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案件的移送方向
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案件,由作出該法律文書的第壹審人民法院管轄。即使案件由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案件的執行仍由原第壹審人民法院管轄。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依法制作的有財產內容的涉外執行案件。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先予執行和財產保全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轄。
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包括裁決書、調解書,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涉外仲裁機構制作法律文書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法院依法執行的發生法律效力並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債權文書的執行案件,由被申請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執行案件可以由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申請執行人可以選擇。當事人分別向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由最先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
受理執行案件的人民法院發現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但如有異議認為本院無管轄權,必須重新移送時,應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可以相互移送民事執行案件。上級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有權執行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案件交由下級人民法院執行。下級人民法院認為自己管轄的執行案件因特殊原因不便執行或者無法執行,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執行的,報經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後,可以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執行。
案件執行中的受案範圍
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執行或移送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或權利人;
(三)申請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四)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含有給付內容,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五)債務人未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
(6)屬於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管轄的。
申請強制執行,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1)申請執行。申請執行書應當載明申請執行的原因、事項、執行對象以及申請執行人所知道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
申請執行人書寫申請執行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人民法院的接待人員應當將口頭申請制作筆錄,由申請執行人簽名或者蓋章。
(2)生效法律文書復印件。
(三)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人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四)權利繼承人或者受讓人申請強制執行的,應當提交權利繼承或者受讓人的證明文件。
(五)其他應當提交的文件或者證件。
申請執行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附有仲裁條款的合同或者仲裁協議。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應當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交納申請執行費。
申請執行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者線索等信息。被執行人必須如實向人民法院報告財產狀況。
執行系統
第壹章總則
為建立公正、規範、高效、廉潔的執行機制,維護當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生效法律文書及時有效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等法律法規,
執行案例時實現流程管理。
執行案件的過程包括立案、執行準備、執行和結案四個階段。
合議庭負責執行案件。
不同的合議庭負責執行和審查執行情況。
根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就有關事項舉行聽證。
第二章實施機構和職責
法院下設執行綜合科和執行實施科,分別負責裁定、異議審查、整合、執行等事務。
綜合部負責:
(壹)討論和決定下列重大事項:
1,提交生效法律文書申請再審;
2、審查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是否不予執行;
3.審查和處理異議;
4.其他;
(二)決定和辦理委托評估、審計、拍賣和變賣事宜;
(三)負責院長的接待日;
(四)區、院、局領導交辦的有關工作。
執行科的職責是:
(壹)負責準備工作,包括:變更、追加被執行主體,中止、終止執行程序,以物抵債,辦理執行款物交付等。
(二)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
(三)依法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采取強制措施;
(四)執行綜治辦作出的裁決;
(五)其他實施行為;
(六)院、局、庭領導交辦的有關工作。
第三章立案
立案庭負責審查申請執行、移送執行、指定執行、委托執行案件。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立案次日將案件移送執行局。
第四章實施
執行準備包括以下任務:
(壹)向雙方送達有關文件;
(二)審查實施依據;
(三)召集當事人談話,督促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義務;
(4)其他。
承辦人應當自收到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將《受理案件通知書》、《申請執行人證據表》、《限期執行通知書》和《財產申報表》送達當事人。
承辦人應當在收到案件之日起五日內審查執行依據,酌情閱讀審判卷宗,召集當事人談話。
發現執行依據可能有誤或者應當裁定不予執行的,應當及時提交合議庭討論。
執行的準備工作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十日內完成。
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執行小組應當監督執行。被執行人不按和解協議履行的,應當及時執行。
發現被執行人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應當及時執行強制措施。
因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實施準備工作的,經實施小組負責人同意,提前兩天報請行長批準延期。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日。
承辦人逾期不履行義務或者未達成和解協議的,應當及時擬定初步實施方案。
承辦人應當對被執行人的收入、銀行存款、有價證券、不動產、車輛、機器設備、債權、知識產權、對外投資、收入等情況進行調查,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對本細則第六條規定的事項,承辦單位應當提出書面意見,經實施組負責人同意後,在兩天內移交綜合裁決組。
情況緊急,必須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以在拘留後立即向院長、院長報告,辦理批準手續。
案件當事人、案外人提出本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異議的,承辦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二日內,向綜治組提出書面意見,轉綜治組審查。
執行階段的工作壹般應在受理案件之日起兩個月內完成。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實施小組負責人同意,應提前十天報總裁批準。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壹個月。
綜合治理小組應當在七日內對實施小組提交的重大事項進行討論和決定。遇有緊急情況,應按日討論決定。
評估、拍賣、變賣被執行人財產,或者對其財務狀況進行審計,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七天。
評估(拍賣、出售、審計)機構由雙方從候選機構中協商確定。協商不能達成壹致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公開抽簽。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評估(審計、鑒定)結果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將報告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對評估(審計或鑒定)結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結果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人民法院收到異議後,應當在五日內召集作出處理結果的有關機構接受當事人的質詢;異議成立的,應當責令改正。
相關機構拒不補正,或者當事人對補正結果不滿意,合議庭認為有真實原因的,對評估(審計、鑒定)結果不予確認,按照本規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委托相關機構重新評估(審計、鑒定)。
執行異議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壹)案外人主張執行標的權利的;
(二)當事人對裁決執行不服的(拘留和罰款除外);
(三)當事人對強制措施不服的。
執行異議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提供相關證據。
除聽證外,綜合評審組對執行異議的審查壹般應在收到異議之日起十日內完成。
異議成立的,應當立即糾正相關裁定或者執行措施;異議不成立的,應當自作出復審決定之日起五日內書面駁回。
第五章結案、歸檔、期限和統計
結案的方法是:
(壹)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已經全部實施;
(二)裁定終止執行的;
(三)裁決不予執行的;
(四)執行當事人之間的和解協議,符合省高院規定的結案條件。
案件的執行應在四個月內完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提前十天報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兩個月。
非訴訟執行案件應在三個月內結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以及前款規定的執行案件超過六個月的,請提前十日報我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高級人民法院備案。
經批準延長辦案期限的,承辦人應當報立案庭備案。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辦案期限中止,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連續計算:
(壹)宣布或者委托評估、審計、鑒定、拍賣或者變賣;
(二)因執行發生爭議正在協調的;
(三)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提供執行擔保後中止執行的;
(四)中止執行期間或者被上級法院通知中止執行期間。
對於指定執行的案件,執行期限應當重新計算。
承辦人應當在結案時填寫結案卡,將案卷移送綜治組,綜治組應當在結案後壹個月內裝訂成冊。
執行法院負責統壹執行案件的統計。第六章附則
我院執行局(院)院長組織並監督本制度的實施。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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