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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階段可以調解嗎?

壹、執行中當事人能否和解?

當事人可以在執行中和解。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即雙方當事人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協議,以解決彼此之間的民事權利糾紛,從而終結執行程序,這種做法稱為執行和解。

和解不同於調解。調解是在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糾紛。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壹方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在審判程序中廣泛使用調解,但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不能主持調解。因為案件壹旦經過審判程序,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是由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只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才能改變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和解是當事人自願協商達成的協議,體現了對其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處分,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壹方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仍將執行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不執行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

在執行程序中,雖然不能調解,但民事訴訟法允許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這是由民事訴訟法“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的基本原則所決定的。審判終結後,債權經人民法院判決確認,但仍有權處分該權利。執行和解是債權人處分其權利的意思表示。只要這種和解不違反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

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報告,執行人員應當對當事人的和解協議進行審查,對違反國家規定的和解協議,不得批準。對於符合法律規定的協議,執行人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執行程序相應終結。壹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已經生效的原法律文書。經對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和解協議已經履行的,當事人不得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二,法院執行難的原因

1,法制觀念淡薄,拒不履行法定義務。

拒不履行法律義務主要表現為查找被執行人困難、被執行人財產困難、協助執行人困難、移動被執行財產困難、抗拒執行案件發現困難。案件不能及時全部執行,原因有:被執行人無財產或財產不足以執行,導致案件無法執行或不能全部執行;被執行財產狀況不明,無法進壹步執行的;被執行人是公有制企業或具有壹定規模的企業。雖然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但考慮到穩定性問題,無法執行;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但以依賴、拖、躲、逃等手段非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2.藐視法律權威,公然暴力抗拒執行。

在壹些地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令被肆意撕毀,被執行人的財產被擅自處理,被執行人逃避、阻礙、幹擾人民法院執行,圍攻、毆打甚至殺害被執行人,暴力抗拒執行的事件時有發生,有的已經到了觸目驚心的地步。尤其令人痛心的是,由於種種原因,上述藐視國家法律權威、損害人民法院尊嚴的行為往往得不到有效查處,導致犯罪分子逍遙法外,有恃無恐,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加劇了“執行難”。

3.實施環境惡劣,地方保護主義嚴重。

壹些地方和部門領導無視整體利益和神聖法律,從本地區本部門狹隘利益出發,給執行人員打招呼、定調子,給執行工作設置各種障礙。有的制定地方政策,明文要求外地法院實施資金轉移,必須經當地領導批準;有的對壹些地方企業實行“掛牌”保護,公開規定凡涉及這些企業作為債務人的案件壹律不得執行;有些人甚至公開動用警力抗拒處決。在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的幹擾下,事情時有發生,人民法院乃至神聖法律的尊嚴被無端踐踏,大量法律義務難以履行。

以上知識是我對當事人和解問題的回答。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法院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可以和解,這種和解就是執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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