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立法,完善法制,是依法治國的前提。
列寧非常重視依法治國。無產階級革命在彼得堡勝利的第壹天,列寧就起草了四個重要法令,即《致工農兵書》、《和平法令》、《建立工農政府的決定》和《土地法令》。在列寧領導時期,蘇聯國家非常重視立法工作。在制定1918蘇聯憲法和1924蘇聯憲法兩部憲法的同時,還制定了大量各部門的法律,並開始編纂法典。到1923年,他們先後頒布了蘇聯婚姻、家庭和監護法典和蘇聯刑法典。
列寧不僅強調法制的完善,而且強調要保證法制的統壹。他指出,“法制不能有卡盧加省和喀山省的法制,而應該是全俄羅斯的統壹法制,甚至是所有蘇維埃國家和聯邦的統壹法制”[5]。正因如此,列寧通過蘇聯第八次代表大會確定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及其主席團和人民委員會為立法機關,其他任何機關都無權制定和頒布全國通用的法律,從壹開始就保證了國家法制的統壹。為了完全堅持法制的統壹,列寧還提出了改革司法制度的主張。他特別反對中央和地方檢察機關的雙重領導。他指出,“主張檢察機關雙重領導,取消他對地方政權任何決定的抗訴權,不僅在原則上是錯誤的,而且妨礙了我們堅決執行法制的基本任務,反映了地方官僚和地方勢力的利益和偏見。”列寧還建議建立壹個強大的中央組織,“能夠抵制壹切純粹的地方影響”,以確保法制的統壹。如何看待舊法律在創造社會主義法律?列寧認為應該堅持合法繼承,因為在社會主義之初,人們不可能立即“在沒有任何法律規範的情況下學會為社會工作”。"但是,除了資產階級的合法權利之外,沒有其他的規範."舊法中“保護勞動人民利益”的壹些法律規定不能和整個舊法體系同等對待,而應該有選擇地吸收到社會主義制度中去,為階級的合法利益服務。因此,列寧在制定蘇俄民法典時指出:“西歐國家的文獻和經驗中壹切保護勞動人民利益的東西,都必須吸收”[6]。
嚴格執行和遵守法律是依法治國的關鍵。
列寧強調:“我們必須遵守嚴格的革命秩序,遵守蘇維埃政權的法律和命令,並監督每個人去執行”[7]。法律再完善,如果不遵守,也不過是壹紙空文。在這方面,列寧提出了壹個極其重要的思想,即* * *產生的黨員必須特別遵守法制。利用執政黨的地位來逃避法律是絕對不允許的。當黨員因壹般刑事案件被帶上法庭時,他的定罪應該加重,“消除任何利用執政黨的地位獲得較輕定罪的可能性”。他指出:“對黨員的處分比黨外人員重壹倍”,這是“起碼的常識。”1918年5月,莫斯科革命法院審理了壹起針對莫斯科審訊委員會4名幹部的受賄案,最終只判處他們6個月監禁。列寧得知後非常氣憤,當即指示不要槍斃這樣壹個腐敗的罪犯,而只判了可笑的輕刑,這是黨員和革命者的恥辱。這樣的同誌應該受到輿論的譴責,開除黨籍。1922年3月,根據大量群眾對莫斯科蘇聯中央住宅管理處濫用職權的投訴,決定對該處進行檢查。檢查結果證實,該辦公室部分負責人與莫斯科公用事業局局長、黨員索韋特尼科夫濫用職權,但俄蘇莫斯科市委常委會於3月14日召開的有莫斯科蘇維埃主席團參加的會議否決了這壹檢查結論。列寧得知此事後,立即給俄國中央政治局寫信,指出:“執政黨包庇自己的壞人,是可恥的、荒謬的。”他建議:“給予莫斯科常委嚴厲警告”,並“向各省委重申,凡試圖對法院施加影響以減輕* * *產黨罪責者,將被中央開除黨籍”,“通過司法人民委員會,法院對黨員的處罰必須嚴於非黨員”[8]。
建立和完善法律監督制度,保證法律全面準確實施,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環節
首先,列寧非常重視國家監督機構的建立和完善。在他的親自領導下,1918成立了監督檢查人民委員會部,1920改組為工農檢查院。1923年,列寧向中共中央建議工農檢查院與中央監察委員會合並,使之具有更高的威望和更廣泛的權力,並指出“檢察長的權利和義務只有壹個:註意使全國對法制有真正壹致的認識,而不顧任何地方的差異,不受任何地方的影響”[9]。為了排除地方的幹擾和影響,列寧主張檢察機關實行垂直領導體制,“地方檢察官只能由中央任命,只能受中央領導”[10]。第二,列寧強調需要“自下而上”和“自下而上”的監督。熱烈歡迎群眾來信來訪,無論是曝光、批評、意見、建議、投訴等。,都直接或間接地暴露了國家機關或工作人員的問題,這對政權建設大有裨益。因此,列寧要求各級機關認真對待群眾來信來訪。列寧還強調要善於接近群眾。他指出,“要善於接近群眾,贏得群眾的絕對信任,領導者就不能脫離被領導的群眾,先鋒隊就不能脫離全體勞動群眾”[11]。為了接近群眾,根據列寧的建議,俄國* * * *第八次代表大會通過決議,要求把長期擔任黨和蘇維埃機關工作的* * *黨員送到機床和犁旁邊工作。第三,列寧非常重視輿論監督。在1924俄國第十二次代表大會上,他指出“工農檢察院和中央監察委員會應系統地、有組織地利用蘇維埃和黨的報刊,揭露各種犯罪行為(懈怠、賄賂等。)" [12].此外,列寧還重視知識分子在監督中的作用。他指出,“吸收知識分子和專家的目的,是為了集中真正具有現代化水平的人才,即不亞於西歐優秀典型的人才,以提高工農檢查院的質量”。
列寧晚年依法治國思想的當代意義
首先,要樹立法治的權威和統壹。亞裏士多德早就指出“法治應當包括兩層含義:既定的法律被普遍遵守,人人遵守的法律本身應當是制定完善的法律”。人們遵守的法律可以是“好法律”,也可以是“壞法律”。只有“良法”才是法治的前提,因為法治的核心是普遍服從。有了好的法律,卻不能被民眾普遍遵守,無異於壹紙空文。法律至上的觀念是現代法制的基本要素之壹,它要求法律在社會調整體系中處於最高地位,要求法律與領導者的意誌相沖突時以法律為準。在我們過去的歷史中,權力大於、高於法律,法律被權力所支配,法律成了當權者的拐杖。今天,法治就是要扭轉權力與法律的關系。同時,要堅持和維護社會主義法治的統壹和尊嚴,確保法律法規有章可循,形成合力。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也需要強調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否則就會阻礙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阻礙統壹市場體系的形成和發展。
其次,要批判地繼承和移植舊法律和資本主義法律。在中國的法治建設中,我們當然必須高度重視中國本土的法律資源,並應對其進行整理、重構或再開發。但是,面對資本主義法律文化和舊的法律文化,我們也應該大膽借鑒和移植他們的成功經驗,以縮短我們的探索過程,降低錯誤的成本,逐步與國際接軌。因為中國的法治建設不可能脫離“全球化”的整體背景而完全本土化,正如列寧所說,“社會主義如何實現,取決於我們的蘇維埃政權和蘇維埃統治機構與資本主義最新進展的結合”[13]。當然,批判地繼承和移植並不意味著照搬壹切。正如列寧在領導制定蘇聯民法典的過程中指出的,我們不承認任何“私人”性質的東西。在我們看來,經濟領域的壹切都屬於公法的範疇,我們所允許的資本主義只是國家資本主義。在此基礎上,列寧建議擴大國家對“私法”關系的幹預,擴大國家依法“廢除私人契約”的權力,不是適用羅馬法典,而是將我們革命的法律意識運用於“民事法律關系”[14]。在這裏,列寧提出不承認任何“私法”,並不意味著他否認民事關系私法的存在,並在社會主義條件下調整這種關系,而是在制定民法(私法)的過程中,不要“隨波逐流”,不要照搬壹切資產階級的法典,不要總是遵循資產階級的民法觀念,而要創造壹部體現社會主義經濟關系的新的民法典。
第三,正確處理黨的政策在治國理政中的作用。列寧強調,黨不能代替權力機關立法,政策不能代替法律。“黨代會上不能制定法律”[15]。長期以來,中國是壹個政策社會,依靠政策治理國家,但政策統治本質上是人治。依法治國的方略是從依靠政策向依靠法制轉變。因為法律制度以其嚴肅性、穩定性和強制性,可以避免政策易受形勢變化的不足,抵禦來自個人意誌的幹擾,削弱舊制度形成的障礙。過於依賴政策,會讓社會處於缺乏明確規範和準則,缺乏有序秩序和穩定發展的狀態。當然,從政策社會向法制社會的轉變,並不是放棄政策,而是讓政策在有限的範圍內發揮作用。
第四,列寧的“中央領導機構”模式啟發我們實行“司法垂直領導模式”,即壹方面改變目前地方政府控制地方司法人員任免和調動的做法,由上級司法機關根據考核提名推薦下級司法人員,然後, 根據我國憲法關於各級司法機構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並對其負責的規定,由同級權力機關檢查、選拔和任命; 另壹方面,要改變地方司法機構經費依賴地方財政的經費管理體制,實行中央財政統壹撥款的制度。也就是說,各地要根據自己的財力和司法機構預算的申請,每年給中央財政撥壹定的經費。中央集權後,他們會根據地方法院做出的統壹預算逐級分配經費,從而獲得司法機構的財務獨立,擺脫對地方財政的依賴。這樣,高素質的司法人員就能自覺抵制地方勢力,司法機關在人事組織和經費管理制度上擺脫地方行政機關的控制,從而形成司法行政垂直領導模式,有助於消除地方勢力,克服司法中的地方保護主義,實現司法權的統壹,保障國家法制的統壹。
第五,法治建設需要完善的法律監督。為了保證人民賦予運河的權力不被濫用、腐敗或變成統治人民的權力,人民必須掌握監督國家的權力和權利,以保護自己免受自己國家的侵犯。因此,列寧指出“壹般用什麽來保證法律的實施?”壹是監督法律的實施,二是懲罰不執行法律的人”[16],“監督是* * *資本主義社會正常運轉的必要條件”。在當前中國的法治實踐中,只有當人們相信法律是制約和限制權力的正義之物,從而保護權利或無辜的人時,人們才會尊重和支持法律。否則會讓公眾對法治失去信心,對依法治國失去最廣泛的社會基礎。因此,應盡快完善司法機關、人大和政府之間的制約機制,將法律監督與黨內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結合起來,劃清各監督主體的責任、權限、標準和程序。特別是,應當明確監督的程序。從某種意義上說,程序的公正可以影響結果的公正。明確監督的程序,既可以節約監督成本,又可以避免虛假監督和遺漏監督。同時還應建立監督保障機制,既包括物質保障,也包括依法監督後免遭打擊報復的保護。這就需要建立壹系列的後續制度,如薪酬制度、獎勵制度、保密制度等。中外治國史證明,監督制約是治國安邦的重要制度。沒有救濟的權利不是完整的權利,沒有監督和制約的權利必然導致權力的濫用、腐敗和危害國家。
第六,要高度重視幹部隊伍建設。政治和治國之道,關鍵在於用人。古今中外治國史上的壹條重要經驗就是“治民先治官,治國先治官”。列寧特別重視黨員幹部的建設,他指出:“我們壹切經濟機關工作中最大的問題是官僚主義。* * *黨員變成了官僚,如果有什麽會毀滅我們,那就是這個”[17]。不可否認,中國的幹部人事制度仍然存在壹些問題,如選拔缺乏透明度,任用重才輕德,在職教育和跟蹤管理缺乏,使用和監督脫節。這些問題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潛在隱患,應當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