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辦法》的立法目的是什麽?
答:制定《辦法》的目的是:壹是隨著我省經濟、社會、文化等各項事業的快速發展,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醫療服務需求與其醫療服務能力和醫療保障水平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人民群眾對疾病診療的期待與醫療技術的客觀局限性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醫療糾紛頻發不僅直接擾亂了正常的醫療秩序,還加劇了醫患關系的緊張,給醫患雙方都帶來了沈重的心理負擔。因此,立法,制定相關制度和措施,解決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中的困難和問題,及時、公正、有效地處理醫療糾紛,具有重要的社會和現實意義。
二是保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這個“辦法”的制定要醫患雙方共同考慮,不能偏廢壹方,也不能偏廢另壹方。發生醫療糾紛,既要保護患者本人及其近親屬的合法權益,也要保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
三是維護醫療機構正常秩序。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是提供醫療衛生保健服務、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骨幹力量。為了方便群眾看病,需要有壹個良好的醫療秩序和環境,這有賴於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的共同努力來維護和維持。壹旦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應按照法定程序妥善處理,不得破壞良好的醫療環境,妨礙醫務人員正常執業,影響其他患者就醫。
四是將“五位壹體”機制納入法制化軌道。2010以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積極構建以“院內溝通調解、應急聯動、醫療糾紛人民調解、醫療責任保險、醫療救助”為主要內容的“五位壹體”防範和處置醫患糾紛長效機制,將復雜醫療糾紛納入依法化解、規範處置“路線圖”,為防範和處置醫療糾紛發揮了積極作用。運用法治思維和方式,推進和固化我省預防和處理醫患糾紛“五位壹體”長效機制,制定本《辦法》,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和必然要求。
問:《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麽?
答:《辦法》共六章六十條,分為總則、預防、處置、醫療責任保險、法律責任和附則。它主要規定了六個方面:
(壹)明確政府和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
(2)加強醫療糾紛的防範;
(三)有明確的醫療糾紛處理措施;
(四)建立健全協商調解機制;
(五)建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
(六)明確法律責任。
問: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及相關單位在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中的職責是什麽?
答:維護本地區社會和諧穩定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防範和處置醫療糾紛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內容。因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加強對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工作的領導。近年來,我省積極構建“五位壹體”預防和處理醫患糾紛長效機制,形成了“各級黨委政府統壹領導,綜治部門牽頭,衛生部門牽頭,公安、宣傳、司法、民政、工商、保監等相關部門配合”的工作機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據此,《辦法》將以條例的形式確定“五位壹體”的長效機制。
同時,《辦法》第五條規定,醫療機構所在地、患者住所地或者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有義務配合有關部門預防和處理醫療糾紛。這主要是因為發生醫療糾紛時,前往醫療機構參與糾紛處理甚至制造噪音影響正常醫療秩序的人,主要是患者的親屬、朋友或同事,這些人大多與患者同屬壹個地方或單位。但患者戶籍地或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及相關單位對這些人在家鄉的情況比較熟悉,用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對他們進行宣傳、引導、解釋和勸返,具有先天優勢。實踐證明,充分發揮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和相關單位的這些優勢,對化解醫療糾紛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問:《辦法》對新聞媒體報道醫療糾紛有哪些規定?
答:新聞媒體報道應堅持真實、全面、客觀、公正的原則,不允許虛假或失實報道。
醫療糾紛發生後,少數新聞媒體為追求新聞效果,吸引公眾關註,未經調查核實就進行片面宣傳報道,不僅未能對醫療糾紛的依法處理起到輿論監督作用,還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因此,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辦法》第十條規定,新聞媒體應當客觀、全面、真實地報道醫療糾紛,同時在法律責任方面,對新聞媒體報道失實,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和後果的,作出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相銜接的規定,即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問:《辦法》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中的職責是什麽?
答:做好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工作,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特別是衛生計生、司法、公安、財政、民政、物價、信訪、保監等相關部門的共同努力。《辦法》第六條至第九條明確了與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密切相關的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職責,有利於形成工作合力。
問:《醫療機構防範醫療糾紛辦法》有哪些規定?
答:構建和諧醫患關系,要從源頭抓起,做好醫療糾紛防範工作,減少和避免醫療糾紛,醫療機構是主體。
《辦法》在第14條至第16條用了大量篇幅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執業進行了規範,對防範醫療糾紛進行了規範:壹是強調了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醫務人員業務和職業道德的教育培訓,以提高其診療水平、醫療服務能力、道德修養和文明素質;二是建立健全醫療質量、醫療安全和醫療管理制度,增加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主動防範和化解醫療糾紛的意識,確保醫療安全,防範醫療糾紛;三是建立健全醫療糾紛處理制度,明確各級醫療機構負責人、科室負責人和具體醫務人員在醫療糾紛處理中的責任,及時化解醫療糾紛,防止糾紛升級;第四,建立和完善醫患溝通機制,防止患者因為沒有投訴渠道、投訴渠道不暢通、訴求得不到及時回應而滋生不滿甚至引發沖突;五是規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應當遵守的規則和禁令,避免和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
問: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應當遵守哪些規定?
答:為避免和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明確了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當遵守的規定和禁止行為,規範了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醫療活動。
問:《辦法》對患者的行為有哪些規定?
答:依法處理和解決醫療糾紛,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既要對醫生的行為提出要求,也要對患者的行為做出規定。為此,《辦法》第十九條還規定了患者及其近親屬或者其代理人的行為。規範患者行為不僅是構建和諧醫患關系的行為要求,也是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對患者的行為要求。
問:《辦法》規定的醫療糾紛處理方式有哪些?
答:《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發生醫療糾紛後,醫患雙方可以通過自行協商、向醫調委申請調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解決醫療糾紛。
問:《辦法》規定發生醫療糾紛後,醫療機構應當采取哪些措施?
答:醫療糾紛發生後,為防止患者投訴,可能會采取過激行為,激化矛盾,不利於醫療糾紛的處理。《辦法》第十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患咨詢溝通機制,明確咨詢投訴管理部門,設置接待場所,配備專(兼)職人員,接受患者咨詢投訴。這些規定給了患者陳述觀點的機會,有利於將醫療糾紛解決在萌芽狀態。同時,第二十五條還規定了醫療糾紛發生後,醫療機構應當采取的具體措施。
問:《辦法》如何規定屍檢的時限?
答:屍檢,即屍體解剖,是目前確定死亡原因最科學、最可信的方式,有利於消除醫患雙方對死亡原因的分歧,在解決死因不明或有異議的醫療糾紛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準確確定死因是屍檢的前提,即屍體狀況良好。因此,《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了屍檢的期限。為了保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明確雙方在屍檢過程中的義務,也為了賦予醫患雙方對屍檢的監督權,保證屍檢的公開、透明、公正。
問:《維護正常醫療秩序辦法》有哪些禁止性規定?
答:醫療機構是治病救人的重要場所,正常的醫療秩序受法律保護。近年來,醫療機構“醫鬧”時有發生,極少數患者采取各種非法手段擾亂醫療秩序,傷害醫務人員。為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辦法》第三十條列舉了八類禁止性行為,為公安機關打擊涉醫犯罪提供了依據。
問:《辦法》如何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就地處理醫療糾紛?
答:對擾亂正常醫療秩序、涉嫌涉醫犯罪的案件,公安機關要迅速出警、果斷處置,對違法犯罪行為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辦法》第三十二條做出了相關規定。
問:《辦法》規定的醫調委的職責是什麽?
答:《辦法》第十壹條規定市、縣(區)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具體工作,同時第三十五條規定了醫療調解委員會在醫療糾紛調解中應當履行的具體職責。
問:《辦法》規定的醫調委人民調解員資格條件是什麽?
答:《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道正派、品行良好是醫調委人民調解員的必備條件。在醫療糾紛調解中,只有良好的道德品行才能得到群眾的信任。只有做到公平、公正、不偏不倚,不偏袒任何壹方,調解才更可信。同時,由於醫療糾紛不同於普通民事糾紛,具有壹定的特殊性和專業性,醫調委的人民調解員最好具備醫學和法律專業知識以及調解經驗,以便更好地完成調解工作。
問:《辦法》如何規定醫療糾紛人民調解中的專家咨詢和醫療鑒定?
答:為確保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公平公正,保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辦法》第四十壹條明確了專家咨詢和醫學鑒定的相關規定。對索賠金額2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醫療糾紛,應當咨詢其專家庫中的專家,獲取專家意見和調解建議;對索賠金額超過65438+萬元的醫療糾紛,應先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或醫療損害鑒定,明確責任。
問:《辦法》中為什麽要將醫療責任保險列為防範和處理醫患糾紛“五位壹體”工作機制的主要內容之壹?
答:醫療責任保險是以保險的方式為醫療糾紛的預防和處置建立第三方途徑和渠道,有利於增強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醫療風險防範意識,促進醫療機構風險管理的水平和能力,從而預防和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有利於明確醫患雙方在醫療糾紛中的權利和義務,使醫療事故受害人及時獲得合理的經濟補償,防止醫療糾紛升級和惡化;有利於轉移醫療糾紛風險,緩解醫療機構和政府相關部門處理糾紛的壓力,構建和諧、穩定、有序的社會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