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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檢察院面臨的問題有哪些?

淺談派駐鄉鎮檢察院基層檢察院的健康發展

目前,我國鄉鎮檢察室的主要類型

(1)職能檢察室

職能檢察室是20世紀80年代建立的檢察室的基本形式。它順應了當時的經濟發展趨勢,其初衷是為了打擊因村鎮快速發展而引發的貪汙賄賂等經濟犯罪。

(2)服務型檢察機關

這是近年來設立檢察室的壹種主要模式。其職能定位是受理當事人的投訴,開展法制宣傳,開展專項預防和信息訴訟等。,把陽光檢察納入工作範圍,做到傾聽民生、民聲、民訴,更多地為檢察機關職能部門服務,檢察工作需要交給職能部門辦理。

(3)綜合檢察室

接受雙重領導,既是檢察院的領導,又是當地鄉鎮黨委的領導,容易得到當地黨委政府的支持,有利於各項檢察工作的開展,職能也比較齊全,但綜合檢察室不符合我國現行憲法規定的權力結構。

鄉鎮檢察室發展中的問題和困難

(壹)法律地位不明確

雖然我國《人民檢察院鄉(鎮)檢察院工作條例》勉強可以作為設置鄉鎮檢察院的依據,但該條例只是壹個原則性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相比較而言,人民法院派出的法庭和公安機關派出所的法律地位是非常明確的。《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地區、人口、案件設立若幹人民法庭”。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公安派出所組織條例》規定:“為了加強社會治安,維護公共秩序,保護公共財產,保障公民權利,市、縣公安局可以在本轄區內設立公安派出所。“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的《內部工作條例》與《人民法院組織法》和《公安派出所組織條例》相比,效力差異明顯。鄉鎮檢察院長期以來只能按照《內部工作條例》探索性地開展工作,機構設置和工作職能沒有法律依據,是鄉鎮檢察院工作的最大問題和難點。

(二)功能定位不清。

近年來,新成立的鎮(街)檢察院由於沒有法定職責和明確的職能定位,主動性、機動性和獨立性不強,往往只是被動地協助派出檢察院開展業務工作,有的派駐鎮(街)工作流於形式,收效甚微。在缺乏明確的職能定位和硬工作職責的情況下,大多數鄉鎮檢察院只能開展壹些法制宣傳、預防犯罪、參與綜治等“軟任務”,或者協助黨委政府處理檢察職能以外的事情,沒有突出接待群眾來信來訪、協助查辦職務犯罪、加強執法監督等職能。同樣,作為基層機構,人民法院有明確的審判職能,派出所有治安和戶政職能,鄉鎮司法所也有人民調解、安置教育和法制宣傳職能。這些機構在紮根基層、面向群眾的同時,有著非常獨特、清晰的職能定位,能夠直接服務於鄉鎮基層的整體發展,具有其上級機關無法替代的優勢。然而,由於職能定位上的缺陷,鄉鎮檢察院的工作職能並不明確,許多鄉鎮黨政領導甚至基層檢察官也認為鄉鎮檢察院可有可無,作用不大。

(三)內部管理不規範

目前基層檢察院對鄉鎮檢察院的管理比較松散,缺乏規範性。有的由具體業務部門協調管理,如反貪局、應用控制部等;有的由政工科或辦公室等綜合部門協調管理,沒有統壹規範的管理部門。人員管理上還是有漏洞的。除了本單位的工作人員,壹些鄉鎮檢察院的工作人員還聘請了鄉鎮政府、村委會等社會人員。即使是自己單位的工作人員,也多是兼職,大部分時間還是在調度醫院工作,沒有考慮到鄉鎮檢察院的工作。不清楚如何規範管理這些人員。即使得到管理,也往往流於形式。此外,由於上級醫院沒有將鄉鎮檢察工作納入考核範圍,基層醫院設立鄉鎮檢察室,更多地側重於全院各條線有考核指標的工作,而較少關註鄉鎮檢察室如何實施績效考核管理和規範化管理。這樣壹來,想管就管,問題不大,但反正不納入上級考核範圍,對醫院整體工作不會有什麽影響。這樣,管理不到位,使鄉鎮檢察院無法走上科學化、專業化、規範化的發展軌道,嚴重制約了其健康有序發展。

(四)保障機制不完善

正因為鄉鎮檢察室的設立缺乏法律依據,所以檢察室的設立完全取決於當地黨委政府的認可和支持程度。就各地情況來看,鄉鎮檢察室壹般設在鄉鎮政府的辦公場所,甚至是臨時借用的辦公場所,無法保證檢察機關的獨立地位,也影響了村民舉報的積極性。此外,人員經費短缺也是制約鄉鎮檢察院發展的重要因素。很多基層檢察院長期超負荷工作。這種情況下,即使能解決經費問題,也很難解決人員配備問題。而且檢察院需要遠離機關的獨立工作人員,這在人員配備嚴重不足的欠發達地區就更少了。這些現實困難嚴重影響了檢察機關的整體執法效率和形象,不利於鄉鎮檢察室的發展壯大。

上述問題的存在,既說明鄉鎮檢察院的工作還在探索中發展,也說明鄉鎮檢察院的建設要因地制宜,科學設置,用心探索,努力提高,特別是在設置之初,就要明確鄉鎮檢察院的工作職責,建立科學的工作制度,並在實踐中不斷改進和完善。

加強鄉鎮檢察院建設的必要性

新形勢下,加強鄉鎮檢察室建設,是當前“重心下移、檢察權下沈、法律監督向廣大農村延伸”思路下的壹項重要改革舉措,也是檢察機關深化“三項重點工作”,更好地將檢察職能向農村延伸,服務大局、服務基層的必要手段。

(1)加強鄉鎮檢察院建設是服務地方經濟發展大局的需要。

(二)加強鄉鎮檢察室建設是完善基層司法機制、強化權力制衡的需要。

(3)加強鄉鎮檢察室建設是擴大檢察工作影響力的需要。

(4)加強鄉鎮檢察院建設是檢察院自身發展的需要。

加強和規範鄉鎮檢察院的對策和建議

檢察工作的基礎在基層,困難也在基層,發展的希望也在基層。因此,加強鄉鎮檢察室建設是強化法律監督職能的大勢所趨。

(壹)完善設立鄉鎮檢察室的法律依據。

完善檢察機關設置基礎的唯壹正常途徑是通過立法,解決各種問題的正確途徑是用權力機關的決定和法律規定代替領導“批示”和有關單位“支持”的不正常做法。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明確鄉鎮檢察院的法律地位和職能。《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條增加壹款:“縣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各鄉鎮(街道)人口和案件數量,設立若幹派出檢察室。派出檢察室是基層人民檢察院的組成部分,其履行職能的活動視同基層人民檢察院的活動。派出檢察院的職能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另行規定。”

(二)合理定位鄉鎮檢察院的職能。

在設置鄉鎮檢察院職能時,有兩種傾向需要避免。第壹,不能壹概而論,不能超越檢察職能;第二,不能虛無縹緲,不能停留在單純機構上市的淺層次。它應該賦予檢察院壹定的實際權力。鎮(街)檢察院除受理舉報、控告申訴、開展法制宣傳和法律咨詢、參與綜治等職能外,還具有立案監督、偵查監督、職務犯罪初查、監督配合社區矯正、人民銀行檢察監督、對不起訴人員的幫教等職能。

1,以加強法律監督為基礎。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鄉鎮檢察院是檢察機關在鄉鎮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眼睛和觸角。過去,在沒有鄉鎮檢察院的地區,很難對發生在基層派出所、人民法院等機構的破壞法律統壹實施的行為進行法律監督。在設立鄉鎮檢察院的地區,也存在不敢監督、不善於監督、不依法監督、監督不規範的問題。鄉鎮檢察院建設必須以強化法律監督為基礎,賦予其立案監督、偵查監督、訴訟監督等監督職能,形成與基層派出所、人民法院相互制約、相互配合的鄉鎮司法體系。

2、以承辦刑事案件為功能補充。從現有基層檢察院的工作狀況來看,鄉鎮檢察院的職責包括收集職務犯罪線索、預防職務犯罪、法制宣傳教育、綜合治理、社區矯正等。總的來說,它涉及的內容很廣,但卻是空洞的、軟性的,難以像執法辦案的剛性權利那樣產生明顯的效果,其被群眾接受和認同的程度也難以預料。現在基層派出所、人民法院都有承辦刑事案件的職能,基層檢察院也可以嘗試。他們可以在壹定程度上下放批捕、起訴職能,承辦管轄範圍內的刑事案件後,提交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審批。通過賦予這樣的剛性權利,履行實質性職責,可以豐富基層檢察室的工作內容,讓基層檢察室有角色、有地位,提高基層檢察權履行的公信力和有效性。

3.以服務事業部為功能載體。檢察室不是檢察院。在適當延伸和拓展其職能的同時,必須考慮到檢察室與派出院內各部門的關系,特別是檢察室與業務部門的交叉業務關系,如鄉鎮檢察室具有人民銀行檢察職能後,檢察室與人民銀行、人民銀行與申科控部門的關系。有學者認為,賦予檢察院的人民品行、偵查監督、監督適用控制等職能,在性質上並不需要壹個完整的權力,而是在充分發揮檢察院貼近基層、貼近群眾優勢的前提下,屬於權力的壹部分。

(三)明確鄉鎮檢察院的設置原則。

1,密鑰設置原則。由於我國地區差異較大,檢察院派出機構的設置必須堅持因地制宜、實事求是、重點設置,不宜到處撒網,造成人力、物力、財力的浪費。

2、審慎安全的設置原則。鄉鎮檢察院的工作具有法律性和政策性,涉及基層醫院和相關單位的人、財、物。所以,要統籌兼顧,謹慎再謹慎,做到成熟壹個,成立壹個,做好壹個。

3.設定有效目標管理的原則。要加強對派出機構工作的目標管理,明確責任,引入競爭機制,為鄉鎮社會政治穩定和經濟發展做出成績。

(4)科學完善組織架構。

1,人員編制。嚴禁從社會上雇人。可以從偵查監督、人民銀行、應用控制、預防等職能部門向檢察院移送1人。掛靠人員接受原部門和檢察院的雙重領導,與檢察院有經常性的業務往來。掛靠人員和檢察院不是松散的聯系,也不是兼職人員,而是有明確工作職責、任務和工作目標的專職人員。

2.機構設置。鄉鎮檢察院的設立需要具備很多條件,包括辦公設施等硬件建設,以及運行流程、制度保障等方面的軟件支撐。

3.管理系統。行政和業務受檢察長(主管副檢察長)直接領導;在財產和財務管理方面,鄉鎮檢察院的財產由派出院統壹配備,財務統壹管理。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統籌解決;在業務上,與其他業務部門合作,密切配合。鄉鎮壹級政權機關要確保鄉鎮檢察院的獨立地位,防止鄉鎮檢察院承擔許多不該承擔的任務,確保其主要職能不被異化。

(五)嚴格規範鄉鎮檢察室管理。

堅持建管並舉,進壹步強化管理意識,把加強鄉鎮檢察院規範化管理作為壹項基礎性工作,努力形成“制度健全、管理規範、體系完善、運行有序”的體制機制。上級醫院對下級醫院的鄉鎮檢察院工作進行年度考核,派出醫院按照全院標準對集體和個人進行檢察院工作業績統壹考核,確保檢察院工作不脫離全院管理。

1.構建“五個壹”模式。即“壹塊牌子”:掛壹個鄉鎮檢察院的牌子;“壹箱”:專門設立信箱,方便群眾投訴舉報;“壹個辦公空間”:專門接待人們來訪的工作場所;“壹個檢察宣傳欄”:在鄉鎮綜治辦外圍設立檢察宣傳欄;“人民檢察聯系卡”:公布檢察院工作人員聯系電話和舉報受理、隊伍監督熱線電話,方便人民群眾聯系。

2、規範工作制度。壹是建立接待登記制度,規範接待程序;二是建立信息報告制度;三是建立季度例會制度,及時溝通檢察院工作情況;四是建章立制,使鄉鎮檢察院業務工作有章可循。

3.建立監督考核機制。在管理上,政工監察室(檢察監察室)負責監督檢查,通過績效考核管理可以達到規範管理的目的。在設定考核標準時,要把鄉鎮檢察院的工作績效作為量化考核的重點,從工作紀律、辦案紀律執行情況、工作績效、地方相關部門評價、群眾滿意度評價等方面進行考核評比。

總之,鄉鎮檢察院是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重要橋梁和堅實平臺。雖然目前存在壹些制約發展的問題和困難,但毫無疑問,鄉鎮檢察院有很大的發展空間。在各地試點經驗總結中,鄉鎮檢察院將按照規範有序的目標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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