門不得對供應商申請入庫收取任何費用,不得利用供應商庫封鎖地區和行業。
如果供應商是通過采購人和評標專家的書面推薦選定的,采購人和評標專家應當出具各自的書面推薦意見。采購人推薦的供應商比例不得高於推薦供應商總數的50%。
第七條采用公告方式邀請供應商的,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競爭性磋商公告。競爭性磋商公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所在地和聯系方式;
(二)采購項目的名稱、數量、簡要規格說明或者基本介紹;
(三)采購項目預算;
(四)供應商資質;
(五)獲取咨詢文件的時間、地點、方式和咨詢文件的價格;
(六)遞交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和地點;
(七)采購項目聯系人的姓名和電話。
第八條競爭性磋商文件(以下簡稱磋商文件)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特點和采購人的實際需要制定,並經采購人書面同意。采購人應當以滿足實際需求為原則,不得擅自提高預算、資產配置等采購標準。
咨詢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供應商名稱或者特定商品的品牌,不得含有針對特定供應商的技術、服務等條件。
第九條咨詢文件應當包括供應商資格條件、采購邀請、采購方式、采購預算、采購需求、政府采購政策要求、評標程序、評標方法、評標標準、價格構成或者報價要求、響應文件的編制要求、保證金支付的數額和形式、保證金不予退還的情形、咨詢期間可能發生實質性變更的內容、響應文件提交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和地點、合同草案條款等內容。
第十條從發出咨詢文件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第壹份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不得少於10天。
咨詢文件的銷售價格應按照彌補咨詢文件制作成本的原則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以項目預算為依據。咨詢文件的發售期自開始之日起不少於5個工作日。
在提交第壹份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之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咨詢小組可對已發出的咨詢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內容應視為咨詢文件的組成部分。如果澄清或修改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的編制,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在提交第壹份響應文件截止日期前至少5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得咨詢文件的供應商;不足5日的,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第壹份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
第十壹條供應商應當按照咨詢文件的要求編制響應文件,並對其提交的響應文件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可以要求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前支付談判保證金。談判保證金應當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支付。談判保證金的金額不得超過采購項目預算的2%。供應商未按談判文件要求提交談判保證金的,該響應無效。
如果供應商是聯合體,聯合體中的壹方或多方可以共同繳納談判保證金,其繳納的保證金對聯合體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三條供應商應密封響應文件,並在咨詢文件要求的截止時間前送達指定地點。逾期送達的響應文件為無效文件,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咨詢小組應當予以拒絕。
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前,供應商可以補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響應文件,並書面通知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補充和修改的內容應作為響應文件的組成部分。如果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響應文件不壹致,以補充和修改的內容為準。
第十四條咨詢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專家等3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咨詢小組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采購人代表不得作為評審專家參與本部門或本單位采購項目的評審。采購代理機構的人員不得參與本機構代理的采購項目的評審。
采取競爭性談判方式的政府采購項目,評標專家應當從政府采購評標專家庫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隨機抽取。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款的規定,在特殊情況下,通過隨機方法難以確定合適的評標專家的。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評標專家可自行選定。對於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采購項目,評標專家應包括1名法律專家。
第十五條評標專家應當遵守評標工作紀律,不得泄露評標情況和評標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
在評標過程中,協商小組發現供應商有行賄、提供虛假材料或串通投標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
專家在評審過程中受到非法幹預的,應當及時向財政、監察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咨詢組成員應當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按照咨詢文件規定的評價程序、評價方法和評價標準進行獨立評價。未實質性響應咨詢文件的響應文件視為無效響應,咨詢小組將通知提交響應文件的供應商。
咨詢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咨詢小組應當停止審查,並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說明情況。
第十七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向咨詢組中的評標專家作出有偏見和誤導性的解釋或說明。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具體情況,在協商前組織供應商進行現場考察或者召開答疑會,但不得單獨或者單獨組織只與壹家供應商進行現場考察和答疑會。
第十八條在評審響應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響應程度時,咨詢小組可以要求供應商對響應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類似問題表述不壹致或者存在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進行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供應商的澄清、說明或修正不得超出響應文件的範圍或改變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磋商小組要求供應商澄清、說明或更正的響應文件應以書面形式作出。供應商的澄清、說明或更正應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或加蓋公章。由授權代表簽字的,應附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供應商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簽字並附身份證明。
第十九條磋商小組所有成員應集中與單壹供應商進行單獨磋商,並給予所有參加磋商的供應商平等的磋商機會。
第二十條咨詢小組在咨詢過程中,可以根據咨詢文件和咨詢情況對采購需求和合同草案條款中的技術和服務要求進行實質性修改,但不得修改咨詢文件中的其他內容。實質性變更的內容應由買方代表確認。
對咨詢文件進行的實質性修改是咨詢文件的有效組成部分,咨詢小組應及時書面通知所有參加咨詢的供應商。
供應商應根據咨詢文件的變更和咨詢小組的要求重新提交響應文件,並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加蓋公章。由授權代表簽字的,應附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供應商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簽字並附身份證明。
第二十壹條如果咨詢文件能夠詳細說明采購標的的技術和服務要求,談判結束後,咨詢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最終報價,提交最終報價的供應商不得少於三家。
如果采購標的的技術和服務要求不能在咨詢文件中詳細規定,最終的設計方案或解決方案需要由供應商協商後提供,則咨詢結束後,咨詢小組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推薦三家以上供應商的設計方案或解決方案,並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最終報價。
最終報價是供應商響應文件的有效組成部分。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四)項的,可以有兩個供應商提交最終報價。
第二十二條已提交響應文件的供應商在提交最終報價前,可根據談判情況退出談判。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退還退出協商的供應商的協商保證金。
第二十三條協商確定最終采購需求和提交最終報價的供應商後,協商小組將采用綜合評分法對提交最終報價的供應商的響應文件和最終報價進行綜合評分。
綜合評分法是指根據評價因素的量化指標,將響應文件滿足咨詢文件的所有實質性要求,得分最高的供應商作為交易候選供應商的評價方法。
第二十四條綜合評價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應與評價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咨詢文件中未規定的評審標準不得作為評審依據。
在評審過程中,咨詢小組的每個成員應獨立地對每個有效的響應文件進行評估和評分,然後匯總每個供應商的每個評分因素的得分。
按照綜合評分法,商品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30%至60%,服務價格分值占10%至30%。采購項目存在不同采購對象的,以項目資金比例最高的采購對象確定其項目屬性。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並執行統壹價格標準的,該項目價格不列為評分因素。有特殊情況需要設置上述規定以外的價格分配權重的,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
綜合評分法中的價格得分采用低價優先法計算,即符合談判文件要求並最終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的價格為談判基準價,其價格得分為滿分。其他供應商的價格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談判報價得分=(談判基準價/最終談判報價)×價格權重×100
在項目評審過程中,不得去掉最終報價中的最高報價和最低報價。
第二十五條咨詢小組根據綜合得分,按照評價得分由高到低的順序,推薦三家以上的交易候選供應商,並編寫評價報告。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壹條第三款的,可以推薦兩個候選供應商。評價得分相同的,按照最終報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推薦。如果評標得分相同,最終報價相同,則按照技術指標順序推薦。
第二十六條評審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邀請供應商參與采購活動的具體方式和相關信息;
(二)開啟響應文件的日期和地點;
(三)獲得咨詢文件的供應商名單和咨詢小組成員名單;
(4)評審記錄及說明,包括供應商資格評審、供應商響應文件評審、咨詢、報價等。;
(五)擬交易的候選供應商排名情況及原因。
第二十七條評審報告應當由咨詢組全體成員簽字。如果協商小組成員對評審報告有異議,協商小組將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推薦本次交易的候選供應商,采購程序繼續進行。咨詢組成員對評審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並說明理由,咨詢組應當將相關情況書面記錄在案。協商小組成員拒絕在報告上簽字且不書面說明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對報告進行審查。
第二十八條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審結束後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發送采購人確認。
采購人應當在收到評標報告後5個工作日內,按照從高到低排序的原則,從評標報告提出的候選供應商中確定交易供應商,或者以書面形式授權咨詢小組直接確定交易供應商。采購人逾期未確定交易供應商且未提出異議的,視為評標報告中排名第壹的供應商被確定為交易供應商。
第二十九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供應商確定後2個工作日內,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交易結果,同時向供應商發出交易通知,並將談判文件連同交易結果壹並公告。交易結果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2)項目名稱和項目編號;
(三)供應商的名稱、地址和交易金額;
(四)主要交易標的的名稱、規格、數量、單價和服務要求;
(5)咨詢小組成員名單。
書面推薦供應商參加采購活動的,還應當公布采購人和評標專家的推薦意見。
第三十條采購人和供應商應當自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根據咨詢文件確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購標的、規格型號、采購金額、采購數量、技術和服務要求,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采購人不得向供應商提出談判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不得與供應商訂立偏離談判文件確定的合同文本和采購標的、規格、采購金額、采購數量、技術和服務要求等實質性內容的協議。
第三十壹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活動結束後及時退還供應商的談判保證金,但因供應商自身原因不能及時退還的除外。未中標供應商的談判保證金應在成交通知書發出後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供應商的談判保證金應在采購合同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退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談判保證金不予退還:
(1)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後撤回響應文件;
(2)供應商在響應文件中提供虛假材料;
(3)供方未能與需方簽訂合同,但不可抗力或談判文件認可的情況除外;
(四)供應商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采購代理機構不誠信;
(五)協商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復評,但資格檢查發現錯誤、分數計算錯誤、分項超出評分標準範圍、客觀分數不壹致、分數被咨詢組壹致確定為異常偏高或者異常偏低的除外。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發現咨詢小組未按照咨詢文件規定的評審標準進行評審的,應當重新開展采購活動,並書面報告同級財政部門。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不得通過檢測樣品或考察供應商來改變評標結果。
第三十三條供應商拒絕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采購人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原則確定其他供應商為供應商並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也可以恢復采購活動。拒絕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供應商不得參與該項目的采購活動。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終止競爭性談判采購活動,發布項目終止公告並說明理由,恢復采購活動:
(壹)因情況變化,不再符合適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方法的要求;
(二)有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除本辦法第二十壹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外,采購過程中符合要求或者報價未超過采購預算的供應商少於三家的。
第三十五條因采購活動發生重大變化而取消采購任務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終止采購活動,通知所有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並將項目執行情況和取消采購任務的原因報告同級財政部門。補充規則
第三十六條有關法律制度對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競爭性談判采購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所稱預算主管單位,是指負責編制部門預算並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預算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