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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合法性的核心概念是人們對什麽的理解

盧梭:國家的產生是基於“公意”。政治合法性體現在“公意”上。盧梭的公意是人賦予全體人民的* * *公意,“只著眼於公眾的利益”是至高無上的。政府只是人民主權的法律,其合法性來源於人民。。

霍布斯:國家的本質在於“壹個人格,在這個人格中,壹大群人相互訂立契約,每個人都授權其行為,使其能夠以壹種它認為有利於每個人的和平與防禦的方式使用其全部力量”。主權者所擁有的絕對權力並不是壹直存在的,而是人們對主權者授權和自願同意的結果。正如所有淩駕於個人之上的“強制性權力”壹樣,國家的合法性並非來自別處,而是來自“授予者”本身。

洛克:人民的同意是公共權力合法性的來源。“當壹些人在每個人同意的基礎上形成壹個相同的身體時,他們因此將這個相同的身體形成壹個整體,並具有作為壹個整體行動的權力,這只能在多數人同意和決定的情況下才能做到。”

(這部分用壹頁PPT列出了三個人的觀點。)

政治合法性的核心是政治合法性。對於壹個國家來說,政治權力是壹種工具。政治權力具有以下特點:第壹,政治權力對壹個國家至關重要。第二,不考慮其他條件,政權越穩定,對國家越有利。當政治權力的這兩個方面受到質疑時,就出現了兩個問題:來源的合法性和治理的合法性。來源的正當性是針對:壹個政權的出現是否得到人民的認可?治理的合法性旨在:壹個政權是否有效地發揮其作用?或者:壹個國家的治理有多有效?是否被民眾認可?

英國政權合法性的來源:1688、資產階級和新貴族發動政變,歡迎荷蘭統治的奧蘭治親王威廉和詹姆斯二世的女兒瑪麗回國繼承王位,史稱威廉三世和瑪麗二世。英國議會通過了《權利宣言》,規定未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停止任何法律效力。未經議會同意,不得征稅;天主教徒不能當國王等等。威廉接受了議會提出的請求。雖然國王的權力受到議會制定的憲法法律的限制,但可以說,在光榮革命後的很長壹段時間裏,英國國王仍然是英國政治生活的第壹個參與者,也就是權力的中心。1714根據王位繼承法,德國漢諾威親王繼承英國王位,即漢諾威王室第壹位君主喬治壹世。喬治壹世不懂英語,經常不主持或參加州會議。後來,他在內閣中任命壹名高級部長主持內閣會議,逐漸演變為責任內閣制。行政權慢慢地從國王轉移到內閣。

光榮革命後,議會不受資產階級控制。議會分為貴族院和平民院,立法權主要掌握在貴族院手中。下院主要由資產階級和公民控制,但下院議員的選舉由上院操縱。事實上,上議院控制著議會的立法權。上院貴族,包括宗教貴族和皇室貴族,與國王關系密切。國王可以通過授予貴族和上院支持者頭銜來控制上院的立法活動。根據巴林頓·摩爾的研究,在1832年的議會改革之前,土地貴族在上議院中占多數。後來隨著壹系列議會和選舉改革,平民院逐漸擺脫上院的控制,不斷擴大權力。民事法庭的發展逐漸削弱了國王對立法權的控制。英國的立法權從君主領導下的貴族院轉移到資產階級控制的平民院。隨著立法權和行政權的變化,國王逐漸從大權在握的君主變成了虛擬的國家元首,統壹而不可治。議會成為該國的權力中心。

19世紀末20世紀初,隨著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的過渡,經濟和社會矛盾日益復雜。這客觀上要求改變古典自由派所主張的“守夜人政府”,擴大政府的權力。同時,自1832年議會改革以來,議會多次修改選舉法,降低選舉資格,逐步普及選舉權。到1918,有選舉權的公民比例提高到78%。投票權的擴大促進了政黨的崛起。政黨參加議會選舉,分享立法權,輪流執掌政府,形成由多數黨組閣的慣例。贏得選舉的政黨領袖組織了內閣。內閣部長大多是政黨的高級成員。由於英國政黨組織嚴密,紀律嚴明,內閣可以通過對自己在議會成員的領導和控制,控制議會的立法權。這使得內閣既能行使行政權,又能實際控制立法權。所以,實際上內閣已經取代議會成為英國的權力中心,雖然議會在形式上仍然是英國的最高權力機關和國家權力中心。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光榮革命後,英國政府體制權力的變化軌跡是:國家權力,從國王到議會,從議會到內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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