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政府數據國家的所有原則
“互聯網+”的技術發展不斷推動國家電子政務處理、監管和服務水平的提升。行政機關利用信息技術進行行政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務,可以大大降低行政成本,顯著提高行政效率。電子政務的發展是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體現,但存儲在“雲端”的政府數據的歸屬壹直存在爭議。筆者認為,政府數據的歸屬應遵循國家所有的原則,同時應綜合考慮特殊數據的歸屬。
首先,政府數據是內部和公共的。在現有的法律規範體系中,政務數據、政務信息、政府信息的概念高度重合,都具有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或獲得的信息的含義。《數據安全法》第三條定義了什麽是數據,但沒有定義“政府數據”的概念。“政府數據”更類似於“政府信息”,主要指行政機關產生的內部信息和流程信息。從政務數據的生產主體和服務對象來看,政務數據是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生產和保存的信息,履行職責的過程就是行政機關進行社會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務的過程。所以政府數據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
第二,需要遵循數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數據安全法》第壹條和第二條確立了保護數據安全利益、維護公眾合法權益、維護國家主權利益的立法宗旨。數據作為信息的載體,是客觀存在的,它承載著巨大的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因此,數據的私有化和市場化會擴大利益集團的尋租空間,損害公眾和國家的利益。此外,《數據安全法》第六條規定,各地區、各部門對本地區、本部門的數據和數據安全負主要責任,然後詳細規定了工業、電信、交通、金融、自然資源、衛生、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門的職能。政府數據國家所有原則的確立,有利於相關電子政務部門對政府數據的采集、整合、統壹管理和安全保障,這也是國家行使數據管理權和數據控制權的基礎。
三是方便享受和開放特殊類型的政府數據。特殊類型的政府數據包括私有和機密的政府數據以及由授權組織管理的政府數據。對於這類數據的歸屬爭議,可以參照《數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來考慮。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國家機關為履行法定職責,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收集、使用數據;對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隱私、個人信息、商業秘密、商業秘密及其他數據,應當依法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也就是說,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個人隱私、個人信息、商業秘密、商業秘密等數據,應當依法予以保密,特別是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不得泄露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數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履行法定職責、開展數據處理活動中獲取的數據,也屬於政府數據的範疇。在大力推進“聯合懲戒平臺”和“公共* * *征信平臺”數據交換的情況下,通過建立所有國家原則,將涉及私人和機密事項的數據以及授權組織管理的數據交由國家機關統壹管理,可以有效減少數據開放對相對人隱私和個人信息權利的侵害,從而降低數據安全管理的難度。
厘清政府數據享受與開放的邊界。
《數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國家制定政府數據開放目錄工程,建設統壹規範、互聯互通、安全可控的政府數據開放平臺,推進政府數據開放利用。政府推動政府數據開放使用,為建設法治政府釋放數據紅利,推進“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改革。從政府信息公開到政府數據公開,從保護公民知情權到促進數據最大限度地為社會所用,政府數據公開對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的建設意義重大。這為充分發揮數據的經濟價值和社會效應,最大限度地利用政府數據,充分釋放政府大數據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創造了條件。也是政府數據來到公眾面前,回歸公眾,應用於公眾的重要體現。
首先,要遵循法律保留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是政府數據享有和公開的底線。以處罰領域獲得的數據為例,行政處罰作為壹種行政調控手段,包含了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的負面評價。信息時代公開行政處罰相關數據,必然導致公眾對相對人的負面評價,損害其名譽。因此,處罰數據的公開也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關於處罰決定公開的規定。同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務數據,不僅要遵守《數據安全法》的保密義務,而且要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保密法》和正在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明確。
第二,應當以正當程序為指南。《數據安全法》第四十壹條規定:“國家機關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按照規定及時、準確公開政務數據。但依法不公開的除外。”該條明確政府數據公開遵循公開原則,不公開除外。對於應當公開的政府數據,《數據安全法》指出,國家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準確地公開,但該法並未明確規定適用哪項規定。我認為,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來實施政府信息公開的流程和依法應當公開的政府數據。國家機關可以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或者其他互聯網政務媒體、新聞發布會、報紙、廣播、電視等方式公開政務數據。對於有條件開放的政府數據,可以建立和完善政府數據開放的登記、審核、辦理、回復和備案等工作機制。常態化數據開放機制的形成,有利於減少政府在程序上的公共資源投入,降低公民獲取政府數據的成本。
第三,開放內容要以公共信息資源為重點。國務院2065438+2005年8月發布的《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計劃》明確提出“加快推進政府數據開放共享,促進資源整合,提升治理能力”,要求“信貸、交通、醫療、衛生、就業、社保、地理、文化、教育、科技、資源、農業、環境、安全監管等優先發展。2018,1年6月,中央網信辦、國家發改委、工信部聯合印發《公共信息資源開放試點工作方案》,決定在北京、上海、浙江、福建、貴州開展公共信息資源開放試點工作。根據這份方案,試點工作重點開放信用服務、醫療衛生、社會保障和就業、公共安全、城建和住房、交通運輸、教育文化、科技創新、資源能源、生態環境等領域的公共信息資源。這是因為政府數據的使用不僅可以保障公眾的知情權,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還在於關鍵領域的政府數據開放可以最大限度地發揮其經濟價值和社會效益,促進信息惠民。需要註意的是,政務數據範圍廣,內容多,不適合也不容易全方位開放。重點領域政府數據的享有和開放,應根據政府數據的性質、用途和可能的權益進行科學分類,進而建立重點開放、有條件開放和公益性開放的數據分類體系和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