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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治安保衛工作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治安保衛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自治區境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的治安工作。第三條各單位的治安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確保重點、打擊犯罪、確保安全”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和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各單位治安保衛工作的領導。

各級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所屬單位的治安保衛工作。

公安機關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檢查、監督本條例的實施,指導各單位的治安工作。

各單位必須自覺接受公安機關的業務指導,積極協助公安機關破獲各類案件。第五條各單位應結合實際情況,建立健全治安保衛工作責任制,完善工作制度,分級負責,落實到人。第二章治安任務和職責第六條各單位治安工作的任務是:維護單位內部治安秩序,預防違法犯罪和治安災害事故,保護國家、集體和職工的生命財產安全。第七條各單位行政主要領導應當定期對本單位的治安保衛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並指定壹名行政副職領導負責本單位的治安保衛工作。第八條單位主管治安保衛工作領導人的職責:

(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完成當地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上級機關部署的安全保衛任務;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治安保衛工作責任制和其他治安保衛工作制度,將治安保衛工作與生產經營工作壹起規劃、部署、檢查、考核、獎懲,及時解決治安保衛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三)組織法制和安全教育,提高職工遵紀守法、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自覺性;

(四)領導本單位(含群眾性治安組織)的治安隊伍,加強治安隊伍的思想、組織和業務建設;

(五)組織力量協助公安機關查處重大反革命案件、其他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

(六)依照本條例決定本單位治安工作的獎懲。第九條單位治安保衛部門(幹部)的職責:

(壹)動員和組織職工做好防特、防盜、防火和安全災害事故工作,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二)領導治安委員會、廠(校、礦)隊、治安巡邏隊、經濟警察和企業消防隊,搞好治安聯防,加強要害部門和要害部位的保衛工作,確保安全,維護單位內部治安秩序;

(三)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本單位職工及其家屬和暫(寄)住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調解糾紛,幫助教育犯罪分子;

(四)對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和被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的被告人進行監督檢查;

(五)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調查或協助調查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查處治安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第三章分類管理第十條現金和票證管理:

(壹)各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實行現金管理的規定,現金和票證由專人保管,現金和票證必須存放在保險櫃內,房屋、門窗要安全牢靠,安裝必要的防盜報警裝置;

(2)庫存現金不得超過銀行規定的限額。提取、交付金額較大的,必須有兩人以上同行,巨款必須坐車取送,必須有專人負責押運;

(三)支票等票證的管理,要堅持檢查和復核制度,堵塞漏洞。第十壹條材料管理:

(壹)原材料、材料、產品和商品的加工、生產、儲存和運輸應有明確的責任制,防止被盜、損壞和事故發生;

(二)物資倉庫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完善值班、巡邏和門衛制度,嚴格執行物資出入檢查制度;

(三)物資回收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收購廢舊金屬、設備等物資,堵塞銷贓渠道。第十二條稀有金屬、貴重物品和精密儀器、設備等有關資料,要存放在保險櫃(櫃)內,指定專人保管。要嚴格管理制度,定期檢查。第十三條檔案、文件、重要科研資料和圖紙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確定專門機構或專人負責管理,嚴格履行登記、保管、傳遞和使用程序,防止泄密。第十四條文物管理:

(壹)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定期進行文物的發掘、保存、使用和展覽,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二)珍貴文物應指定專人管理,庫房必須堅固,有防護措施,有值班人員看守,並裝有防盜報警裝置;

(三)文物盜竊案件,文物管理單位應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偵破,對損壞、丟失的文物,要查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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