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2009年5月25日
(中國水利工程學會章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水利學會。英文翻譯為:中國水利工程學會,簡稱:CHES。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水利科技工作者和單位自願組成的學術性、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團體宗旨:作為發展我國水利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團結廣大水利科技工作者,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倡導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的科學態度,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優良風尚,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倡導“敬業、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民主組織,服務廣大會員和科技工作者;實施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水利科學技術的繁榮發展和普及推廣,促進人才成長,為水利現代化和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本組織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和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隸屬於水利部。
第五條本集團住所:北京市宣武區白光路二條2號,郵編:100053。我們的辦公室設在水利部。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集團的業務範圍:
(壹)組織國內外水利學術交流和科技考察活動;
(二)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方法,推廣先進技術;按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發行水利科技書刊;舉辦科技講座和展覽;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開展水利優秀圖書和論文的評選活動;
(三)發展與外國有關學術組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友好交流與合作;促進與港澳臺水利科技工作者的交流與合作;
(四)對會員和科技工作者進行繼續教育和職業培訓,更新知識,提高學術水平和管理水平;
(五)組織水利科技工作者開展行業自律活動;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水利專業技術職稱評審、職業資格認證、管理和水利標準化工作;
(六)組織科技工作者參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科技政策的制定,參與水利科技發展戰略和重大科技經濟問題的研究和論證,為各級決策部門提出咨詢意見和建議;
(七)開展中介業務,搞好技術推廣、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承擔科技項目研究、項目評估與論證、項目管理與監督;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承擔科技成果和產品鑒定、工程安全鑒定、質量鑒定、事故鑒定、合同糾紛處理和仲裁;
(八)推薦科學技術人員,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表彰和獎勵在學術交流、科普等活動和學術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組織和個人;辦好面向全國水利行業的大禹水利科學技術獎;
(九)為會員和水利科技工作者服務,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本團體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分為普通會員、高級會員、高級會員和外籍會員。凡取得較高學術成就,對我國友好,願意與我團交流合作的外國專家學者,經我團提出申請,經我團兩名成員介紹,經我團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均可吸收為外籍成員。外國會員可優先獲得本集團出版的學術刊物及相關資料,並可應邀參加本集團在中國主辦的學術活動及獲得其他相關服務。本章程的下列規定不適用於外籍成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支持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群體的業務(行業、學科)中具有壹定的影響力;
(4)普通會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及以上的科技人員;
2.大專畢業5年以上、大專畢業3年以上、研究生畢業1年以上或具有同等學歷的水利科技工作者;
3.熱心支持學會工作的管理人員和長期從事學會工作的人員;
(五)高級成員應是團體成員,具有相應級別的教授、研究員、高級工程師職稱,或具有同等水平的科技工作者;
(6)資深委員:擔任本群體資深委員3年以上,在國內外工程界、科學界、學術界具有壹定聲譽和影響力,為水利建設、水利科技進步或本群體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專家學者;
(七)單位成員應是壹定數量的水利及相關領域的科技人員(壹般為20人以上)、學術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中願意參加本團體活動並為之作出貢獻的人員。
第九條入會程序是:
(壹)提交會員申請;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3)個人會員:由本團體兩名成員或本人所在單位推薦,本人向本團體提出書面申請,經本團體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4)單位入會:要求入會的單位向本團體提出書面申請,經本團體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5)會員證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出。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該群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小組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a)執行小組的決議;
(二)維護本群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集團交辦的工作;
(四)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小組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會議,應當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成員三年不交會費,不參加本小組活動,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團體章程的,由常務理事會表決罷免。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全國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本協會的終止;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出席的會員代表投票才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五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變更或延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提前或延遲的最長期限變更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本團體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小組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執行董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吸收和罷免委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和實體;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組組織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獎勵表彰活動;
(十壹)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采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壹條本集團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董事會選舉產生,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1、3、5、6、7、8、9項職權,對董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65,438人+董事人數的0/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小組的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集團業務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力;
(三)董事長、副董事長年齡不得超過70歲;
(4)秘書長工作年齡不超過62周歲,秘書長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六)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八)熱心學習工作,秉公辦事,作風民主。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集團董事長是集團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集團簽署相關重要文件。因特殊情況需要由副會長或者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根據工作需要,集團設常務副董事長,受董事長委托行使相關職權。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組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國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小組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實體和團體成員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機關、單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組經費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壹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的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成員之間分配。
第三十三條集團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集團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三十六條團體變更或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組織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團體的資產。
第三十八條本組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理事會通過,並提交全國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組織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報本組織登記機關核準後,於15日內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壹條團體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並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的議案。
第四十二條終止本團體的動議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必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本會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於2009年5月25日經日本團體第九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集團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