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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無過錯責任?

無過錯責任又稱“無過錯責任”。壹種法律責任。行為人在沒有主觀過錯(故意或過失)的情況下,對自己的行為及其造成的損害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的無過錯責任

第四章?關於責任主體的特別規定

第三十二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財產的,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以自己的財產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予以補償。

第三十三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暫時無意識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應當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進行適當補償。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醉酒、濫用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暫時喪失意識或者失去對自己行為的控制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勞務派遣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動關系,提供勞務的壹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勞務的壹方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的壹方受到人身損害的,應當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互聯網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互聯網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方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

網絡服務提供者收到通知後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應當就損害的擴大部分與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應當與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七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的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擴展數據:

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的責任

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111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害方可以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和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返工、退貨、減價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112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後,另壹方仍遭受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113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賠償金額應當相當於違反合同所造成的損失。

包括合同履行後能夠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損失。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114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約時,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損失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支付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壹百壹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壹方應當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作為價款或者收回。

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116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壹方違約時,另壹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第壹百壹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當事人的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118條?當事人壹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少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第119條?壹方違約後,另壹方應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不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當事人為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第壹百二十條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121條?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壹方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與第三人之間的糾紛,應當依法解決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第122條?壹方違約侵害對方人身權、財產權的,受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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