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國家有名譽權嗎?
根據我國法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和法人都享有名譽權,國家機關也屬於法人,依法享有名譽權,其名譽權也受法律保護。《民法典》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其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名譽權在我國民法典中有專門規定,其立法目的是保護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動中的民事權益。國家政府機關的公共管理活動不是民事活動,而是黨務、政務活動,因此不受民法上名譽權的保護。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名譽權、榮譽權的損害應當在侵權範圍內予以消除、恢復名譽並向受害人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國家賠償法》明確規定了行政賠償的範圍。但侵犯人身權利給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可以要求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但這仍然是侵犯人身權的結果,而不是侵犯名譽權的結果。
二、起訴侵犯名譽權的主要程序
名譽權糾紛壹般屬於民事糾紛,民事訴訟只是民事訴訟。民事訴訟的主要程序包括當事人起訴、人民法院受理、審判判決、當事人上訴、二審法院審判判決、再審程序和執行程序。
當事人訴訟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糾紛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起訴進行審查後,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予以受理,決定立案受理的,應當在七日內通知原告。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在完成開庭前的調查準備工作後,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開庭審理。法院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應按法定程序申請延期。
當事人不服壹審法院作出的判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上訴期間,向壹審法院的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從而觸發二審程序。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符合法定上訴條件的案件。第二審法院應當開庭審理上訴案件。合議庭經過閱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查清事實後,認為沒有必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作出判決或者裁定。
二審法院應當在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不服判決的上訴案件。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須經院長批準。人民法院應當在二審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局的。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人民法院按照再審程序審理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第壹審法院作出的,應當按照第壹審普通程序審理,當事人可以對作出的判決、裁定提出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作出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因為再審案件是按照原審程序審理的,審理期限、判決、量刑都是按照原審程序。
對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自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雙方或者壹方為公民的為1年,雙方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6個月。
第三,侵犯名譽權的形式有哪些?
(1)侮辱
侮辱是指通過言語、文字或行為故意貶低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侮辱行為的主觀狀態應當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語、文字或行為,也可以是上述幾種集中方式的混合。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禁止以侮辱的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捏造事實公開醜化他人人格,以侮辱或者誹謗的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壹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名譽權的行為。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誹謗、詆毀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犯法人名譽權的行為。
(2)誹謗
誹謗是指故意或者過失散布關於他人的虛假事實,導致他人名譽的貶低或者損害的行為。誹謗的主觀狀態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過失的,其方式可以是言語、文字或者其他任何傳播虛假事實的方式。禁止以誹謗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如果在文學作品中故意使用他人的真實姓名,或者未寫明原告的真實姓名、住址,但對人物特征的描述明顯指向或者影射他人,小說內容帶有侮辱性或者誹謗性,從而損害其名譽的,作者和出版社均可能構成侵犯名譽權。
(三)新聞報道嚴重失實,對他人名譽造成損害的。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徐亮訴上海文化藝術報社等人侵犯名譽權壹案的批復中,認為被告趙偉昌撰寫嚴重失實的文章《三千元禁售引起的震動》和被告上海文化藝術報社未經核實發表該文章,造成不良後果,兩被告的行為均構成侵犯徐亮名譽權。
在出版物上發表的信件或者文章以及有關機關、組織發表的僅供領導部門內部參考的資料,當事人以其內容侵犯名譽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機關、社會團體、學術機構、企事業單位發行本單位、本系統或者其他壹定範圍的內部出版物、內部資料,其所載內容引起名譽權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新聞單位依據國家機關職權制作的公開文件和新聞單位實施的公開職權所作的報道是客觀準確的,不應視為侵犯他人名譽權;其報道失實,或者上述文件、職權行為已經公開更正或者拒絕更正報道,造成他人名譽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犯他人名譽權。
我國法律規定公民和法人都享有名譽權,而國家作為特殊民事主體在從事國家行為時可以享有名譽權。
法律客觀性:
《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其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所謂名譽,從字面上看,是指公民和法人的名譽。換句話說,社會對壹個公民和壹個法律人的道德、才能和在社會上的聲譽的評價。名譽權是指公民或法人享有的評價其社會生活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即自己的名譽權。名譽直接關系到公民和法人的人格尊嚴,是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乃至其他社會活動的基本條件。法人聲譽代表著社會的聲譽,是在壹個相對較長的時期內,在法人的全部活動中逐漸形成的,尤其是企業法人的聲譽,反映了社會對其生產經營業績的總體評價。法人的名譽往往對其生產經營和經濟效益產生重大影響,名譽權是民事主體的壹項重要人身權。因此,除了我國憲法、刑法和壹些行政法規非常重視對這壹權利的保護,《民法通則》第101條在確認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的同時,規定禁止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