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破產清算費用的計算
破產費用的計算要看具體情況,沒有統壹的數額,要根據妳公司的具體情況來定。
最主要的是支付以下費用:
1.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收費標準是根據破產財產的數額,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的比例減半收取,最高30萬元。
2.管理人收取的結算服務報酬和相應的結算辦公費用。管理人的報酬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確定。
訴訟費用繳納辦法
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按照下列標準支付:
(壹)財產案件按照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款分期累計支付;
1,不超過1萬元,每件支付50元;
2、超過1萬元至1萬元部分,按2.5%繳納;
3、654.38+萬元以上至20萬元,按2%計;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部分,按1.5%繳納;
5、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654.38+0%支付;
6、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部分,按0.9%繳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按0.8%繳納;
8、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7%繳納;
9、超過10萬元至2000萬元部分,按0.6%繳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按0.5%繳納。
(六)破產案件按破產財產總額計算,財產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但最高不超過30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
第二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債務人最終清償的財產總值,在下列比例範圍內分期確定管理人的報酬:
(壹)不超過壹百萬元(含本數,下同),確定在12%以下;
(二)超過壹百萬元至五百萬元的,確定10%以下;
(三)超過五百萬元至壹千萬元的,確定在8%以下;
(四)超過壹千萬元至五千萬元的,確定在6%以下:
(五)超過五千萬元至壹億元的,確定在3%以下;
(六)壹億元以上至五億元以下的,確定1%;
(7)超過5億元的部分按0.5%以下確定。
擔保權人優先受償的擔保物的價值,不計入前款規定的財產總值。
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參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動幅度內制定符合當地實際情況的經理報酬比例限制範圍,並通過當地有影響的媒體予以公告,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二、破產費用的內容
破產費用包括:
(1)破產案件訴訟費用
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這筆費用主要包括破產案件受理費、職權調查費、公告費、送達費、法院登記申報債權費、法院召集債權人會議費、證據保全費、財產保全費、鑒定費、檢驗費,以及法院認為應當由債務人財產支付的其他訴訟費用。
破產費用包括為破產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必須支付的案件訴訟費用,不包括個別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因其他糾紛而發生的訴訟費用。
(2)管理、變更價格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破產案件受理後,債務人管理和處分債務人財產的權利喪失,債務人的全部財產由破產管理人接管。當然,除非債務人在重整程序中自行管理。破產管理人在管理、變價、分配債務人財產時,必然要支出相應的費用,這些費用就是債務人財產的管理費、變價費、分配費。
第壹,債務人財產管理費是破產管理人為占有、清理、保管債務人財產或繼續經營債務人業務所必須支付的費用。主要包括債務人的財產保管費用、倉儲費用、運輸費用、清理費用、維修費用、保險費用、營業稅、公告費用、通知費用等。此外,律師費、聘請會計師的代理費、水電費、通訊費、辦公費、文件制作費等行政費用也包含在管理費中。
第二,改變債務人財產價值的費用,是破產管理人將債務人非貨幣的財產清算為貨幣所支付的費用。主要包括評估費、鑒定費、公證費、公告費、通知費、拍賣費、執行費、登記費和對債務人財產的稅費。
第三,債務人財產分配費是破產管理人向債權人分配債務人財產所發生的費用。主要包括制作債務人財產分配表的費用、公告費用、通知費用、提存分配費用。
(三)管理人的執行費用、報酬和雇傭費用。
管理人履行職責的費用、報酬和雇傭費用,是指破產案件期間管理人履行職責和雇傭工作人員所發生的全部費用和報酬。主要包括破產管理人履行新破產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職責所發生的費用、破產管理人履行職責所需的其他費用、破產管理人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所需的費用。
基於以上介紹,我國法律對企業破產清算費用有嚴格的規定。相信看了上面的介紹,妳對企業破產清算費的法律知識有了壹定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