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方父母婚前全款買房,寫的是父母的名字,但房子是給女兒住的。這套房子的產權屬於女方父母。當女方死亡時,居住權可由父母收回。該屬性不能作為繼承來繼承。
2.女方父母婚前買房,寫的是父母和女兒的名字,房子是給女兒住的。這所房子屬於那個女人和她的父母。女方死亡,如果沒有遺囑,女兒的房產份額屬於遺產,應由第壹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繼承。可以根據財產份額的比例確定財產的歸屬,取得財產權利的壹方應當對其他繼承人作出相應的經濟補償。
3,女方父母全款買房,登記在壹個女兒名下,房子由她女兒使用。財產屬於女方婚前個人財產。女方死亡的,財產由無遺囑的所有第壹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繼承。
4、女方父母全款買房,登記在女方名下,但房子是父母使用。房產屬於以女兒名義購買的父母,不是給女兒居住的。那麽,房產就不應該作為女兒的遺產。但父母需要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房產只是買在自己名下,不是給女兒的。證據包括付款憑證、購房發票、契稅憑證、房產證、父母居住的各種付款憑證等等。如果遇到流氓女婿,可能需要打官司。
法定繼承的繼承順序是: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繼承法》第12條也規定“對嶽父母負有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對公公婆婆負有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為第壹繼承人。”因為她婚前全款買房,這個房子是女方婚前的個人財產,婚後和男方無關。即使涉及到離婚分配,這套房子也不在分配之列,但是壹旦女方出事,這套房子就轉變了角色,應該是第壹順序繼承。
毫無疑問,房子的性質是女主人婚前的財產。因此,女主人去世後,遺產應在她所有在世的第壹順序繼承人中平均分配(壹般是這樣的結果)。但是,如果女主人的父母至少有壹方健在,並且出具了“女主人向父母貸款全款買房”的證明(需要具有法律效力),那麽房子應該屬於她父母,最多是按照目前的市場價扣除購房款(給她父母的)平分房子。或者女主人有遺囑的,按照遺囑分配。如果女方生前立有遺囑,可以按照遺囑進行分配。
很多父母在購買兩套以上的房子時,為了減少孩子將來繼承房產的麻煩,往往會直接寫上孩子的名字。從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這種做法也有壹定的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壹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1)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本部分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部分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部分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