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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

《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經2021 12 31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劉昆部長

65438+10月65438+2022年4月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多頻次、小額采購活動,提高政府采購項目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框架協議采購,是指集中采購機構或預算主管單位對技術、服務等有明確統壹標準的貨物和服務,通過公開招標程序確定第壹階段入圍供應商並簽訂框架協議,采購人或服務對象根據框架協議規定的規則在入圍供應商中確定第二階段敲定供應商並簽訂采購合同的采購方式。

前款所稱預算主管單位,是指負責編制部門預算並向本級財政部門報告預算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采用框架協議采購方式進行采購:

(壹)集中采購目錄內的物品,以及必要的耗材、配件等。,屬於小規模零星采購;

(二)集中采購目錄外的本部門、本系統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評估、會計、審計等鑒證咨詢服務為小額、零星采購的;

(三)集中采購目錄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需要確定兩個以上供應商由服務對象自主選擇為本部門、本系統以外的服務對象提供服務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

(四)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稱采購限額以上,是指同壹物品或者類別的商品和服務的年度采購預算達到采購限額以上。

有本條第壹款第二項情形的,主管預算單位可以征集需求形成單壹項目進行采購,通過簽訂時間、地點、數量不確定的采購合同滿足需求的,不得采用框架協議采購方式。

第四條框架協議采購包括封閉式框架協議采購和開放式框架協議采購。

封閉式框架協議采購是框架協議采購的主要形式。除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當采用封閉式框架協議采購。

第五條集中采購目錄中的項目及其配套的必需耗材和附件采用框架協議方式采購的,集中采購機構負責辦理采購手續並簽訂框架協議。

集中采購目錄以外的項目采用框架協議方式采購的,由主管預算單位負責辦理采購手續並簽訂框架協議。其他預算單位確有必要的,經其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可以采取框架協議方式采購。其他預算單位采用框架協議方式采購的,應當遵守本辦法對主管預算單位的規定。

主管預算單位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框架協議,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委托範圍內依法開展采購活動。

集中采購機構、主管預算單位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本辦法統稱為采購人。

第六條框架協議采購應當遵循競爭性選擇、績效導向的原則,有明確的采購對象和定價機制,不得采用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入圍的方式。

第七條框架協議采購應當采用電子采購方式進行。

第八條集中采購機構采用框架協議采購的,應當編制采購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實施。主管預算單位采用框架協議采購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將采購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章總則

第九條封閉式框架協議采購是指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情形。通過公開競爭訂立框架協議後,除通過框架協議中約定的補充招標程序外,不得增加協議供應商的框架協議采購。

封閉式框架協議的公開招標程序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公開招標的規定執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開放式框架協議采購是指符合本條第二款規定情形,明確采購要求、支付標準等框架協議條款,願意接受協議條款的供應商可以隨時申請加入的框架協議采購。開放式框架協議的公開征集程序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采用開放式框架協議進行采購:

(壹)有本辦法第三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情形的,因實施政府采購政策,不宜淘汰供應商,或者因基礎設施、行政許可、知識產權等限制,供應商數量不足三家,不宜淘汰供應商的;

(二)在本辦法第三條第壹款第(三)項規定的情形下,可以確定統壹的支付標準,因地域等服務便利性要求,需要接受所有願意接受協議條款的供應商加入框架協議供委托人自主選擇。

第十壹條集中采購機構或主管預算單位應當確定框架協議采購需求。框架協議的采購需求在框架協議有效期內不得變更。

確定框架協議的采購需求,應當進行需求調查,聽取采購人、供應商和專家的意見。對采購商和供應商進行需求調查時,要選擇有代表性的調查對象,壹般每個調查對象不少於三個。

第十二條框架協議的采購要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滿足買方和客戶的實際需求,符合市場供應情況和市場公平標準,在保證功能、性能和必要的采購要求的同時促進競爭;

(二)符合預算標準、資產配置標準和其他有關規定,厲行節約,不超標準采購;

(三)根據政府采購項目分類目錄,將采購標的細化到最底層項目,細分不同等級、規格或者標準的采購需求,合理設置采購包;

(四)應明確規定商品的技術和商務要求,包括功能、性能、材料、結構、外觀、安全、包裝、交貨期限、交貨地理範圍、售後服務等。;

(五)服務項目應明確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技術支持、服務人員構成、服務交付或實施的地理範圍、涉及的商品質量標準、服務工作量的計量方法等。

第十三條集中采購機構或者預算主管單位應當在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中確定框架協議采購的最高限價。在招標文件中可以規定量價關系的折扣,即達到壹定采購數量時,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折扣降低價格。在開放式框架協議中,支付標準是最高限定單價。

最高限價是供應商在第壹階段響應報價的最高限價。入圍供應商第壹階段響應報價(含量價關系折扣,以下統稱協議價)是采購人或服務對象確定第二階段交易供應商的最高限價。

確定最高限價單價時,有政府定價的,執行政府定價;沒有政府定價的,通過需求調查,根據需求標準科學確定。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第(壹)項規定的采購項目需要簽訂開放式框架協議的,應當與供應商協商確定。

商品單價根據單位(套)等計量單位確定,包括售後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費用。服務項目的單價應根據單位采購目標價格或人工價格確定。服務項目涉及的貨物成本應折算成服務項目的單價,如需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結算,應明確結算規則。

第十四條框架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集中采購機構或者預算主管單位以及入圍供應商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采購項目的名稱和編號;

(三)購買需求和最高限價單價;

(4)封閉式框架協議第壹階段入圍產品的詳細技術規格或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約定價格;

(五)入圍產品升級規則;

(六)確定第二階段與供應商成交的方式;

(七)框架協議適用的采購人或服務對象的範圍,合同的地理範圍;

(八)資金支付的方式、時間和條件;

(九)采購合同文本,包括簡單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和訂單;

(十)框架協議的期限;

(11)入圍供應商的退出和補充規定;

(十二)協議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十三)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十五條集中采購機構或主管預算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采購對象的市場供應和價格變化,科學合理地確定框架協議期限。貨物項目框架協議有效期壹般不超過1年,服務項目框架協議有效期壹般不超過2年。

第十六條集中采購機構或主管預算單位應當根據框架協議組織實施框架協議,並履行下列職責:

(a)為第二階段合同授予提供工作便利;

(二)管理第二階段價格上限和需求標準的實施;

(三)對第二階段確定的供應商情況進行管理;

(四)根據框架協議,在不降低質量、不提高價格的前提下,對入圍供應商進行產品升級和新產品替代原入圍產品的審核;

(五)建立用戶反饋和評價機制,接受采購人和服務對象對入圍供應商履行框架協議和采購合同的反饋和評價,並向采購人和服務對象公開用戶反饋和評價,作為第二階段直接選擇成交供應商的參考;

(六)第二階段封閉式框架協議的結果;

(7)處理入圍供應商的清倉補貨事宜。

第十七條采購人或者服務對象應當將第二階段采購合同授予入圍的框架協議約定的貨物和服務供應商,但本辦法第三十七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同壹框架協議的采購應當使用統壹的采購合同文本,采購人、服務對象、供應商不得擅自變更框架協議約定的合同實質性條款。

第十八條貨物項目框架協議入圍供應商應為入圍產品制造商或制造商的唯壹授權供應商。入圍供應商可委托壹家或多家代理機構接受采購人的合同授予,並根據框架協議履行采購合同。入圍供應商應在框架協議中提供委托協議和委托代理人名單。

第十九條入圍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壹,尚未簽訂框架協議的,取消其資格;已簽訂框架協議的,與其簽訂的框架協議應當終止:

(1)惡意串通入圍或合同關閉;

(二)提供虛假材料入圍或者訂立合同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合同授予的;

(四)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經采購人要求仍不履行或者不按照約定履行的;

(5)在框架協議有效期內,因違法行為被禁止或限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6)框架協議約定的其他情形。

被取消入圍資格或者框架協議被取消的供應商,不得參與同壹封閉式框架協議的補充招標,也不得重新申請加入同壹開放式框架協議。

第二十條封閉式框架協議入圍供應商,無正當理由,不得自行放棄資格或退出框架協議。

開放式框架協議的入圍供應商可以隨時申請退出框架協議。集中采購機構或主管預算單位應在收到退出申請後2個工作日內發布入圍供應商退出公告。

第二十壹條征集方應建立真實、完整的框架協議采購檔案,妥善保管每次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和資料。除非采購人和采購人另有約定,采購人應負責保存合同授予的采購文件。

采購文件可以以電子形式保存,電子文件與紙質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封閉式框架協議采購

第壹節封閉式框架協議的訂立

第二十二條征集方應發布征集公告。征集公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征集人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2)采購項目的名稱和編號、采購需求和最高單價、框架協議適用的采購人或服務對象的範圍,采購數量可以估計的,還應當明確估計采購數量;

(三)供應商資質;

(四)框架協議的期限;

(五)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六)提交方式、提交截止時間和地點,以及響應文件的開啟方式、時間和地點;

(七)公告期限;

(八)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征集人應當制作征集文件。招標文件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a)邀請參加招標活動;

(2)供應商應提交的資質材料;

(三)資格審查的方法和標準;

(四)采購需求和最高限價單價;

(五)政府采購政策要求和政策實施措施;

(六)框架協議的期限;

(7)報價要求;

(八)確定第壹階段入圍供應商的評審方法和標準,確定入圍供應商的淘汰率或入圍供應商數量上限和無效響應文件;

(9)響應文件的編制要求、提交方式、提交截止時間和地點、開啟方式、時間和地點、響應文件有效期;

(十)擬簽訂的框架協議和采購合同文本;

(十壹)確定第二階段與供應商成交的方式;

(十二)采購資金的支付方式、時間和條件;

(13)入圍產品升級規則;

(十四)用戶反饋和評價機制;

(15)入圍供應商的退補規則;

(十六)供應商信用信息查詢渠道和期限、信用信息查詢記錄和證據留存方式、信用信息使用規則等。;

(十七)采購代理機構代理費的收費標準和方式;

(十八)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供應商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響應文件,並對響應文件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供應商響應的貨物和服務的技術和商務條件不得低於采購要求。貨物原則上應為市場上已銷售的規格型號,不得為政府專項采購的產品。只能用壹種產品來響應貨物的每個采購包。如果招標文件中有要求,應同時對產品的備件和消耗品進行報價。如果服務項目包含貨物,響應文件應明確貨物清單和質量標準。

第二十五條確定第壹階段入圍供應商的評標方法包括價格優先法和質量優先法。

價格優先法是指根據符合采購需求且響應報價不超過最高限額單價的貨物和服務,按照淘汰率或招標文件規定的入圍供應商數量上限確定入圍供應商的評標方法。

質量優先法是指對符合采購需求且響應報價不超過最高單價的貨物和服務質量進行綜合評價,根據淘汰率或招標文件規定的入圍供應商數量上限確定入圍供應商的評標方法。商品的質量因素包括采購對象的技術水平、產品配置、售後服務等。,而服務項目的質量因素包括服務內容、服務水平、供應商的履約能力、服務體驗等。質量因素中可量化的指標應作為評分項目進行分級;質量因素中的其他指標可以作為實質性要求,不作為評分項。

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項目以及對質量有特殊要求的儀器設備可采用質量優先法,其他項目應采用價格優先法。

第二十六條對於復印、打印、實驗、醫療等耗材消耗量大的儀器設備,應當要求供應商同時報出三年以上的專用耗材價格。評審時應考慮特殊耗材在約定期限內的使用成本,並對儀器設備的響應報價或質量評分進行修正。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框架協議和采購合同中約定,入圍供應商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以不高於其報價的價格向適用框架協議的采購人提供專用耗材。

第二十七條第壹階段確定入圍供應商時,提交響應文件且符合資格條件和實質性要求的供應商不得少於兩家,淘汰比例壹般不得低於20%,且至少淘汰壹家供應商。

采用質量優先法采購檢測、實驗等儀器設備時,淘汰比例不得低於40%,至少淘汰壹家供應商。

第二十八條入圍結果公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a)采購項目的名稱和編號;

(二)征集人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三)入圍供應商的名稱、地址和排名;

(4)最高參賽價格或最低參賽分數;

(五)入圍產品的名稱、規格、型號或主要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入圍單價;

(六)審查小組成員名單;

(七)采購代理服務的收費標準和金額;

(八)公告期限;

(九)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集中采購機構或者預算主管單位應當自入圍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與入圍供應商簽訂框架協議,並在簽訂框架協議後7個工作日內將框架協議副本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框架協議不得對入圍供應商的招標文件和響應文件中列明的事項進行實質性修改。

第三十條招標人應當在框架協議簽署後3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采購系統告知框架協議適用的所有采購人或者服務對象。

入圍信息應包括所有入圍供應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入圍產品信息和商定價格。入圍產品信息應詳細說明技術規格、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及其他能反映產品質量特性的內容。

律師應確保招標文件和入圍信息在整個框架協議有效期內隨時可供公眾查閱。

第三十壹條除剩余入圍供應商少於入圍供應商總數的70%將影響框架協議的實施外,在框架協議有效期內,征集方不得追加招募供應商。

對供應商進行補充招標的,補充招標規則應當在框架協議中約定,補充招標的條件、程序、評審方法和淘汰比例應當與初始招標相同。補充招標應當遵守原框架協議的有效期。補充征集期間,原框架協議將繼續履行。

第二節采購合同的授予

第三十二條確定第二階段交易供應商的方式包括直接選擇、二次競價和有序等待。

直接選擇是確定第二階段供應商的主要方式。除招標文件載明根據采購項目的特點和提高業績的要求采用二次招標或順序排隊方式外,第二階段交易供應商應當由采購人或服務對象根據入圍產品的價格、質量、服務便利性和用戶評價等因素,從第壹階段入圍供應商中直接選定。

第三十三條二次招標方式是指采購人根據入圍產品和框架協議約定的采購合同文本,明確第二階段招標需求,以約定價格為最高限價,從入圍供應商中選擇所有符合招標需求的供應商參加二次招標,確定價格最低的供應商為交易供應商的方式。

應給供應商第二次投標必要的響應時間。

二次招標壹般適用於采用價格優先方式的采購項目。

第三十四條順序排隊法是指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排序規則,將采購合同依次授予所有入圍供應商的方法。

在壹個連續的等待期內,每個入圍供應商只有壹次機會獲得合同。合同授予順序確定後,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入圍供應商。除退出入圍供應商和補充招標外,在框架協議有效期內不得調整合同授予順序。

順序排隊通常適用於服務項目。

第三十五條通過二次競價或者順序輪候的方式確定交易供應商的,采集員應當在確定交易供應商後2個工作日內逐壹發布交易結果公告。

交易結果的單壹公告可以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也可以在開展框架協議采購的電子采購系統上發布。發布交易結果公告的渠道應當在招標文件或者框架協議中告知供應商。單壹公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a)買方的名稱、地址和聯系信息;

(二)框架協議采購項目的名稱和編號;

(三)供應商的名稱、地址和交易金額;

(四)交易標的的名稱、規格、型號或者主要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數量和單價;

(五)公告期限。

征集方應在框架協議期滿後10個工作日內發布交易結果匯總公告。匯總公告應當包括前款第壹項、第二項的內容,所有已完成交易的供應商的名稱和地址,已完成合同的總數和總金額。

第三十六條框架協議采購應當訂立固定價格合同。

合同總價根據實際采購數量和約定價格確定的,應在合同中列明實際采購數量或計量方法,包括用於計算合同價格的服務項目的詳細工作量清單、服務工作量等。需方應要求供方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或工作量清單提供能夠證明其業績的相關記錄或憑證,並作為驗收資料歸檔。

第三十七條采購人證明能夠以更低的價格向非入圍供應商采購相同貨物,且入圍供應商不同意將價格降至低於非入圍供應商的,可以將合同授予非入圍供應商。

前款規定適用於采購項目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並在框架協議中約定。

采購人將合同授予非入圍供應商的,應當在確定供應商後1個工作日內,將交易結果復印件發送給采購人,采購人按照單次公告的要求公告交易結果。采購人應將相關證明材料連同采購合同壹並存檔備查。

第四章開放式框架協議采購

第三十八條簽訂開放式框架協議的,招標人應當發布招標公告,邀請供應商加入框架協議。征集公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壹項至第四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至第三項、第十三項至第十六項;

(2)訂立開放式框架協議的邀請書;

(三)供應商申請加入框架協議的方式、地點,以及對申請文件的要求;

(四)框架協議的內容,如合同履行的地域範圍、協議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入圍供應商的還款機制等;

(五)采購合同文本;

(六)繳費標準、費用結算和支付方式;

(七)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九條招標公告發布後,框架協議期滿前,供應商可以根據招標公告的要求,隨時提交加入框架協議的申請。律師應在收到供應商申請後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將審核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供應商。

第四十條征集方應在審批後2個工作日內公布入圍供應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和付款標準,並動態更新入圍供應商信息。

律師應確保在整個框架協議有效期內的任何時候,征集公告和入圍結果公告可供公眾查閱。

第四十壹條招標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點,在招標公告中聲明是否與供應商另行簽訂書面框架協議。聲明不再簽署書面框架協議,宣布入圍結果視為簽署框架協議。

第四十二條第二階段交易的供應商由采購人或服務對象從第壹階段入圍的供應商中直接選擇。

履行合同後,供應商應根據框架協議中約定的憑證、訂單和結算方式與采購方進行費用結算。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主管預算單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並通報。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經責令改正後,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入圍結果或者交易結果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處理。

第四十五條供應商有本辦法第十九條第壹款第(壹)項至第(三)項情形之壹,或者無正當理由放棄封閉式框架協議入圍資格或者退出封閉式框架協議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政府采購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時,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除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外,本辦法規定的公告信息應當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

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按日計算期限,開始的壹天不計算在內,從次日起算。期限的最後壹天是國家法定節假日的,順延至節假日的次日。

第五十條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以內”、“不低於”、“不超過”,包括本數;所謂“不足”和“低於”不包括本數。

第五十壹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2022年3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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