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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不發工資違法嗎?

從法律規定來看,丈夫不發工資並不違法。違法的是隱匿、轉移夫妻財產的行為。如果把老公的工資用在小家庭裏,用* * *和生活費,即使不付給老婆,也不違法。法律不強迫丈夫支付工資。

壹、夫妻* * *同財產認定標準

1.夫妻共同財產內涵的界定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或者雙方取得的財產,除夫妻另有約定或者依法歸夫妻所有的以外,歸夫妻雙方所有。

壹個是從夫妻財產來源。“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夫妻壹方或者雙方婚後所得的財產”。

二是從夫妻財產所有權性質入手。夫妻共同財產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和“夫妻共有的財產”。

對於夫妻* * *有財產的界定,有兩點需要註意:

(1)夫妻共同財產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所謂婚姻存續期間,是指男女雙方自登記結婚之日起至壹方離婚或死亡之日止的期間。

(2)夫妻取得財產是指取得財產所有權,而不僅僅是實際取得財產。財產所有權的取得和特定財產的取得有時是同步的,有時是先後發生的。所以* * *財產和個人財產的劃分,關鍵是取得財產所有權的時間。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具體取得的財產不壹定是* * *財產。只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財產權的人才屬於* * *財產。

2.夫妻財產關系的存續期間。

夫妻之間的財產關系是由夫妻之間的人身關系派生出來的。男女雙方只有依法形成夫妻關系,才能相互產生相應的財產關系。夫妻之間的財產關系應當建立在夫妻人身關系的基礎上。婚姻關系消滅的,夫妻財產關系終止。

(1)夫妻關系與財產

婚姻關系的締結是夫妻關系和財產關系的前提,是夫妻關系的首要條件。所謂婚姻關系,是指希望結婚的男女雙方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法律事實進行審查並予以登記的法律事實。

婚姻是壹個法律概念,不是壹個事實概念,所以夫妻關系和財產關系應該從結婚登記和領結婚證開始,而不是實際的同居關系。婚姻關系壹旦訂立,男女雙方就產生了婚姻狀況的法律關系,這也是夫妻關系和財產關系的首要條件。

但是,僅有婚姻的法律事實並不必然導致夫妻關系和財產關系。還必須有另壹個法律事實,即婚姻雙方未約定對其全部財產實行分別財產制。因此,夫妻對各自所有的財產擁有獨立的財產制度是夫妻關系的另壹個必要要件。約定財產制是夫妻以契約的形式決定夫妻財產的歸屬關系的制度,是法定財產制的必要補充。

如果夫妻婚後采用約定財產制,那麽夫妻之間的財產歸屬會出現兩種情況。如果夫妻雙方只約定分割部分財產或某項財產,本案中未約定的財產仍將由法定財產制度調整。但如果夫妻約定分割各自所有的財產,只要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明確合法,就優先於法定財產制。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夫妻。

(2)終止* * *與財產的關系

夫妻財產關系是由夫妻關系衍生出來的壹種重要的法律關系。婚姻關系消滅的,夫妻財產關系終止。根據法律,解除婚姻關系的原因包括離婚和配偶壹方死亡。

3、夫妻* * *擁有財產的範圍

眾所周知,在大陸法系國家,財產權和所有權的區分是明確的。財產權是壹個上位概念,是諸多民事權利的集合。所有權是壹個從屬概念,所有權只是壹種財產權。

由於我國民法受大陸法系國家影響較深,傳統上將財產分為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其中有形財產稱為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無形財產是財產權,包括其他財產權、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等。所以,我國民法下的物權範圍自然很廣,既包括無形財產,也包括其他具有經濟內容的權利,如財產權、債權、知識產權、繼承權等。

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和獎金。工資是指按期支付給勞動者作為其勞動報酬的貨幣或實物;獎金是指用人單位為鼓勵和表揚勞動者而給予的金錢或實物。

(二)生產經營所得。夫妻壹方或雙方從事個體經營、租賃或承包經營的,為夫妻共同財產。比如夫妻壹方或者雙方以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以個體工商戶的名義從事工商業生產活動,以個人合夥的名義從事合夥生產經營活動,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或者公司法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3)知識產權的好處。知識產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其中人身權只能由作者和發明人享有;至於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權利人可以通過轉讓或者許可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獲得收益,收益歸夫妻雙方所有。

(4)因繼承或贈與而獲得的財產。婚姻期間,夫妻雙方或壹方繼承或遺贈的財產屬於同壹財產。比如夫妻壹方或雙方繼承已故父母的遺產,結婚時壹方或雙方收受禮金、禮品。

但如果被繼承人在遺囑中寫明遺產只歸丈夫或妻子所有,或者贈與人在贈與合同中確定某項財產只贈與丈夫或妻子,這種情況下,法律應尊重被繼承人和贈與人的意願,不能將壹方配偶接受的遺產和贈與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雙方所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第1066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夫妻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分割共同財產:

(壹)壹方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債務,嚴重損害夫妻利益的;

(二)壹方對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就醫的人負有法定贍養義務,另壹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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