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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

編號102

《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經2019年第壹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劉昆部長

65438+2020年10月3日

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規範政府購買服務行為,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改善公共服務供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購買服務,是指各級國家機關按照政府購買方式和程序,將屬於自身職責範圍、適合市場化服務的服務委托給符合條件的服務提供者,並根據服務數量、質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費用的行為。

第三條政府購買服務應當遵循預算約束、量入為出、公開擇優、誠實守信、註重績效的原則。

第四條財政部負責制定全國政府購買服務制度,對各地區、各部門的政府購買服務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政府購買服務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采購主體和承接主體

第五條各級國家機關是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者。

第六條依法設立的企業和社會團體(不含財政撥款保障的群眾團體)、公益性二類事業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及符合條件的個人,均可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擔者。

第七條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擔者應當符合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

采購人可以結合所采購服務項目的特點,約定承辦單位的具體條件,但不得違反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以不合理的條件對承辦單位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性待遇。

第八條事業單位、使用財政撥款保障的事業單位和組織,不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和承接主體。

第三章采購內容和目錄

第九條政府購買服務包括政府向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和政府履行職責所需的輔助服務。

第十條下列項目不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範圍:

不屬於政府職責範圍的服務;

(二)應當由政府直接履行的事項;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貨物和工程的政府采購,以及打包工程和服務的項目;

(4)融資行為;

(五)購買主體人員的招聘、聘用,勞務派遣方式的用工,公益性崗位的設置;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不得作為政府購買服務內容的其他事項。

第十壹條政府購買服務的具體範圍和內容實行指導目錄管理,指導目錄應當依法公開。

第十二條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實行中央和省級管理。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分別制定本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各部門在本級指導目錄範圍內編制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實際,確定省級以下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的編制方法和程序。

第十三條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政府職能轉變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標準化要求,編制和調整指導目錄。

指導目錄的編制和調整應當充分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並根據實際需要進行專家論證。

第十四條列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的服務,預算已經安排的,實行政府購買服務。

第四章采購活動的實施

第十五條政府服務應當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優先安排與改善民生密切相關、有利於轉變政府職能和提高財政資金績效的項目。

政府購買基本公共服務項目的服務內容、水平、流程等標準要素應當符合國家基本公共服務標準的相關要求。

第十六條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所需資金應當在相關部門預算中統籌安排,並與中期財政規劃相銜接。未納入預算的項目不得實施。

采購人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反映政府購買服務的支出情況。政府購買服務支出應當符合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采購人應當根據采購內容、市場狀況、服務能力和相關供應商的信用狀況,通過公平競爭選擇最佳承擔者。

第十八條購買人向個人購買服務,應當限於真正適合實施政府購買服務並由個人承擔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購買服務的名義變相從事就業。

第十九條政府購買服務采購過程的實施和監督管理,包括集中采購目錄和標準、采購政策、采購方式和程序、信息公開、質疑和投訴、失信懲戒等,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制度執行。

第二十條購買人實施政府購買服務績效管理時,應當事先進行績效評估,並定期對購買服務的實施情況進行績效評估。合格的項目可以由第三方進行評估。

財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對政府購買服務的整體工作進行績效評價,或者對本部門實施的資金數額較大、社會影響較大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進行重點績效評價。

第二十壹條采購單位和財政部門應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承擔主體選擇、預算安排和政策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合同與履行

第二十二條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的簽訂、履行和變更,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采購人應當與確定的承擔者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

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應當明確內容、期限、數量、質量、價格、資金結算方式、各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應當依法公告。

第二十四條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的履約期限壹般不超過0年;在預算有保障的前提下,對購買內容相對固定、連續性強、資金來源穩定、價格變化小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可簽訂履約期限不超過3年的政府購買服務合同。

第二十五條采購人應當加強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績效管理,開展績效監控,及時掌握項目實施進度和績效目標實現情況,督促承擔單位嚴格履行合同,並按合同約定向承擔單位支付款項。

第二十六條承辦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服務,不得將服務項目分包給其他單位。

第二十七條承擔單位應當建立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臺賬,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保存記錄,並向承擔單位提供與項目實施相關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八條承擔單位應嚴格遵守相關財務制度,規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承擔單位應配合相關部門對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

第二十九條承擔單位可以依據法律法規使用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向金融機構融資。

采購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為承辦人的融資行為提供擔保。

第六章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服務的監督管理機制。采購人和承辦單位應自覺接受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和服務對象監督。

第三十壹條采購人、承包人和其他參與政府采購服務的人員,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有截留、挪用、滯留資金等財政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財政部門、采購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黨的機關、CPPCC機關、民主黨派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使用行政編制的組織使用財政資金購買服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涉密政府購買服務的實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20年3月6日起施行。財政部、民政部、國家工商總局2014、2015年2月日發布的《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財綜[2014]9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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