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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的含義

知識產權的概念和特征是什麽?

1,知識產權的概念,壹般來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科學技術、文學藝術等領域,主要基於智力勞動而享有的專有權利。

廣義的知識產權包括以下客體的權利: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表演藝術家的表演、唱片和廣播節目、人類各領域的發明、科學發現、工業設計、商標、服務標記、商品名稱和標誌、制止不正當競爭以及工業、科學、文學和藝術領域的智力活動所產生的壹切權利。狹義的知識產權僅包括版權、專利權、商標權、姓名權和制止不正當競爭,但不包括科學發現、發明和其他科技成果的權利。

2.知識產權的特點可以概括為:(1)無形財產權。(2)確認或裁決必須由專門的國家立法直接規定。

(3)雙重性:既有部分人身權(如簽字權)的性質,又有財產權的內容。但商標權是個例外,它只保護財產權,不保護人身權。

(4)適當性:知識產權專屬於權利主體。未經債權人同意或者法律特別規定,除債權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者使用該權利。

(5)地域性:壹國法律承認和保護的知識產權僅在該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6)時效性:法律對知識產權規定了壹定的保護期限,知識產權在法定期限內有效。

知識產權的重要性

知識產權是人類在社會實踐中創造的智力勞動成果的專有權。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對自己的智力活動所創造的成果以及在經營管理活動中依法享有的標記和聲譽的權利。知識產權的意義:(1)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權益提供法律保護。激發了人們在科學技術研究和文藝創作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二)為智力成果的推廣、應用和傳播提供了法律機制,將智力成果轉化為生產力並應用於生產和建設,產生了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三)為國際經濟技術貿易和文化藝術交流提供了法律規範,促進了人類文明進步和經濟發展。(4)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作為現代民商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完善我國民商法發揮了重要作用。

知識產權是什麽意思?

知識產權又稱“知識所有權”,是指“權利人對其智力勞動創造的成果所享有的財產權利”,壹般只在有限的時間內有效。

各種智力創造,如發明、設計、文學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誌、名稱、形象等,均可視為某壹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知識產權。據斯坦福大學法學院馬克·萊姆利教授介紹,1967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立後,“知識產權”壹詞被廣泛使用。

知識產權是人類在社會實踐中創造的智力勞動成果的專有權。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為了更好地保護產權人的利益,知識產權制度應運而生並不斷完善。

現在侵犯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的現象越來越多。現代專利制度產生於17世紀上半葉。百年後,“專利說明書”制度應運而生;壹百多年後,出於法院處理侵權糾紛的需要,產生了“專利權利要求”制度。

21世紀,知識產權與人類生活息息相關,無處不在。我們可以看到它在商業競爭中的重要作用。發明專利、商標和工業設計構成工業產權。

工業產權包括專利、商標、服務標誌、制造商名稱和原產國,以及植物新品種權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

知識產權的概念和特征

知識產權的特征可以概括如下:

(1)無形財產權。

(2)確認或裁決必須由專門的國家立法直接規定。

(3)雙重性:既有部分人身權(如簽字權)的性質,又有財產權的內容。但商標權是個例外,它只保護財產權,不保護人身權。

(4)適當性:知識產權專屬於權利主體。未經債權人同意或者法律特別規定,除債權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者使用該權利。

(5)地域性:壹國法律承認和保護的知識產權僅在該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

(6)時效性:法律對知識產權規定了壹定的保護期限,知識產權在法定期限內有效。

知識產權的真正意義是什麽?

壹般來說,有三種類型的財產:動產、不動產和知識產權,其中後者是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壹種無形財產權,是從事智力和創造性活動後依法享有的權利。通常分為兩部分,即“工業產權”和“版權”。根據1967年在斯德哥爾摩簽署的《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的規定,知識產權包括對下列知識產權的權利: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表演藝術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廣播節目;人類活動所有領域的發明;科學發現;工業產品設計;商標、服務標誌和企業名稱及標誌;停止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的不正當競爭及其他壹切因智力活動而產生的權利,壹句話,知識產權涉及人類智力創造的壹切成果。

從法律上講,知識產權具有三個特征:1,地域性,即除簽訂國際公約或雙邊、多邊協議外,依據壹國法律取得的權利只能在該國領土內有效,受該國法律保護;2、排他性或獨占性,即只有權利人才能享有,未經權利人許可,其他人不得行使權利;3、時效性,國家法律對知識產權規定了壹定的期限,期滿後權利自動終止。

為了保護智力勞動成果,促進發明創新,早在100多年前,國際上就建立了保護知識產權的制度。1883年,《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在巴黎簽署;1886年,《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在瑞士伯爾尼簽署;並於1891在馬德裏簽訂了《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此外,先後簽署了《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保存海牙協定》(1925)、《商標註冊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1957)、《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註冊裏斯本協定》(1958)和《專利合作條約》(1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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