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關於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1。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出於法律原因。這些法律原因包括兩類:壹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是當事人不能預見和克服的客觀情況;二是妨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其他情形。2、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的最後六個月,訴訟時效中止生效。3.訴訟時效中止前經過的期間,與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消失後繼續的期間合並計算。但中止的時間過程不計入時效期間。因此,民法將訴訟時效中止視為訴訟時效完成的暫時障礙。二)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根據《民法通則》第140條,訴訟時效中斷的原因包括提起訴訟(起訴)、壹方當事人提出請求(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承諾)。這些原因不同於中止訴訟時效的原因,都是根據當事人的主觀意誌進行的行為。訴訟時效的目的是促使權利人行使請求權,消除權利義務關系的不穩定狀態。因此,訴訟時效的條件是權利人不行使權利。如果當事人通過實施這些行為使權利義務關系再次明確,訴訟時效就沒有繼續計算的意義,當然應該中斷。
法律客觀性:
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因法定事由中斷消除後,訴訟時效重新開始的制度。最長時效期限不適用於中斷。訴訟時效中斷的影響是:①中斷消除後,原訴訟時效期間的長度重新計算。(2)債權人對同壹債權主張部分權利的,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及於其余債權,但債權人明確放棄其余債權的除外。(3)對於連帶債權人中的壹人,訴訟時效中斷有效,對其他連帶債權人也有效;對於其中壹個連帶債務人,訴訟時效中斷的原因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具有訴訟效力中斷的效果。需要註意的是,該規定不適用於連帶責任保證,因為《擔保法解釋》第三十六條規定:“在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的訴訟時效中斷,以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不中斷”。還應註意的是,最長時效期限不會中斷,只有普通時效期限和特殊時效期限會中斷。在最長時效期間,普通和特殊時效可以中斷多次,次數不限。(二)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原因1。權利人提起訴訟(1)權利人提起本訴訟、反訴以及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可能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訴訟時效自提出申訴或者提起口頭訴訟之日起中斷。(2)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對債務人的債權和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均具有時效中斷的效力。(3)債權人申請仲裁、支付令、破產、宣告破產債權、宣告債務人失蹤或者死亡以主張權利、申請訴前措施(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申請強制執行、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訴訟中主張抵銷,與訴訟具有同等效力。需要註意的是:①訴訟時效因起訴而中斷,中斷時間為遞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當天,而不是法院受理的當天,更不是起訴狀送達的當天。(2)壹般觀點認為,裁定駁回起訴,起訴人撤訴的,不會造成時效中斷。(3)因訴訟中斷時效期間的,自生效給付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重新計算兩年的執行時效期間(《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見例1)。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兩年。申請執行限制的中止和中斷,適用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法的有關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限,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2.權利人主張權利(1)訴訟時效第1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壹百四十條規定的“壹方當事人提出的請求”,具有中斷訴訟時效的效力: (壹)壹方當事人直接將主張權利的文書送交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名或者蓋章,或者對方當事人不簽名或者蓋章,但是,(二)壹方當事人通過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已經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三)當事人壹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從對方賬戶中扣劃前款所列本息的;(四)壹方當事人下落不明,另壹方當事人在下落不明當事人住所地國家級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發布含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2)債權轉讓的,自債權轉讓通知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訴訟時效中斷。(3)權利人在訴訟外請求人民調解委員會、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效力自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4)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自報案、控告之日起中斷。上述機關決定不立案、駁回起訴、不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駁回起訴、不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刑事案件進入審判階段,訴訟時效期間從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3.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1)。債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擬定債務清償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的,訴訟時效自債務人同意履行債務之日起中斷。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重新計算。(2)債務承擔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的承認的,訴訟時效自債務承擔意思到達債權人之日起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