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確認債權是指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或仲裁機構生效裁定確認的具有法律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對於壹般債權的轉讓,《合同法》已有明確規定(第79條至第83條),但最高人民法院雖已就債權轉讓的認定、轉讓後申請執行權的行使發布了相關通知和規定,但僅規定了兩種特殊情形,即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和處置銀行不良債權, 以及依法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接收債權的受讓方將債權轉讓給其他普通受讓方,壹般如何操作法律和司法解釋確定債權轉讓的規定較少。
為支持金融不良資產債權處置,2005年、2009年,最高法院發布了《關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和《關於已確定的金融不良債權多次轉讓後人民法院能否裁定變更執行主體的請示的批復》((2009)中執字第1號,以下簡稱“批復”。1"].確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處置不良債權或者受讓方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不良債權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執行主體。
關於債權轉讓中的受讓人是否也可以向法院申請變更執行主體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的壹般認定,有以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執行規定》)第18條第(二)項明確規定:“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者其繼承人或者權利人”。2009年,最高法在《答復》中規定。1《實施條例》第18 (2)條明確了申請執行人的資格。本條所稱權利人包括通過債權轉讓接受債權的人。然而,由於replyNo。1是最高法院對湖北省高院《關於人民法院能否決定變更執行主體的請示》的批復對於判決確定的金融壞賬重復轉讓,各地法院對該批復能否適用於壹般確定的債權轉讓有不同理解。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013發布《北京市法院執行工作規範》,規定債權人可以依法轉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可以決定變更或者追加其受讓人為申請執行人。但南京市高淳區人民法院2014民事判決書確認鵬鵬無償接受生效判決確認的債權後,應當由債權轉讓人向法院申請執行實現債權。直到2015、10、15最高人民法院發布34號指導性案例,才初步規範了這個問題。
“34號指導意見”的重點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人在進入執行程序前依法轉讓債權的,債權受讓人即債權人可以作為申請執行人直接申請執行,無需執行法院作出變更申請執行人的裁定。
其次,債權人履行告知義務尤為關鍵。總結了幾種常見通知方式的優缺點,以供參考:
1.債權人(轉讓人)、受讓人與債務人* * *訂立債權轉讓協議,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議上簽字或蓋章,可視為債權人履行了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
2.口頭和書面通知
鑒於債權轉讓口頭通知證據難以保留,發生糾紛取證困難,建議書面通知。
3.郵寄通知
債權轉讓人或受讓人選擇郵寄方式通知債務人時,應註意以下幾點:a .選擇EMS快遞,準確填寫郵件收件人、聯系方式、公司名稱、地址;b .在“債權轉讓通知書”上填寫郵件內部各部分的名稱,準確反映債權轉讓的內容和具體受讓人;c .要求郵政公司加蓋投遞日期章;d .保留收據證明以便郵寄。如果回執顯示拒收,聯系郵政公司和郵遞員獲取相關信息並加蓋郵政公司公章。描述中要詳細說明郵遞員給郵件中標註的收件人打電話聯系失主,失主拒絕或有其他情況。
4.公證通知
雖然書面送達和回執是最好的送達方式,但如果債務人拒絕簽收,送達人無法證明自己已經履行了通知義務。因此,建議通知由公證處送達。債務人拒絕在債權轉讓通知書上簽字的,公證處可以留存,並在公證書上記錄送達,法院會認可送達的效力。
5.公告通知
在債務人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債權轉讓的情況下,能否通過“公告”送達債權人,取決於債權的性質。在不良金融債權方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六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接受國有銀行債權後,應當認定原債權銀行履行了通知義務。對於普通確認債權,最高法院在《批復》中明確表示。1說明普通受讓人不能適用專門適用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理不良債權的特殊政策規定,如減半收取訴訟費、公告通知債務人等。
最後,對轉讓協議的壹些建議:
1.債權轉讓協議應當明確規定擬轉讓的標的債權金額。如果生效判決或裁決沒有規定違約金、利息等的具體數額。(如判決確定的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至本金支付日),判決或裁決的相關具體內容應在協議中予以確認;
2.如果確定存在債權之上的擔保物權,應當明確該擔保物權是否壹並轉讓;
3.確定原債權文書的保管主體和移交時間;
4.應明確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和通知義務主體,負有通知義務的壹方不履行該義務時應承擔哪些不利的法律後果;
5.明確債權轉讓人和受讓人的權利義務,如轉讓人應當保證其有權處分標的債權,債權轉讓後債務人繼續履行對原債權人的義務時如何處理等。
6.為確保債權轉讓的效力,維護各方利益,建議對債權轉讓文書進行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