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局是專門執行財產的部門。被執行人有財產,執行局執行法官拒絕處理的,視為不作為,申請執行人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目前,社會誠信的意義正在嚴重下降,導致執行案件逐年劇增。每個執行法官每年手裏至少有上百個案子,也就是兩人壹組將近300個案子。這些案件大多不是被執行人自願履行的。
而且兩個人去拘留被執行人壹般很難控制住。壹般會派四到五個人去。被拘留者壹個人體檢需要近壹個小時,來回的路程需要半天才能成功拘留。讓執行法官去找人,每個案子都拘留,不可能,也不現實。為了提高效率,壹般執行局會要求申請執行人盯緊被執行人,根據情況采取措施。?
壹、執行局找不到被執行人的情況如何處理?
執行局找不到被執行人的,可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被執行人的失蹤不能逃避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二。法院執行局的處理程序
1.法院執行局收到案件材料後,認為情況緊急,需要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經批準後可以立即采取相應的強制執行措施。
2.法院執行局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財產,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被執行人在規定的履行期限內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采取控制執行措施。
3.法院執行局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內,通知申請人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者財產線索。
4.申請執行人提供明確具體的財產狀況或者財產線索的,法院執行局應當在申請執行人提供財產狀況或者財產線索後5日內進行核實、查證。情況緊急時,應立即檢查。
申請執行人無法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者財產線索,或者提供財產狀況或者財產線索確有困難,需要人民法院進行調查的,法院執行局應當在申請執行人提出調查申請後10日內啟動調查程序。
5.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承辦人壹般應完成對被執行人的收入、銀行存款、有價證券、不動產、車輛、機器設備、知識產權、對外投資權益、收入、到期債權等資產的調查。65,438+0個月內。
實施過程中采取評估、拍賣措施的,承辦單位應在10天內完成評估、拍賣機構的選擇。
6、執行不動產、特定動產和其他財產需要辦理轉移登記手續的,承辦人應當在5日內向有關登記機關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
3.被執行人的什麽財產可以執行?
理論上,被執行人的所有財產都可以由法院強制執行。但在法院執行中,執行申請人有義務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信息,法院也有義務依法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信息。
根據實踐經驗,當事人應該委托律師積極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再由法院進壹步調查後執行,尤其是因為法院案件多,執行人少,各部門不配合法院執行。因此,當事人積極另辟蹊徑,尋找線索,是成功執行案件的關鍵。
目前,被執行人的下列財產屬於法院執行的重點,也是律師調查搜查的重點:
(壹)收入、銀行存款、現金、理財產品、證券;(二)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三)運輸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和其他動產;(四)債權、股權、投資權益、基金份額、信托受益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利;(五)其他應當報告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