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雙方訂立的買賣合同中,規定了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由於交易對象、交易條件和選定的慣例不同,每個合同規定的當事人的基本義務是相同的。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賣方的基本義務是按照合同交付貨物,移交與貨物有關的單據,轉移貨物的所有權;買方的基本義務是按照合同規定支付貨款和收取貨物。
合同簽訂後,買賣雙方均應受其約束,本著“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則,認真履行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合同壹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造成另壹方權利損害的,受害方可采取適當措施獲得賠償。這種依法獲得賠償的方式在法律上稱為救濟方式。
為便於合同的履行,現將進出口合同履行的基本程序、各環節的基本內容和註意事項介紹如下:
第壹節出口合同的履行
在中國的出口貿易中,大多數交易是以CIF價格成交的,付款方式是信用證。履行這份出口合同,涉及的方面多,工作環節多,程序復雜,影響履約的因素多。為了提高履約率,外貿公司必須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合作與配合,努力把各項工作做粗做細,盡量避免脫節,做到環環相扣,井然有序。
履行出口合同的程序壹般包括備貨、催貨、審單、修改、租船、訂艙、報關、報驗、保險、裝運、單證制作和結匯。在這些工作環節中,最重要的是四個環節:貨(備貨)、證(催證、審證、改證)、船(租船訂艙)、付款(備單結匯)。只有做好這些環節,才能防止“貨無許可證”、“貨無證書”、“貨無船”、“貨無船”、“單證不符”或違反裝運日期的情況發生。根據我國外貿實踐的長期經驗,在履行出口合同時,應做好以下幾個環節的工作:
庫存和檢驗
為了保證按時、保質、保量地交付約定的貨物,合同訂立後,賣方必須保證及時供貨,準備待交付的貨物,並做好出口貨物的檢驗工作。
囤積
備貨工作的內容主要包括根據合同和信用證的要求,由高聳的生產、加工或倉儲部門組織貨源和催交貨物,核實貨物的加工、整理、包裝和標記,檢查和清點應交付的貨物。在進貨工作中,應註意以下事項:
貨物裝運時間。為保證及時交貨,應根據合同和信用證對裝運期的規定,結合裝運期的安排,做好供貨工作,使船貨銜接好,防止發生船貨不符的情況。
貨物的質量和規格。交付貨物的質量和規格必須符合約定的要求。如果沒有,就要對其進行篩選、加工、分揀,直到符合要求。
貨物數量。必須按照約定的數量備貨,必要時要留有替換的余地。如果同意壹定比例的貨物可以過量灌裝,則應考慮過量灌裝部分的需求。
商品包裝。按照約定的條件進行包裝,核實包裝是否符合長途運輸和商品保護的要求,發現有缺陷或損壞的要及時修理或更換。
在包裝明顯的部分,要按照不規則的標誌圖案刷上標誌,還要註意包裝上的其他標誌是否符合要求。
檢查
凡按約定條件和國家規定必須進行法定檢驗的出口貨物,應在貨物備妥後向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申請檢驗。只有經過檢驗,海關才會憑商檢局出具的檢驗證書放行,凡檢驗不合格的貨物壹律不得出口。
申請檢驗時,妳應填寫壹份出口檢驗申請表,並向商檢局辦理申請檢驗手續。此申請表的內容壹般包括名稱、規格、數量或重量、包裝、產地等。在提交申請書時,妳方應附上合同副本、信用證等有關文件,供商檢局檢驗發證時參考。
貨物檢驗合格後,商檢局簽發檢驗證書,外貿公司在檢驗證書規定的鏟貨期內裝運出口貨物。如在規定的有效期內貨物不能裝運出口,應向商檢局申請延期,商檢局進行復驗後,才允許出口。
督促、檢查和糾正證書。
在履行信用證支付的出口合同時,應註意以下工作:
強烈要求證據
按信用證付款條件成交時,賣方按約定時間開證是先決條件,特別是大宗交易或根據買方要求專門做的商品交易,更需要買方及時開證;否則,賣方無法安排生產和組織供貨。在實際業務中,由於種種原因,買方不能按時開立信用證。所以要根據備貨情況做好催證工作,及時要求對方在約定的時間開證,以利於合同的履行。
證據審查
在實際業務中,由於各種原因,買方開出的信用證往往與合同條款不符。為維護我方利益,確保收匯安全和合同順利履行,我方應根據合同規定對國外證書進行仔細檢查和審核,並在審核證書時註意以下事項:
政治和政策評論。在中國外交政策的指導下,對不同國家和地區簽發的證書進行政治審查和政治審查,如簽發證書的國家是否與中國有經貿關系,證書內容是否符合政府間支付協議,證書中是否有歧視性內容等。
為確保收匯安全,應審查開證行和保兌行的資信狀況,包括開證行和保險公司所在國家的政治經濟形勢、開證行和保兌行的資信狀況及其業務風格等。如果發現任何問題,應酌情采取適當措施。
應審查信用證的性質和開證行的付款責任,信用證是否不可撤銷,信用證是否有效,是否在信用證中增加了“限制性”條款或其他“保留”條件,以承擔開證行的付款責任。
信用證的金額及其幣種應與合同金額壹致。如果合同中有溢短裝條款,信用證金額還應包括溢短裝部分的金額,以證明所用貨幣與合同規定的貨幣壹致。
貨物的記錄。信用證中的名稱、數量或重量、規格、包裝、單價等記錄是否與合同規定相符,是否有附加特殊條款。如果發現信用證與合同規定不符,應酌情決定是否接受或修改。
關於信用證裝運日期、有效期和到期地點的規定,作為壹項規則,所有信用證必須規定付款、承兌或憑單據議付的到期日期。不能使用沒有規定到期日的信用證。通常情況下,信用證中規定的到期日是指受益人最遲向出口銀行提交議付單據的日期。例如,如果信用證針對國外單據規定了單據的到期日,由於耗時和延誤風險,壹般應提交單據進行修改。否則,必須提前提交文件。如有逾期,裝運日期必須與合同壹致。如果信用證太晚不能按時裝運,妳應該及時向國外買方申請延長裝運期。信用證的有效期和裝船日期之間應該有壹個合理的間隔,以便貨物裝船後妳方有足夠的時間準備單據和結匯。如果信用證的有效期和裝運日期規定在同壹天,這就叫“雙過期”。需要指出的是,“雙重到期”是不合理的,受益人是否提出這方面的修改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裝運單據,證書要求的單據類型、份數和填寫方法等。,應該仔細審查。如發現不適當的規定和要求,應酌情作出適當的處理。
其他特殊條款。檢查證書中是否有其他與合同不壹致的特殊條款。如果有不適合我的附加特別條款,壹般是不能接受的。如果對我沒有壞處,而且可以做到,可以酌情靈活把握。
修改信用證
審查中如發現信用證內容與合同規定不符,應區分問題性質,分別與有關部門研究,作出妥善處理。壹般來說,如果我們發現我們不能接受的條款,我們應該及時提交給發行人進行修改。如果同壹份信用證有許多修改,我們應該壹次提交。如果信用證可以修改,也可以不修改,或者可以通過適當的努力做到不造成損失,就必須酌情處理。如果通知行轉發的修改通知內容經審查不能接受,應及時予以拒絕。例如,如果修訂通知包括多項內容,則只能整體接受或拒絕,而且不能只接受壹部分,還要接受另壹部分。
租船訂艙、報關、估價和裝運
租船訂艙
在CIF或CFR條件下交易時,賣方應及時租船訂艙位,如果是散貨,需要辦理租船手續;如果是肌肉雜貨,就要訂艙位,外貿公司洽談艙位需要填寫托運單。托運單是托運人根據合同和信用證條款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填寫辦理貨物托運的單據。如果船方根據托運單的內容,結合航線、裝船日期、艙位,認為可以承運,就在托運單上簽字,保留壹份,退還托運人壹份。此時,預訂程序將完成並運輸。
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接受托運人的托運申請後,會立即向托運人發送提單,提單有三個作用:壹是通知托運人船舶、航次、裝貨日期已完成,以便做好裝船準備;二是方便發貨人向海關辦理出口報關手續;第三,它將作為壹個通知,命令船長接受這批貨物的裝運。
貨物裝船後,船長或大副應出具收據,即大副收據作為待裝貨物的臨時收據,托運人可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支付運費,換取正式提單。如果收據上有備註,大副應在換提單時背書。
後關
出口貨物裝船前,需要辦理報關手續。出口貨物報關時,必須填寫出口貨物報關單,必要時需要提供出口合同、發票、裝箱單、重量單、商檢證書等相關單證的復印件。海關檢查相關文件後,會在裝貨清單上蓋章放行,這樣就可以裝船出口了。
確保
對於以CIF價格成交的出口合同,賣方應在貨物裝運前及時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辦理評估手續。出口貨物逐件投保,由申請人填寫申請表,列明貨物名稱、保險金額、運輸路線、運輸工具、開航日期、保險險種等。為了簡化保險手續,保險單也可以用出口貨物清單或貨物裝運分析單代替。保險公司承保後,
制作結匯單據
采用信用證付款方式進行交易時,出口貨物裝運後,外貿公司應根據信用證的規定,及時準備各種單據,並在信用證提示的單據有效期內提交銀行議付結匯。在制單過程中,壹定要非常認真細致,勤勤懇懇,做到“單證(信用證)壹致”和“單單壹致”,便於及時安全收匯。
辦理議付結匯時,通常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起草
壹般兌換標準壹式兩份,只要其中壹份結算,另壹份自動失效。
收據
商業發票,縮寫為invoice,是賣方開出的貨物名稱和數量。價格等內容的清單是買賣雙方交接貨物和結算貨款的主要憑證,也是進出口後報關納稅必不可少的單據之壹。
在托收方式下,發票的內容應根據合同和實際裝貨情況填寫。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發票的內容應與信用證的規定和要求相壹致。比如,信用證規定的港口選擇費或港口擁擠費可以加到發票總額中,賣方可以和這份信用證壹起向開證行收款。但需要註意的是,發票總金額不能超過信用證規定的最高金額,因為根據銀行慣例,開證行可以拒絕接受。
海關發票
在國際貿易中,壹些進口國要求外國出口商按照進口國海關規定的格式填寫海關發票,這些發票可以作為評估已付關稅的依據,或征收差別待遇關稅,或征收反傾銷稅。此外,它還可以用來編制統計數據。
填寫海關發票時,必須特別註意以下事項。
各國使用的海關發票都有自己特定的格式,不得混用。
海關發票和商業發票中的所有項目和內容必須壹致,不得相互矛盾。
“出口國國內市場價格”壹欄應按有關規定謹慎處理,因為價格水平是進口國海關征收反傾銷稅的重要依據。
如果銷售價格包括運費或運費和保險費,運費和保險費應單獨列出,FOB加運費應等於CFR價值,FOB加運費和保險費應等於CIF價值。
海關發票的簽字人和見證人不能是同壹個人。他們都是以個人身份簽字,而且必須是親筆簽字才有效。
領事發票
壹些進口國要求外國出口商向其海關提供領事簽證的發票,其作用基本與海關發票相似。各國領事簽證在開具領事發票時收取費用。有的國家規定了領事發票的具體格式,有的國家規定簽證可以由該國領事館在出口商的發票上開具。
制造商發票
制造商發票是出口商開具的證明出口國國內市場出廠價的發票,用於進口國海關估價、稅務核查和征收反傾銷稅。如國外證書要求有廠家發票,應參照海關發票中國內價格的填寫方法辦理。
提貨單
提單是各種單證中最重要的單證,是確定承運人和托運人雙方權利義務、責任和豁免的基礎。各船公司負責的提單格式不同,但內容大同小異,包括承運人、托運人、收貨人通知人的名稱、船名、裝貨港和卸貨港名稱、關於貨物和運費的記錄、簽發提單的日期、地點和份數等。
保險單
在CIF條件下進行交易時,出口商應代為投保並提供保險單,保險單的內容應與有關單據的內容相聯系。例如,保險範圍和保險金額應與信用證的規定壹致;保險單上的船名、裝運港和目的港、大約開航日期以及有關貨物的記載應當與提單內容壹致;保險單的簽發日期不得遲於提單日期,保險單上的金額壹般應等於發票金額加10%。
貨物原產地證明書
在壹些不使用海關發票或領事發票的國家,出口商需要提供原產地證明,以確定對進口貨物征收的稅率。原產地證書壹般由出口地的公證處或工商機構出具,在中國壹般由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或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出具。
普惠制文件
新西蘭、日本、加拿大、歐洲等20多個國家給予中國普惠制待遇。所有出口到這些國家的貨物都必須提供普惠制文件,作為對方國家海關減免關稅的依據。各種GSP文件的內容要符合各個項目的要求,不能填寫錯誤,否則可能失去享受GSP待遇的機會。
檢查證明
檢驗證書包括質量檢驗證書和重量檢驗證書。數量檢驗證書、獸醫檢驗證書、衛生檢驗證書、價值檢驗證書和損壞檢驗證書等。,以及應提供什麽樣的檢驗證書應事先在檢驗條款中明確規定。
裝箱單和重量單
裝箱單又稱色碼單,將每批貨物的配色壹壹列出;重量清單列出了每件商品的凈重和毛重。這兩個單據可以用來補充商業發票的內容,方便進口國海關查驗貨物。
在此,特別要指出的是,提高單證質量對保證安全、快速收匯具有重要意義,特別是在信用證的支付條款中,實行的是單證與付款的對流原則。如果單據不壹致,銀行和進口商可能拒絕接受單據並拒絕支付貨款。因此,在編制外匯結算單據時,需要滿足以下要求:
正確。單據內容必須正確,既符合信用證要求,又真實反映貨物的實際情況,各單據內容不能相互矛盾。
完成。單據的份數應符合信用證的規定,單據本身的內容應完整,不得有缺項。
及時,文件應及時準備,以避免錯過提交日期或信用證的有效性。
簡潔,單據內容應按信用證要求和國際慣例填寫,力求簡潔,不增加不必要的內容。
整潔,文件的版式要美觀大方,書寫或打印的字跡要清晰醒目,不能輕易改動,尤其是金額、數量、重量。
為了做好四個環節的描述,使各個環節的工作相互銜接,做到環環相扣,防止脫節,必須根據多年的有效經驗,做好“四行”和“三平衡”。
所謂“四排”是指以銷售合同為對象,根據履行合同過程中卡片所反映的情況,包括信用證是否已開、貨源是否已落實,將火電廠分類排放為四類:壹是有證有貨;二是有證無貨,三是有證無貨;第四,無照無貨。通過四排,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問題。
所謂“三平衡”,就是針對信用證,根據信用證規定的裝船日期和信用證有效期,結合貨源和船源,分別處理,力求做到到貨、證、船的銜接和平衡,防止出現無貨遲裝,或在信用證和證的有效期內不能做單據的現象。
做好上述“四排”和“三平衡”,使貨船相互銜接,相互系固,有利於提高履約率和經濟效益。
在履行以信用證支付的CIF出口合同時,上述四個基本環節缺壹不可,但在履行以其他支付方式或其他貿易術語訂立的出口合同時,工作環節就不壹樣了。例如,在匯款或托收的情況下,沒有我們催促、審查和修改證書的環節,在履行CFR出口合同時也沒有我們保險的工作。在履行FOB出口合同時,我們既沒有租船訂艙的責任,也沒有投保貨物運輸保險的責任。可見,履行出口合同的環節和工作內容主要取決於合同的種類和采用的付款方式。
另外,在出口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國外買方未能按時開立信用證或未能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致使我方遭受損失,我們應根據不同對象、不同情況和損失程度,及時向對方提出合理的索賠,以維護我方的合法權益。
當外商因我方交貨的質量、數量、包裝不符合約定條件,或我方未能按時交貨,致使對方遭受損失時,應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查明事實,分清責任,酌情采取適當措施。如果真的是我們的責任,我們應該實事求是地賠償。如果對外商不合理,我們必須據理拒絕賠償。
出口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索賠和理賠工作不壹定發生。比如合同履行正常順利就不會被發現。
第二節進口合同的履行
中國的大部分進口商品都是以離岸價格交易,並以信用證支付。在此條件下簽訂的進口合同的壹般流程包括:開立信用證、租船訂艙、收貨、辦理運費保險、審單付款、報關收貨、處理索賠,分別進行介紹和說明。
開立信用證
買方開立信用證是履行合同的先決條件。因此,簽訂進口合同後,應根據所有員工的規定開立信用證。如果合同規定信用證應在收到賣方通知貨物準備就緒後或賣方確定裝運日期後開立,我們應在收到上述通知後及時開立信用證。如果合同規定信用證應在賣方收到出口許可證或支付履約保證金後開立,我們應在收到對方已收到許可證的通知後,或在銀行通知履約保證金已寫好後開立信用證。買方在向銀行辦理信用證開立手續時,必須按合同規定填寫申請單,銀行根據申請單開立信用證。因此,信用證是以合同為基礎的,應該與合同壹致。
賣方收到信用證後,如果他想延長信用證的裝運日期和有效期或更改裝運港,如果我們同意對方的要求,我們可以向銀行辦理修改信用證的手續。
租船訂艙
在簽訂FOB條件下的進口合同時,買方應安排船只。如果買方不擁有船舶,應負責租船訂艙或委托租船代理人辦理租船訂艙手續。租船訂艙手續辦理完畢後,應及時將船名和船期通知賣方,以便賣方做好裝船準備,避免船舶等貨物的發生。
接收貨物
買方備船後,應做好催貨工作,及時了解賣方備貨情況和船舶動態,督促賣方做好裝船準備工作。對於大宗或重要的進口貨物,如有必要,他可要求我海外機構協助了解,並當場督促對方履行合同,或派員到出口現場進行檢驗和監督,以利於順利交貨。
辦理貨運保險
當我們收到賣方的裝船通知時,應及時通知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船名、提單號、開航日期、裝運港和目的地以及貨物的名稱和數量,即隨著保險手續的完成,保險公司將根據預先批準的保險合同的規定自動承保貨物。
壹次性付款
貨物裝運後,賣方將根據提單和其他相關文件與當地銀行議付貨款。議付行發送單據時,銀行審核無誤後,會通知買方付款贖回單。如果銀行發現單據不符或不符,應分別處理。處理方式有很多種,比如:拒付貨款;支付匹配部分,拒絕支付不匹配部分;貨物檢驗合格後付款;用賣方或議付行出具的保函付款,並保留在付款的同時索賠的權利。
報關和交付
買方支付贖單後貨物壹旦到達目的港,應及時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海關查驗有關單證、證件和貨物,並在提貨單上簽字放行後,即可據此提貨。
貨物的接收和交付
所有進口貨物都應該仔細檢查和驗收。如果質量、數量和包裝有問題,應及時取得有效的檢驗證書,以便向有關責任方提出索賠或采取其他救濟措施。
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未經檢驗的必須向卸貨地或到達地商檢機構申報,不準銷售或使用。為了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索賠,下列情況下的貨物均應在卸貨港報驗(1)。(2)貨物檢驗合格後支付的貨款;(3)合同規定索賠期短的貨物;(4)卸貨時發現貨物破損、短少或異常。如果沒有這種情況,且貨物使用人不在港口,貨物可以運到貨物使用人所在地,可以自行驗收。如在檢驗中發現問題,應及時要求當地商檢機構出具檢驗證書,以便在索賠有效期內對外提出索賠。
貨物進口後,應及時向用戶辦理交貨手續。如果用戶位於卸貨港,貨物應交付到最近的地方。如果用戶不在卸貨區,則委托貨代將貨物轉運到內地,交給用戶。貨物移交後,外貿公司會與用戶結算。
上述基本環節在基於信用證的FOB進口合同的履行中必不可少,但在基於其他支付方式和其他貿易條件的進口合同的履行中,工作環節是不同的。比如在匯付或托收的情況下,沒有買方開信用證的環節;履行CFR進口合同時,買方不負責租船訂艙,由賣方處理。在履行CIF進口合同時,買方不僅不承擔貨物從養殖港到目的港的運輸任務,也不辦理運費保險手續,由賣方按約定條件代為辦理。這說明履行進口合同的環節和工作內容主要取決於合同的類型和采用的付款方式。
此外,在履行進口合同的過程中,買方經常因賣方不能按期交付大綱或到貨後質量、數量、包裝出現問題而遭受損失,需要向有關方面提出索賠。雖然進口索賠的事件不壹定發生在每壹筆交易中,但為了維護我們的利益,我們應該時刻警惕這項工作,時刻關註進口索賠工作,以防賣方違約或運費事故。為此,我們必須註意以下事項:
在查明原因、分清責任的基礎上確定索賠對象。
根據事故性質和損害原因,向責任方索賠。例如,如果原包裝短重,質量規格與合同不符,妳應該向賣方提出索賠,如果貨物數量少於提單上註明的數量,或者在簽發清潔提單的情況下,貨物殘損短重,妳應該向承運人提出索賠,如果貨物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遭受保險範圍內的損失,妳應該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
提供索賠證據
為保證索賠的順利進行,需要提供切實有效的證據,如事故記錄、短放或殘損證明、聯檢報告等,必要時也可提供物證或實物照片。
把握索賠期限
對責任方的索賠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逾期提出索賠無效。壹般在同壹事項中規定索賠期限:如果合同中沒有規定對賣方的索賠,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買方主張貨物不符合合同期限,為買方實際收到貨物之日起兩年;向船公司索賠的期限,根據海牙規則,是貨物到達目的港交貨後壹年;根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制定的海上貨物保險條款的規定,向保險公司索賠的期限為貨物從海輪上全部卸下後兩年。
索賠金額
索賠金額應適當確定,包括受損貨物的價值和相關費用(如檢驗費等)。).索賠多少,包括哪些費用,要看具體情況。
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的談判
在國際貿易中,買賣雙方通過談判就各種交易條件達成壹致後,交易就結束了。壹般來說,即使訂立了買賣合同,買賣雙方之間也存在合同關系。
第壹節交易咨詢
交易談判是對外貿易中的壹個重要環節。
交易談判是指買賣雙方為了達成協議,就交易條款進行談判的具體過程。它是國際貨物買賣過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也是簽訂買賣合同的必經階段和法定程序。交易談判的內容包括各種交易條款,關系到買賣雙方的經濟利益。這是因為談判的結果決定了合同條款的具體內容,從而決定了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所以交易雙方都非常重視這壹環節。
交易談判的內容不僅包括業務和技術問題,還包括法律和政策問題。它是壹項政策性、戰略性、技術性、專業性很強的工作,要求參與這項工作的人員必須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豐富的商品知識和有關商業、法律、金融的專業知識,特別是有關合同法的基本知識,因為在交易談判過程中,實際上是上述知識的綜合運用, 而應用本身就是壹門藝術,可見交易談判的參與者不僅要具備多種基礎知識,還要善靜,將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采用靈活機智的策略和談判技巧。 這樣才能立於不敗之地,讓交易談判達到預期的最佳效果。
在國際貿易中,交易談判是壹項非常困難和復雜的工作,因為交易雙方分屬不同的國家或地區,他們有不同的社會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經濟制度和貿易習慣,不同的文化背景、價值觀、信仰和民族習慣,在語言和文字交流方面也存在困難。由此可見,我國對外貿易中的交易談判過錯比國內貿易中的交易談判過錯要復雜和困難得多。
在對外談判和交易過程中,由於交易雙方的立場及其領導人所追求的具體目標不同,談判過程往往充滿了尖銳復雜的利益沖突和反復的討價還價鬥爭。事實上,交易談判是對外商務活動的壹場重要戰役。交易談判參與者的任務是根據買賣意向,對交易對手的具體情況施加各種有效的戰術。正確處理彼此之間的沖突和矛盾,尋求達成壹致,直接關系到雙方的利益和損失,具有法律約束力,不能輕易改變。所以,要不要做決定,達成壹致,還是要慎重。如果由於我方人員的失誤導致談判失敗,我們將失去達成交易的機會。如果我們的員工渴望成功。疏忽或其他原因,做出不應有的讓步,或接受與法律相悖的不合理的交易條件和條款,這些交易談判中的錯誤和隱患往往是事後難以補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