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管理辦法的內容:
第十壹條
招標采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組織貨物和服務的招標投標活動。
采購人可以依法委托采購代理機構辦理貨物和服務招標事宜,也可以自行組織貨物和服務招標,但必須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
集中采購機構依法獨立開展貨物和服務招標活動。其他采購代理機構根據采購人的委托辦理貨物和服務招標事宜。
第十二條
采購人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行組織招標:
(壹)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招標的能力,有與采購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和采購管理人員;
(三)采購人員接受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組織的政府采購培訓。
采購人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必須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進行招標。
第十三條
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進行招標的,應當與采購代理機構簽訂委托協議,確定委托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招標采購單位必須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
第十五條
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的,招標采購單位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上發布資格預審公告,公布投標人資格。資格預審公告期不得少於7個工作日。
投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期結束前三個工作日按照公告要求提交資格審查文件。招標采購單位從合格的投標人中隨機抽取三個以上的投標人,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十六條
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20天。
第十七條公開招標公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招標采購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招標項目的名稱、數量或者招標項目的性質;
(3)投標人的資格要求;
(四)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式以及招標文件的出售價格;
(五)投標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和地點。
第十八條招標采購單位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要求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包括以下內容:
(壹)投標邀請書;
(2)投標人須知(包括密封、簽字和蓋章等要求。);
(3)投標人應提交的資質和資信證明文件;
(4)投標報價要求、投標文件編制和投標保證金繳納方式;
(五)招標項目的技術規格、要求和數量,包括附件和圖紙;
(六)合同的主要條款和簽訂方式;
(7)交貨和提供服務的時間;
(八)評標方法、評標標準和廢標條款;
(九)投標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和地點;
(十)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詳細說明和標明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第十九條招標采購單位應當制作紙質招標文件,也可以在財政部門指定的網絡媒體上發布電子招標文件,並應當保持兩者的壹致性。電子招標文件與紙質招標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條招標采購單位可以要求投標人提交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備選投標方案,但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並明確相應的評標標準和處理方法。
第二十壹條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技術標準應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投標人或者產品,或者含有其他傾向於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內容。
第二十二條招標采購單位可以根據需要,就招標文件征詢有關專家或者供應商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招標文件的銷售價格應當按照彌補招標文件印刷成本的原則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也不得以招標采購額作為確定招標文件銷售價格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招標采購單位在發布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或者招標文件後,不得擅自終止招標。
第二十五條招標采購單位可以根據招標采購項目的具體情況,在開標前組織潛在投標人現場考察或者召開答疑會,但不得單獨或者單獨組織僅有1個投標人的現場考察。
第二十六條開標前,招標采購單位及有關工作人員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的信息。
第二十七條招標采購單位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15之前,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更正公告,並書面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這種澄清或修改是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八條招標采購單位可以根據具體采購情況延長投標截止時間和開標時間,但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三日前,將變更時間書面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並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變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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