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調銀行向企業貸款;代表地方政府下達銀行、保險機構年度考核任務;引導地方企業改制上市;協調地方重大項目的融資;打擊地方非法集資;審批地方小額貸款公司和融資性擔保公司,並承擔監管責任;起草並頒布地方金融服務政策(地方各級政府發布的所有金融文件均由金融辦起草);代表黨委政府領導協調其他事宜,等等。
壹、什麽是政府金融辦?
金融辦,地方政府金融服務(工作)辦公室的簡稱。金融辦是規劃地方經濟發展的金融管家,是地方金融生態建設的組織者,是金融業布局的控制者,是地方金融監管的防火墻。
二、政府金融辦的具體職責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銀行、證券、期貨、保險、信托等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以及地方黨委、政府關於地方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決定和決議,監督檢查黨委、政府關於金融工作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引導、鼓勵和支持各類金融機構改革創新和業務拓展,加大對地方經濟和各項事業發展的支持力度。
2.研究分析本地區宏觀金融形勢、國家金融政策和金融運行情況,制定地方金融和金融業發展的中短期規劃和工作計劃。提出改善金融發展和安全環境的意見和建議,加強對金融業、證券業和保險業的服務,促進地方經濟的協調發展和穩定。
3.積極協助上級政府和監管機構對地方金融機構進行管理或監督。協調、支持和配合上級派駐監管機構對銀行、證券、期貨、保險、信托等金融機構和行業自律組織的監管;負責本地區信用體系建設,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健全信用體系和法律制度,監管信用中介機構;監督管理中小企業貸款擔保基金和中小企業貸款擔保機構,指導地方中小企業貸款擔保工作;做好協調和信息交流工作,幫助協調解決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發展中應由地方政府解決的問題。
4.負責組織、協調、規範、整頓和維護本地區金融秩序,防範和化解地方金融風險,推進地方國有金融資產監督管理,維護地方國有金融資產出資人權益;組織協調地方金融資源優化配置,監督檢查地方國有金融資產運營。
5.負責全區資本市場發展和利用的重大問題,研究制定全區資本市場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措施,協調處理資本市場發展和利用的重大問題,積極協助推進企業改制上市和扶持上市公司,監督資本的資本運作。跟蹤監測本地上市公司的經營業績和經營情況,匯總分析相關統計數據;指導和協調上市公司配股、增發等再融資工作;引導和規範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資產重組、股權交易等行為;會同有關部門提出促進地方上市公司發展和結構優化的政策建議。協助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上市公司和擬上市公司進行日常監管。負責組織和指導本地企業在境內外上市;篩選培育擬上市企業,指導企業做好上市準備,協調解決上市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6、研究制定本地區金融業發展的總體規劃。
7.負責全區融資性擔保機構和民間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設立、資格初審、備案、變更和退出。
8、代表地方政府牽頭協調本地區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犯罪工作。
9、承辦上級、本級黨委和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八十九條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壹)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NPC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明確各部、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壹領導各部、各委員會的工作,領導不屬於各部、各委員會的國家行政工作;
(四)統壹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行政機關職權的具體劃分;
(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國家預算的編制和執行情況;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城鄉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外交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
(十壹)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
(十二)保護華僑的合法權益,保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
(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五)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準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設立和區域劃分;
(十六)依法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十七)依法審批行政機構的設置,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