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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中如何區分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經濟手段

第壹,《規定》、《辦法》、《意見》這幾個字屬於行政手段。

宏觀調控手段分為經濟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經濟手段包括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

經濟手段有時會受到政府制定的經濟政策的影響;

法律手段有時是政府制定的經濟法規;

行政手段是政府發布的經濟命令。

第二,區別如下:

1有不同的含義。

(1)經濟手段是國家運用經濟政策和計劃,通過經濟利益的調整來影響和調節社會經濟活動的措施;

(2)法律手段是國家通過制定和運用經濟法規來調節經濟活動的手段;

(3)行政手段是國家通過行政機關和行政命令、指示、指標、規定等行政手段對經濟進行調控和管理的手段。

2.內容不壹樣。

(1)經濟手段包括經濟計劃和經濟政策。經濟計劃是國家制定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是國家從宏觀上指導和調控經濟運行的基本依據。

(2)經濟政策是指政府為引導和影響經濟活動並付諸實施而規定的壹切規範和措施,包括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信貸政策、收入分配政策、價格政策、匯率政策和稅收政策。法律手段主要包括經濟立法、經濟執法和法律監督。

(3)行政手段包括行政命令、行政指標、行政規章制度。

3.不同的任務。

(1)經濟手段的任務是合理確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目標,做好經濟發展預測,調整總量,調整重大結構和規劃生產力的合理布局,集中必要的物質和財力進行重點建設,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杠桿,促進經濟更快更好地發展。

(2)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主要是規範生產經營者的活動,維護市場經濟秩序,調整國家、企業和個人之間的經濟利益,維護經濟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

4.監管範圍不同。

(1)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調節市場中經濟活動主體的壹切經濟活動;

(2)行政手段的使用應控制在必要的範圍和限度內。

比如在生產領域,壹些不符合國家投資結構政策和技術政策要求的產品,要由行政部門進行幹預;在社會分配領域,要註重國民收入的再分配,實現社會公平;在交換領域,政府要用行政手段迫使人們遵守市場規則,保證市場公平競爭;在消費領域,重點調節社會消費資金總量,如工資總額、社會群體購買力等,防止消費資金過快增長。

5.不同的特點。

(1)經濟手段具有戰略性、宏觀性、指導性和間接性。這表現在,它確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目標、總量調控、重大結構調整和生產力布局,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杠桿,通過調整市場主體的經濟利益來影響和調節各種經濟活動。

(2)法律手段對經濟主體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和嚴格的強制性,對經濟運行的調節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和明確的規定性。

(3)行政手段具有直接性、快速性和強制性的特點,其作用方向是自上而下和縱向的。行政手段是國家直接向企業下達指令性計劃或命令來規範企業行為,通過行政系統上下級隸屬關系的強制力來進行。在通貨膨脹嚴重、經濟結構失衡的非常時期,間接的經濟手段很難產生迅速有力的效果。這個時候,運用嚴格的行政手段往往能取得立竿見影的效果。

6.執行主體不同。

(1)實施經濟手段的主體是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

(2)執行法律手段的國家機關是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

(3)行政機關是實施行政手段的唯壹機關。

7.地位不同。

宏觀調控以經濟和法律手段為主,行政手段為輔。

8.發展趨勢不壹樣。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宏觀調控中的經濟和法律手段將不斷加強,而行政手段將逐漸萎縮(但不會最終消失)。

9.區分例子。

(1)稅收政策、信貸政策、利率政策、匯率政策、產品購銷政策、價格政策、扶貧政策、產業政策等。例如,國家恢復對儲蓄存款利息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

(2)法律手段如:河北省質量技術監督系統查獲假冒偽劣五糧液、劍南春酒和承德露露、大白兔奶糖等假冒偽劣商品價值200余萬元。

(3)行政措施如:政府責令關閉汙染嚴重的小煤礦、小油田。

擴展數據:

1.經濟手段:這是指政府在自覺運用價值規律的基礎上,借助經濟杠桿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經濟杠桿是宏觀調控社會經濟活動的價值形式和工具,主要包括價格、稅收、信用、工資等。,這可以通過媒體宣傳來實現。

2.法律手段:這是指政府依靠法律權力,通過經濟立法和司法,運用經濟法律法規來調節經濟關系和經濟活動,從而實現宏觀調控目標。通過法律手段,可以有效保護公共財產和個人財產,維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經濟組織和社會成員的合法權益;調整各種經濟組織之間的橫向和縱向關系,保證經濟運行的正常秩序。

法律手段的內容包括經濟正義和經濟立法。經濟立法主要由立法機關制定,保護市場參與者的權益;經濟司法主要是司法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制度和程序對經濟案件進行檢察和審判,維護市場秩序,懲治和制裁經濟犯罪的活動。

3.行政手段:這是用強制性的命令、指示、規定等行政手段來調節經濟活動,以達到宏觀調控目標的壹種手段。行政手段權威、垂直、自由、速效。社會主義宏觀調控不能放棄必要的行政手段。因為計劃手段和經濟手段的調節作用有壹定的局限性,如計劃手段相對穩定,不能靈活調節經濟活動;

經濟手段具有短期性、滯後性和監管後果的不確定性。當計劃和經濟手段的調節無效時,只能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特別是當國民經濟的主要比重失控或社會經濟的某壹領域失控時,運用行政手段進行調節,將能更快地扭轉失控局面,更快地恢復正常的經濟秩序。當然,行政手段是短期的非常規手段,不能濫用。必須在尊重客觀經濟規律的基礎上,從實際出發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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