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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2019修訂)

第壹條為加強對《廣東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證》(以下簡稱《行政執法證》)的管理,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執法機構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持有行政執法證或者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執法證件。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機關,是指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依法受委托實施行政執法的組織。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行政執法證件的申領、發放、制作、使用及相關管理活動。第四條《行政執法證》由省人民政府統壹制發,加蓋廣東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證專用章。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省級行政執法機構《行政執法證》的發放和全省《行政執法證》使用的監督;地市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證的發放和使用監督。

行政執法機構負責本機構《行政執法證》的申領和日常管理。第五條行政執法證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a)該證書的編號。

(二)持證人的照片等基本信息和行政執法機構名稱;

(3)執法區域;

(四)證書的有效期;

(五)執法權的來源。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確定《行政執法證》的格式並向社會公布。第六條申請行政執法證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屬於行政執法機關的在職人員;

(二)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三)具有符合崗位要求的學歷;

(四)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執法業務,並通過綜合法律知識和專業知識考試。第七條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統壹審定行政執法人員綜合法律知識考試的內容、方法和標準,並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變化及時調整。

行政執法人員綜合法律知識考試實行網上統壹考試。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對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垂直管理的行政執法機構的行政執法人員進行綜合法律知識考試;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機構的行政執法人員進行綜合法律知識考試。

行政執法人員的綜合法律知識培訓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組織實施;行政執法人員的專業知識培訓考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

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免於行政執法資格考試。第八條依法受委托實施行政執法的組織以外的行政執法機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申領行政執法證:

(壹)縣(含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行政執法機構和鄉(鎮)人民政府向縣(含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縣(含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地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發布。

(二)地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執法機構、地級以上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鎮人民政府和地級以上人民政府垂直管理的行政執法機構,向地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申請;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頒發。

(三)省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機構和省人民政府垂直管理的行政執法機構,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後頒發。

依法受委托實施行政執法的組織申請《行政執法證》的,應當由受委托的組織按照前款所列程序代為申請。第九條辦理《行政執法證》網上申請、網上審核。

行政執法機關申領《行政執法證》應當提交申請書、行政執法權限、組織機構文件和行政執法人員基本信息等申請材料。

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如實提交申請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行政執法證》申領人數不得超過本機構人員編制總數。第十條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行政執法權限依據是否合法,行政執法人員是否通過綜合法律知識考試或者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申請人數是否超過機構編制總數。

縣、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應當提交審批意見;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退回行政執法機關並說明理由。

省、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同意辦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退回行政執法機關並說明理由。

《行政執法證》的辦理時限自行政執法機關向負責制發該證的司法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材料之日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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