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緊急避險人造成自己或者他人損害的,由造成危險情況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二是因自然原因造成危險,緊急避險人為他人利益采取避險行為,造成第三人利益損害的,緊急避險人對第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如果危險是自然原因造成的,緊急避險人為了自己的利益采取避險行為,造成第三人利益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本人作為受益人,應當對第三人的損害進行賠償。
第四,因緊急避險采取的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緊急措施不當”是指當時沒有采取可能減少或者避免損害的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是消除危險所必需的。比如壹個男人的車自燃,由於燃油泄漏,火勢增大。當無名氏幫忙滅火時,它采取措施給燃燒的汽車澆水。因為水和燃氣的混合,火勢越來越大,旁邊的房子都被燒毀了。由於無名氏采取的冒險措施不當,無名氏應對被燒毀的房屋承擔相應的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是指緊急避險措施沒有減輕損害,或者緊急避險造成的損害大於所保全的利益。張三家因為雷擊著火,張三左鄰李四幫忙用水滅火。大火基本撲滅時,李四沒有觀察火情,而是擔心火勢再起,繼續澆灌廢墟,導致大量汙水流入張三的右鄰王體內。李四對王家的損害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因為李四采取的緊急措施超過了必要限度。
二、什麽是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保護國家、公共、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危險的侵害而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承擔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壹款關於避免人身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在其崗位和業務中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第三,緊急避險的要素
緊急避險是通過損害壹項合法權利來保護另壹項合法權利。因此,要消除其社會危害性,真正成為對社會有益的行為,必須符合法定條件。這些條件是:
1,對沖意向
避讓故意是緊急避險的主觀條件,是指行為人緊急避險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危險。因此,行為人的緊急避險必須是為了保護合法利益。為了保護非法利益,不允許緊急避險。比如,逃犯為了逃避公安人員的追捕而侵入他人住宅的,不能認定為緊急情況,仍應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套期保值的對象
緊急避險是通過損害壹項合法權利來保護另壹項合法權利。因此,緊急避險損害的客體是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澄清這壹點對於區分緊急避險和正當防衛具有重要意義。在行為人的不法侵害對國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權利造成危險的情況下,通過損害不法侵害人的利益來保護合法利益的,屬於正當防衛。如果通過損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來保護合法利益,則屬於緊急避險。損害對象不同是緊急避險和正當防衛的重要區別之壹。
3.對沖的原因
避險的原因是指只有在發生對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的危險時,才能實施緊急避險。沒有壹定的危險,所以沒有危險。壹般來說,造成危險的原因有以下幾點:首先是人的行為,而且必須是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我之前說過,對於法律行為,不能實施緊急避險。其次是自然的力量,比如火災、洪水、強風、大浪、滑坡、地震等等。三是來自動物的入侵,如牛馬踐踏,野獸追趕。在上述原因對國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權益造成危險的情況下,可以實施緊急避險。
如果現實中沒有危險,行為人由於對事實的誤解,錯誤地認為存在這種危險,於是實施了所謂的緊急避險,刑法理論上稱之為假想避險。套期保值的假設責任適用理解事實錯誤的解決原則。
4.避風港對象
緊急避險是通過損害壹項合法權利來保護另壹項合法權利。所以,如果通過損害非法侵權人的利益來保護合法權益,那就是正當防衛。如果通過損害第三方的合法權益來保護合法權益。
5、對沖時間
緊急避險的時間條件是指正在發生的危險必須是迫在眉睫的,已經直接威脅到國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權利。對於尚未到來或已經過去的險情,不能實施緊急避險。否則對沖不及時。比如海上大風過去了,對航行沒有威脅。這時候船長還下令把貨物扔到海裏,就是不合時宜的避讓。船長應對由此造成的巨大損害承擔刑事責任。
6.對沖的可行性
緊急避險的可行性條件是指只有在沒有其他方法避免危險的情況下才允許緊急避險。這也是緊急避險和正當防衛的重要區別之壹。因為緊急避險是通過損害壹項合法權利來保護另壹項合法權利,所以緊急避險的可行性不能嚴格限制,只有在緊急避險成為避免危險的唯壹方式時才允許實施。
7.必要性的限度
緊急避險的限度條件是指緊急避險行為不能超過其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那麽,用什麽標準來衡量緊急避險是否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呢?對此,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壹般認為,標準是緊急避險造成的損害應小於避免的損害。
緊急避險造成的損害之所以要小於避免的損害,是因為緊急避險所保護的權益都是受法律保護的。只有當兩個優勢保護最大,兩個劣勢承擔最小時,緊急避險才是有益於社會的合法行為。因此,緊急避險所保全的權益必然明顯大於緊急避險所損害的權益。
這種行為只要對沖得當,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就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但這種行為是以損害他人權益為代價的,所以必須在滿足壹定條件後實施,並且在實施這種行為後,要給予受害人壹定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民法
第壹百八十二條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造成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因自然原因造成危險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因緊急避險采取的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