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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信用機制建設中應該做什麽

信用機制建設的關鍵是建立明晰的產權制度、健全的輿論監督體系和制度化的行業協會。可見,政府的作用應該是保證制度的建立和運行。政府的首要任務是為社會信用體系提供制度保障。也就是說,政府(廣義上)運用立法手段,將誠信的理念和規範以法律的國家意誌的形式表達出來,並借助國家強制力確保其實施,即信用立法。社會信用機制的建立和運行首先需要法律保障。完備的法律體系和有效的執法對信用機制的建立和鞏固具有重要意義。政府為社會信用機制建設提供必要的法律法規支持,是重塑社會信用、發揮信用機制作用的重要保障。通常,人們將壹個國家信用管理體系運行良好,市場信用交易健康增長的國家稱為“征信國家”。在征信的國家或地區,肯定有相對完善的信用管理相關法律。從最近的安然、安達信事件來看,即使在美國這樣市場經濟比較發達、監管體系比較健全的國家,仍然無法完全避免欺詐、偽造等信用缺失的現象。原因不難理解,因為追求利益最大化是每個理性人的自然選擇。從整改措施來看,大多數國家還是從監管失靈或者法律失範的角度去思考和補救,很少把希望寄托在單純的信用體系建設上。從這個角度來說,完善信用管理的相關法律是完善國家信用體系的必然選擇。信用法律制度的建設不是壹蹴而就的,而是壹個不斷完善的過程。目前,中國仍處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初級階段,法律法規還很不完善。國內法律對道德信用和資產信用沒有明確的界定,也沒有經濟信用體系的支持。使得現有的法律有壹種失信者鞭長莫及的感覺,無法以法律的剛性作用嚴懲失信者。未來的信用法律制度應在以下幾個方面得到加強:①建立我國個體企業的信用體系。個體企業的信用體系壹般包括:信用登記制度、信用評價制度、信用風險管理制度。通過制定相關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對信用信息披露的內容、披露的載體、申請更正信息的程序以及征信機構、網絡中心、數據提供者之間的關系和責任作出相應規定。同時明確了信息管理人員的條件和代碼。保證征信機構獲取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的真實性、公開性和及時性。(2)加強對失信者的法律制裁,完善失信懲罰機制。在壹些信用國家,大多通過立法完善了失信懲罰機制。在我國,雖然在《民法通則》、《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有誠實守信的法律原則,在《刑法》中有對詐騙等犯罪的處罰,但對社會上的各種失信行為遠未形成有力的約束,立法也相當落後。同時,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問題也相當嚴重。在審理壹些失信和欺詐案件中,仍然存在嚴重的地方保護主義傾向。③完善物權法和債權法,明晰產權關系是前提。基於信用制度對交易雙方交易行為的可信約束是建立在交易者追求驅動動機的基礎上的,只有在產權清晰的條件下才能發揮作用。在我國,企業信用和個人信用的弱化往往發生在個人與企業產權和國有產權的交易中。因此,國有產權的明晰尤為重要。(4)誠信信息有償服務體系。在西方發達國家,信用信息和商品壹樣可以買賣。因此,政府應該完全解除對其控制或管理的信用數據的禁令,並將其商業化。政府的誠信不同於政府建立誠信機制。我們很多政府部門往往熱衷於建立壹些信用機制,卻忽略了建立自己的信用。政府沒有建立自己的誠信,這是目前誠信機制無法建立的壹個根本原因。政府信用的建立並不僅僅是為了建立市場信用而構建壹個信用機制,然後嫁接到市場主體身上。政府作為宏觀調控者,如果不建立自己的信用,就不可能建立市場信用體系。就“經濟戶口”管理體制而言,存在著缺乏統壹規劃、經濟發展水平對信用體系發展的制約、缺乏統壹的信用信息數據庫、法律制度缺失、信用評價體系缺失、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對社會信用體系的制約等諸多問題。因此,政府要建立信用機制,首先要做的就是規範政府行為。如上所述,當我們通過集中和明晰產權來穩定預期時,就意味著企業本身需要外部環境的支持。如果壹個企業是存在的,所有政府部門在任何時候都有權宣布這個是非法的,那個不是非法的。這個今天能做,那個明天不能做。對於壹個企業來說,無論是國企還是私企,企業都沒有壹個穩定的預期,很可能追求短期利益。政府行為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企業的行為。很多政府職能部門都有制定政策的權力,這就讓市場參與者覺得政府管理的範圍很大,消費者和生產者都覺得很不確定,期望很短,所以都追求短期利益,形成了壹個混亂——治理——的怪圈,進入了壹個惡性循環。最後的結論是,必須明確政府的職能,減少政府管制。如果把政府管制當成建立信用機制的靈丹妙藥,我們將面臨越來越多的欺騙現象。要規範市場,首先要規範政府行為,建立政府職能部門的信用。沒有規範的政府行為,就不會有規範的市場行為。對29個國家的實證分析表明,對政府行政權力的制約和司法獨立程度與公民間的信任度高度正相關:對政府權力的制約每增加1分(最多7分),信任度增加1.5個百分點;司法獨立度提高了1個百分點(最高4個百分點),信任度提高了8個百分點。市場主體在市場上會面對很多生產者和消費者。市場主體如果對自己的財產權有穩定的預期,要想贏得利潤就必須守信用。而政府如果確定壹個市場主體是否有信用,只需要取得政府官員的信任即可。獲得政府官員信任的成本遠低於許多消費者。所以,不要讓政府擁有太多的權力,同時,政府也不能承擔太多的責任。當前,信用機制建設的誤區無疑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加強企業信用建設、營造良好市場環境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比如,企業信用監管指標體系是以工商行政管理職能為基礎,由市場準入、經營行為、市場退出三個信用指標構成。但是,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來構建信用機制是不合適的,因為在市場經濟環境下,裁判員和規則制定者不壹定只是政府,對嗎?在西方成熟的市場經濟環境中,市場經濟的秩序主要是靠“看不見的手”來維持的,亞當?斯密說,市場經濟是“壹只看不見的手”,這本身就排除了政府作為規則制定者和裁判的作用。否則,市場經濟不會被壹只看不見的手指揮舞。此外,市場經濟還有壹只“看不見的眼睛”,即“信用機制”。市場經濟之所以能正常運行,並不是政府做了什麽監管工作,而是信用機制在監督大家的工作。誠信機制是在市場競爭中自發出現的,通過反復博弈形成的約束機制。誠信的經濟意義在於,在重復博弈中,當事人尋求長期利益最大化。在壹定的制度下,如果博弈會反復發生,人們會更傾向於信任對方。這種重復博弈在市場競爭中是自發的,根本不需要政府幹預。目前信用機制建立的壹個主要問題是,信用機制實際上是自發形成的,政府部門在某些指標達到壹定標準後不能稱之為信用企業。這樣做,實際上抹殺了市場經濟的特征,忽視了信用機制的制度基礎。要想真正建立起信用機制,需要的是清晰的產權制度、順暢的信息傳遞系統、良好的外部環境,也就是政府管制的弱化。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建立起符合市場經濟特點的信用機制,政府部門通過某些指標建立起來的信用機制是不會長久的。(摘自《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體制與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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