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處理知識產權糾紛的原則是什麽?
1,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解決知識產權糾紛,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該原則是解決知識產權糾紛的最基本、最核心的原則。
以事實為依據,就是實事求是,壹切從實際出發,全面客觀地認定事實,忠於真理。這也是依據法律正確適用法律的前提。
以法律為準繩是指準確適用法律,分清是非,分清責任,懲治違法行為,保護合法權益,確保法律得到嚴格執行,違法者受到追究。作為標準,法律既包括實體法,也包括程序法。
2、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是平等的。
當事人在法律適用上壹律平等,這是憲法確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在解決知識產權糾紛中的具體體現。法律適用上各方壹律平等的原則,是指任何壹方在法律上的合法權益都同樣受到中國法律的保護,任何壹方違法犯罪都應當受到法律的同等追究和懲罰。無論當事人的職業、社會地位、財產狀況如何不同,無論是公民、法人還是其他非法人組織,在法律適用上都是平等的,不允許有任何法外特權,不允許因人而異。無論是中國當事人還是外國當事人,除適用對等原則外,在法律適用上都是平等的。任何尋求解決同壹性質糾紛的當事人,在實體法和程序法上都應享有相同的權利,只要糾紛的事實相同或相似,就應得到相同或相似的法律後果。
3.兼顧公平合理原則。
由於知識產權糾紛的復雜性、科技快速發展導致的知識產權立法的滯後性以及成文法本身的局限性,以公平為價值取向的法律不壹定帶來公平。解決法律與公平的矛盾,必須依靠兼顧公平與合理的原則。兼顧公平與合理原則的適用應以法律的基本原則和立法精神為依據,明確其適用範圍和程序上的具體要求,使知識產權保護嚴格依法實現,在顯失公平或特殊情況下兼顧公平與合理,真正實現對公平價值的追求。
二。知識產權和權益
人身權和財產權
(1)個人權利
從內容上看,知識產權由人身權和財產權組成,也稱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
所謂人身權,是指權利與取得智力成果的人密不可分,是人身關系的法律反映。比如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或者發表、修改作品的權利,就是精神權利。
(2)產權
所謂財產權,是指這些智力成果經法律認可後,權利人可以利用這些智力成果獲得報酬或獎勵的權利。這種權利也被稱為經濟權利。是指智力創造性勞動的成果,是智力勞動者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三,知識產權投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可以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進行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價值。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知識產權投資需要評估的,評估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1)提供專利證書、專利登記簿、商標註冊證、無形資產投資相關轉讓合同、交接證明等。
(2)填寫無形資產投資核實清單。所需的名稱、有效狀態、定價等。與合同、協議、章程相符,並由企業簽字或驗收,全體投資者認可,在清單上簽字。
(3)無形資產要轉讓(知識產權要轉讓登記;簽訂非專利技術的技術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已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的),但在驗資時尚未辦理完畢的,填寫《出資財產轉移表》,由擬設立企業及其出資人簽字,承諾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完畢相關產權轉移手續;合同、協議、章程對交付方式和地點有規定的,應當與合同、協議、章程壹致:“接收方簽字”壹欄應當由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4)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目的、評估範圍和對象、評估基準日、評估假設及其他相關限定條件符合驗資要求的評估報告,以及投資者對資產價值評估的確認文件。
(5)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條刪除了舊款關於知識產權出資比例的要求,即企業可以知識產權出資100%。
(六)以專利權出資的,專利權人為全民所有制單位的,提供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以商標權出資的,提供商標主管部門的批文;具有高新技術成果的,提供國家或省科技管理部門審查認定的文件。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壹
為了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的發展和繁榮,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壹
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督促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保護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壹
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促進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