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暴力手段達到犯罪目的的犯罪行為。如獄殺、搶劫、傷害、強奸等以暴力為特征的犯罪。暴力犯罪是指以特定或者不特定的人或者物為對象,采用暴力手段(包括暴力威脅),故意危害他人人身安全、財產安全和社會安全的犯罪行為。* * *特點是暴力明顯。
暴力犯罪包括:
1.以暴力危害飛行安全罪、抗稅罪、強迫交易罪、強奸罪、強迫猥褻罪、侮辱婦女罪、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搶劫罪、妨礙公務罪、妨礙作證罪、強迫罪等等。這些犯罪除少數以暴力為主要要件外,大部分犯罪也規定了脅迫等方法和手段可以構成犯罪。
2.雖然沒有直接規定“暴力”,但法律術語實際上是指以暴力(包括以暴力作為脅迫的內容)實施這類犯罪,而刑法的表述是“脅迫”、“綁架”、“毆打”、“聚眾擾亂”、“聚眾鬥毆”、“搶劫”、“脅迫”、“妨害”。比如聚眾鬧事罪、綁架罪、搶劫被押解人罪、越獄罪、聚眾持械搶監罪、強迫賣淫罪。暴力犯罪本身就是對人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侵犯。如果是有組織犯罪,對社會的危害更大。判斷這類犯罪,可以從法律特征入手,組織數量在三個以上,分工明確,層級嚴密。其犯罪手段伴有暴力,故意傷害被害人並造成嚴重後果。
人體暴力傷害等級分為輕傷、輕傷(ⅱ級、ⅰ級)和重傷(ⅱ級、ⅰ級)五個等級。
等級越高,傷害越重。構成輕傷的壹般是行政處罰,構成輕傷以上的會追究刑事責任。
1,輕微暴力。偶爾暴力,造成輕傷。
2.壹般暴力。造成輕傷。
3.嚴重暴力。造成重傷,或者雖未造成重傷,但屬於長期身心摧殘的情形。
4.極端暴力。造成嚴重殘疾甚至死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234-1條
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以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故意傷害罪;未經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同意,故意殺人的,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的,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罪,違背本人意願摘取其器官,或者違反國家規定,違背近親屬意願摘取其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1,科目,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死亡的,負刑事責任;
2.客體特征:故意傷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健康權;
3、客觀特征,故意傷害罪客觀上需要有傷害行為;
4.主觀特征,故意傷害罪在主觀上表現為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傷害他人身體,並且希望或者放任傷害結果的發生。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條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
境外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犯其他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黑社會組織應具備以下特征:
(壹)形成相對穩定、人數眾多、組織者和領導者明確、骨幹成員基本固定的犯罪組織;
(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有壹定的經濟實力支撐該組織的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多次組織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歹,欺淩弱小,傷害群眾的;
(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壹方,在壹定地區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