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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監督的案子是我院復查的嗎?

監督主體: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執行)、高級人民法院(統壹管理本轄區內的執行)和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人民法院和專門法院執行);

監督對象:裁決?決定?通知或具體執行行為,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動執行或執行久拖不決的案件;

監督結果:撤回申請、駁回申請、限期改正、撤銷和改正、促進執行、指定執行等。

辦理執行監督案件常見的七個問題

難題壹:執行監督案件的審查範圍

難題:第二人拒絕接受執行監督裁定的救濟途徑

問題三:院長以發現的形式撤銷以實物清償債務的裁定是否屬於執行?

問題四:當事人對消極執行、拖延執行、延期執行有什麽救濟措施?

問題五:案外人不服執行,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嗎?

問題六:信訪執行與執行異議、復議、監督程序如何銜接?

問題7:標的物執行後,當事人主張評估報告程序違法、結論錯誤的,應當適用何種程序性救濟?

難題1。執行監督案件的審查範圍

裁判視角——執行監督案件的審查範圍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執行監督案件應當主要圍繞執行法院的執行行為是否合法、復議裁定書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適用的法律是否正確進行。

案例索引:被執行人常州金地化工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楊XX、被執行人溧陽金綠洲置業有限公司、常州化工研究院、唐XX、迪XX、張Xx糾紛執行監督案。

裁判案號:(2015)申智字第57號

裁判視角——執行監督案件的審查範圍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火電公司在評估拍賣過程是否違法時,並未在本案的異議復議程序中提出該問題,故該問題在我院執行監督程序中不予處理。熱電公司認為本案拍賣程序違法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

案例索引:淄博嘉洲熱電有限公司、淄博嘉洲熱電有限公司、淄博嘉洲化工有限公司執行監督案。

裁判案號:(2016)最高法監字第41號

難題2。對拒絕執行監督裁定的當事人的救濟

裁判觀點——當事人不服執行監督裁定,只能上訴。

執行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訴,對申請執行監督的申訴進行立案審查,並作出執行監督裁定。執行監督裁定書的性質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執行異議,屬於執行監督的範疇。申訴人不服執行監督裁定,無法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行為異議,只能向上壹級法院申訴。

案例索引:北海華增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銀海區人民政府執行復議案(民司法(案)字第32號2017)。

裁判案號:(2016)桂05芝罘12。

裁判觀點——執行監督行為不能通過執行異議程序審查。

並不是人民法院在執行中做出的所有行為都可以被質疑。就本案涉及的執行監督行為而言,執行監督與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的執行異議等執行救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是作為兩種不同的糾錯機制同時存在的。執行監督行為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執行行為。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執行監督行為不滿的,不應通過提出執行異議予以救濟,否則會導致程序的循環。當然,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執行監督不服的,仍然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1條、第72條的規定,通過執行監督程序解決。

案例索引: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分行與匯通置業有限公司、煙臺殷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濟南尹仲實業有限公司及利害關系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市中支行、中儲發展有限公司執行該復雜提案。

裁判案號:(2015)直第31號

難題3。撤銷院長以發現的形式以實物清償債務的裁定是否屬於執行?

裁判觀點——撤銷以物抵債裁定的行為屬於執行行為,可以提出異議復議。

本案的焦點是河南高院的復議裁定書是否認為洛陽中院在本案中的監督行為不屬於執行行為,當事人不能提出異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復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第壹款規定:“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在執行過程中或者執行保全、先予執行裁定過程中有下列行為違法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進行審查: (壹)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抵債、中止執行、暫緩執行、終結執行等。(二)應當遵循的法定程序,如執行的期限、順序等;(三)人民法院認定的侵害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洛陽中院在作出以物抵債裁定後,撤銷以物抵債裁定,中止案件執行。這些行為雖然是以我院院長發現的執行監督方式處理的,但實際上是作出了新的執行行為,因此當事人可以通過異議和復議程序進行權利救濟。在洛陽中院對與本案相關的異議請求作出審查裁定後,河南高院以洛陽中院撤銷以物抵債裁定屬於監督行為而非執行行為,不應通過異議和復議程序進行審查,屬於適用法律錯誤為由,駁回了吳紅陽的異議申請,本院予以糾正。

案例索引:申訴人吳紅陽、呂惠祖、三亞程序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案

裁判號:(2019)最高法執374號。

難題4。當事人對消極執行、拖延執行、延期執行有什麽補救措施?

裁判觀點——當事人不能對消極執行、拖延執行、延期執行提出異議,而應啟動上級法院監督執行的程序。

本案的焦點是申請執行人是否認為執行法院執行不力、被動,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提出執行異議和復議。分析如下:

《民事訴訟法》第225條和第226條的規定賦予了執行當事人不同的救濟渠道。其中,第二百二十五條是關於執行行為異議程序的規定,其異議理由主要包括執行法院采取的具體執行措施和執行過程中應當遵守的具體法定程序。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具體執行措施或者程序違法,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提出執行異議。第226條規定了督促執行的程序。執行法院在法定期限內不執行的,執行申請人可以向上壹級法院申請督促執行,而督促執行的理由是執行法院消極執行、怠於執行。本案中,東源公司對執行法院的具體執行措施或程序未提出異議,但認為執行法院執行被動,請求執行法院盡快采取相應的執行措施,完成本案的執行工作。從其主張來看,應當適用督促執行程序進行救濟。此外,從救濟方式來看,執行法院在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啟動執行異議審查程序後,認定具體執行措施或者程序違法的,應當采取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的形式予以糾正。上壹級法院依據第二百二十六條啟動督促執行程序的,認定執行法院消極或者怠於執行,可以采取限期執行、升級執行或者指令執行等方式進行監督。本案中,東源公司的訴求是盡快執行,沒有具體的撤銷或更正對象。通過更高壹級法院敦促執行是適當的補救辦法。

案例索引:淄博東源實業總公司、山東盛發置業有限公司執行上訴案。

裁判案號:(2015)申智字第50號

難題5。案外人不服執行,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

裁判觀點——案外人不服執行,不應由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2012)保民三初字第107號民事判決不涉及職工持股會的法律責任,職工持股會與民事判決結果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職工持股會雖然主張判決的執行損害了其合法權益,但在本案中不具有第三人的地位,其起訴不符合第三人撤訴的條件。初審法院。職工持股會認為壹審法院執行查封其土地使用權有錯誤的,可以提出執行異議予以解決。

案例索引:河北建工集團管道構件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保定金盛管業有限公司、河北大喬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取消職工持股會糾紛案

裁判案號:(2016)最高人民申請號1317.

問題6。信訪執行與執行異議、復議、監督程序如何銜接?

執行規範——信訪執行與執行異議、復議、監督程序如何銜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處理信訪工作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三部分和正在審查中的信訪處理,對執行監督與執行信訪的關系有詳細規定。

第11條、審查信訪的基本要求審查信訪案件是指信訪人信訪投訴,反映執行行為違反法律或者向執行對象主張實體權利,請求糾正執行錯誤的案件。

正在審查的信訪案件的處理應當遵循“訴訪分離”的原則。能通過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補救的,必須通過法定程序進行審查;如果已經窮盡了本意見規定的法律救濟程序和執行監督程序,可以依法終結信訪。屬於審判程序和國家賠償程序範疇的,告知通過相應程序尋求救濟。

第15條復議裁定的監督壹旦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不服《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復議裁定的執行,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訴的信訪案件,上壹級人民法院應當作為執行監督案件立案審查,並以裁定作出結論。

第16條補充救濟未受理執行異議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在異議期內提出異議,執行法院未立案審查的。異議期過後,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繼續申訴、上訪的,執行法院應當作為執行監督案件立案審查,以裁定方式作出結論。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不服前款規定的執行監督裁定,繼續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上壹級人民法院應當作為執行監督案件立案審查,並以裁定作出結論。

由此可見,執行異議、復議、監督基本遵循壹異議、壹復議、壹監督的救濟渠道。如果沒有走完異議、復議、監督程序,似乎還是可以進入執行救濟渠道的。

難題7。標的拍賣執行後,主張評估報告程序違法、結論錯誤的當事人應適用何種程序性救濟?

裁判觀點——超過期限提出的異議,如評估拍賣範圍錯誤、評估人員資格違法、評估方法侵害其合法權益等,應通過執行監督程序進行審查。

評估機構根據人民法院的委托進行的評估,是人民法院執行的輔助行為。人民法院有權對評估機構和人員是否具備評估資格、評估範圍是否符合要求、評估程序是否嚴重違法進行審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六條,當事人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後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有證據證明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格或者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對於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的上述異議,執行法院可以通過執行異議程序進行審查。本案中,根據已查明的事實,浩源公司在拍賣前並未提出異議,而是在涉案標的物已經拍賣、拍賣後才提出異議,超過了上述收到評估報告後十日內提出異議的期限,不符合異議案件的受理條件。故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裁定駁回浩源公司的異議申請,結論正確。

但浩源公司提出的評估拍賣範圍錯誤、評估人員資質不合法、侵犯其合法權益等問題,可能會影響拍賣後基於評估報告以實物抵債的價格,涉及被執行人的實體權益。因此,執行法院仍應通過執行監督程序對浩源公司提出的超過法定期限的異議進行審查。關於青海高院重復執行的相關事實問題也應壹並審查。

案例索引:青海浩源礦業有限公司與秦Xx合同糾紛執行恢復建議書。

裁判編號:(2017)最高法執25號

附:執行監督規範和規定梳理

1.1實施規定(試行)(2020年修訂)第十三節

第71條上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執行。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法院的執行工作。

第七十二條。上級法院發現下級法院的命令正在執行。決定?通知或者具體執行不當或者錯誤的,應當及時責成下級法院予以糾正,並可以通知有關法院暫緩執行?下級法院接到上級法院指令後必須立即糾正?如果認為上級法院的指令有錯誤,可以在接到指令後五日內請求上級法院復議?上級法院認為請求復議的理由不成立,下級法院仍不予糾正的,上級法院可以直接作出裁定或者決定予以糾正,送達有關法院和當事人,並直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第75條,上級法院是監督?指導?協調下級法院執行案件,發現執行所依據的生效法律文書確有錯誤的,應當書面通知下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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