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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相關法律

快遞市場管理辦法

第二章快遞服務

第十五條快遞企業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違反國家規定,收寄禁止寄遞物品,或者不按照規定收寄限制寄遞物品的;

(二)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快遞企業或者用戶合法權益的;

(三)使用他人的名稱、商標和企業標識擾亂市場秩序;

(四)非法扣留用戶快件;

(五)非法泄露從事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的;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快遞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私自開拆、隱匿、毀棄、扣留、倒賣或者盜竊快件;

(二)在從事快遞服務過程中違法泄露用戶信息的;

(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郵政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壹條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快遞公司違反快遞服務規範,嚴重損害用戶利益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壹)、(四)、(五)、(六)項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快遞企業處以300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罰款;對快遞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65438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三)項規定的,由國家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對快遞企業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備案或者變更備案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300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拒絕或者阻礙郵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由郵政管理部門對被檢查單位給予警告,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郵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國家郵政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發布前已經取得經營許可的快遞企業,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60日內到郵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對快遞市場準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壹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第五章損失賠償

第四十五條郵政普遍服務業務範圍內郵件、匯款的損失賠償,適用本章規定。

超出郵政普遍服務範圍的郵件損失賠償,適用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

郵件丟失,是指郵件內部部件的丟失、損毀或者缺失。

第四十六條郵政企業對普通郵件的丟失不承擔責任。但是,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普通郵件損失除外。

第四十七條郵政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賠償給據郵件的損失:

(壹)保價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壞的,按照保價金額賠償;部分損壞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金額與郵件總價值的比例賠償郵件的實際損失。

(二)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不超過收費的三倍;掛號信丟失或損壞的,按收費的三倍賠償。

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告示和向用戶提供的郵件收據中,以能夠引起用戶註意的方式載明前款規定。

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給據郵件損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的,無權援引本條第壹款的規定限制其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因下列原因之壹造成給據郵件丟失的,郵政企業不承擔責任:

(壹)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保價郵件損失的除外;

(二)所寄物品的自然屬性或者合理損耗;

(3)發送方和接收方的過錯。

第四十九條用戶投遞掛號郵件後,應當自國內郵件可以自投之日起壹年內,國際郵件可以自投之日起壹百八十日內,憑回執向郵政企業查詢。

查詢國際郵件或者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規定的邊遠地區的郵件,郵政企業應當自查詢之日起60日內將查詢結果告知用戶;查詢其他郵件的,郵政企業應當自查詢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查詢結果告知用戶。答復期限屆滿仍未找到郵件的,郵政企業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賠償。

用戶未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查詢期限內向郵政企業查詢,又未提出賠償要求的,郵政企業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郵政匯款的匯款人自匯款之日起壹年內,可以持收據向郵政企業查詢。郵政企業應當自用戶查詢之日起20日內將查詢結果告知匯款人。查詢期滿未找到匯款的,郵政企業應當向匯款人退還匯款和匯款手續費。

第六章快遞業務

第五十壹條從事快遞業務,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快遞業務。

外商不得投資信件的國內快遞業務。

國內快遞業務是指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快遞業務。

第五十二條申請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符合企業法人條件;

(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的,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的,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00萬元,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200萬元;

(三)具有與業務申請地理範圍相適應的服務能力;

(四)有嚴格的服務質量管理制度和完備的業務操作規範;

(五)有健全的安全制度和措施;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三條申請經營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營或者經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國際快遞業務的,應當向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提交申請表及相關申請材料。

受理申請的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進行審查,並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郵政管理部門在審查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申請時,應當考慮國家安全等因素,並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

申請人應當持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經營快遞業務。

第五十四條郵政企業以外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以下簡稱快遞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或者合並、分立的,應當向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十五條快遞企業不得從事郵政企業專營的郵件寄遞業務,不得寄遞國家機關公文。

第五十六條快遞企業從事郵政企業專營業務範圍以外的特快專遞業務,應當在信件信封的顯著位置標明。

快遞公司不得將信件打包,作為包裹投遞。

第五十七條國際快遞業務的經營應當接受郵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管。郵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可以要求從事國際快遞業務的企業提供報關數據。

第五十八條快遞公司停止經營快遞業務的,應當書面通知郵政管理部門,交回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並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妥善處理無法投遞的快件。

第五十九條本法第六條、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關於郵政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規定,適用於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第十壹條郵件處理場所的規定適用於特快專遞郵件處理場所;第三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壹項、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適用於特快專遞;第四十五條第二款關於郵件損失的賠償,適用於快件損失的賠償。

第六十條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依法成立的行業協會,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其章程,制定快遞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為企業提供信息和培訓服務,促進快遞行業健康發展。

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法制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技能培訓。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六十壹條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時,可以采取下列監督檢查措施:

(壹)進入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或者其他涉嫌違反本法的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

(三)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和憑證;

(四)經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查封與違反本法活動有關的場所,扣留用於違反本法活動的運輸工具和有關物品,開拆檢查除涉嫌夾帶違禁物品或者限制攜帶物品的信件以外的郵件和快件。

第六十二條郵政管理部門根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需要,可以要求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報告相關業務情況。

第六十三條郵政管理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郵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第六十四條郵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對在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六十五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及時妥善處理用戶對服務質量的異議。用戶對處理結果不服的,可以向郵政管理部門申訴,郵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並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答復。

第六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郵政管理部門舉報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郵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郵政企業提供的郵政普遍服務不符合郵政普遍服務標準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六十八條未經郵政管理部門批準,郵政企業停止或者限制辦理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專用服務,或者撤銷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六十九條郵政企業使用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車輛從事郵件投遞以外的經營活動,或者出租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車輛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郵政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車船從事郵件投遞以外的活動的,由郵政企業責令改正,並予以處罰。

第七十條郵政工作人員故意延誤郵件投遞的,由郵政企業給予處罰。

第七十壹條冒領、開拆、隱匿、毀棄或者非法檢查他人郵件、快件,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七十二條郵政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經營快遞業務的,或者經營郵政企業專營的郵件寄遞業務、投遞國家機關公文的,由郵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於快遞企業,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違反本法第五十壹條第二款的規定,從事信件國內快遞業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三條快遞公司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壹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並可責令停業整頓:

(壹)設立分支機構、合並、分立,未向郵政管理部門備案的;

(二)未在信件信封的顯著位置標註信件的;

(3)包裝信件並作為包裹發送;

(四)停止快遞業務,未書面告知郵政管理部門並交回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妥善處理無法投遞的快件的。

第七十四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未按照規定向用戶明示業務資費標準,或者有其他價格違法行為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五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未建立或者未執行收寄驗視制度,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禁止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收寄郵件、快件的,對郵政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對於快遞企業,郵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用戶在郵件或者快件中夾帶禁止或者限制寄遞的物品,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有前兩款規定的違法行為,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用戶寄遞國際郵遞物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六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非法向用戶提供郵政業務或者快遞業務使用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郵政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對於快遞企業,郵政管理部門也可以責令其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的工作人員有前款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七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拒絕或者阻礙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於快遞企業,郵政管理部門也可以責令其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七十八條郵政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在經營活動中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快遞企業,由郵政管理部門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七十九條冒用郵政企業名稱或者郵政專用標誌,偽造郵政專用品或者倒賣偽造的郵政專用品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偽造的郵政專用品和違法所得,處以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壹)盜竊、損毀或者影響郵政設施正常使用的;

(二)偽造郵資憑證或者倒賣偽造的郵資憑證;

(三)擾亂郵政營業場所和快遞企業營業場所的正常秩序;

(四)非法攔截、強行登乘或者乘坐運載郵件、快件的車輛的。

第八十壹條違反本法規定被吊銷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自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經營快遞業務。

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被吊銷的,快遞企業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

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郵政管理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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