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什麽是政府購買服務?
根據《購買服務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政府購買服務,是指各級國家機關按照政府購買方式和程序,將屬於自身職責範圍、適合市場化服務的服務委托給符合條件的服務提供者,並根據服務數量、質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費用的行為。
二、什麽是政府購買服務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條“《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服務,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和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
結合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政府購買服務”定義為: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在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範圍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購買政府需要的服務,以及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的行為。
第三,政府購買服務與政府購買服務的區別
1,不同科目
102號令第三十三條“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人限於各級國家機關。黨的機關、政協機關、民主黨派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使用行政編制的群眾團體(以下簡稱“國家機關”)可參照102號令購買服務。
“政府購買服務”的采購主體涵蓋所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簡稱“預算單位”),即除102號令規定的政府采購主體(國家機關)外,其他事業單位和非行政組織也屬於“政府購買服務”的采購主體(采購內容範圍不同,後面再分析)。
2.不同的服務範圍
(1)“政府購買服務”的範圍僅限於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和政府履行職責所需的輔助服務。
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服務主要是指為增加國民福利和管理公共事務而向特定收入群體和特定管理對象提供的服務,如基本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服務,主要體現國家機關的職能。政府履行職責必須是履行具體的、特定的職責,並不是泛指定崗定責的靜態職責。
政府履行職責所需的輔助服務,主要是指國家機關在履行某項特定職責時,需要借助社會力量提供的輔助服務。法律服務、政策(課題)研究、政策(立法)調研和起草論證、會議服務、代理服務、文件整理、監督檢查、評估驗收、績效評估、工程協助、項目評審、會計服務、審計服務、技術業務培訓、信息技術、物流管理,以及政府履行職責所需的其他輔助服務。
“輔助服務”必須與“履行職責”密切相關,處於從屬地位。與具體“履行職責”無關的服務(如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不能視為“政府履行職責所需的輔助性服務”,也不能將所有“履行職責”(即102號令第十條規定應由政府直接履行的事項)委托給社會力量。
(2)“政府購買服務”的範圍包括“政府購買服務”(政府向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和政府履行職責所需的輔助服務)和“政府自身所需的服務”。
“政府購買服務”的範圍前面已經解釋過了,這裏不再贅述。
“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是指為保證單位正常運轉,需要向社會力量購買的後勤服務,如物業管理、保安、公車租賃、車輛維修、餐廳托管、系統開發運營、檔案處理整理等。基本特征包括自身性、內部性、固定性、連續性、周期性(以預算年度為截止期)等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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