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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河湖保護管理條例(2019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河湖保護管理,維護河湖水域面積,改善水生態和水環境,保障河湖防洪和供水功能,維護河湖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江河、湖泊、水庫、塘壩、人工航道工程設施及其水體(以下簡稱江河湖泊)的保護和管理。第三條河湖的保護和管理應當堅持統壹規劃、綜合治理、科學管理、保護優先、合理利用的原則。

河湖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應當保持古都風貌,並與首都城鄉整體環境相協調。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河湖保護管理的組織領導,將河湖保護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河湖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保護經費所需資金;建立和完善水生態保護補償制度。第五條本市和有關省市應當在國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建立健全河湖保護管理協作機制,加強河湖保護管理的統籌協調。第六條市、區、鎮、街道應當建立河長制度,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水資源保護、水岸線管理、水汙染防治和河湖水環境管理工作。

本市河湖保護管理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制,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實施河湖保護管理的監督。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河湖保護管理目標,制定考核指標,納入對市人民政府和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負責人的考核。第七條本市河湖的保護和管理實行流域管理和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河道、湖泊的保護和管理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永定河、北運河、潮白河等重要跨區域水系設立流域管理機構,在其管轄範圍內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履行監督和行政執法職責,協調流域內河湖的保護和管理。

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轄範圍,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內河湖泊保護管理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管轄範圍,建立健全管理機構或者確定管理人員,落實河湖管理和保護責任。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管轄範圍做好河湖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第八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河湖管理、養護和保護管理標準、規範和規程,建立河湖保護監督管理制度,監督檢查工程設施運行情況,完善監測預警管理體系,組織水文機構定期監測河湖水量水質,加強執法隊伍建設,規範執法行為,履行河湖保護管理執法職責。

市和區發展改革、財政、生態環境、規劃資源、城市管理、園林綠化、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公安、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文物、文化旅遊、教育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河湖保護工作。第九條由公園、能源、電力、旅遊、院校等單位管理的湖泊,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確定管理人員,落實河湖管護責任,並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條本市鼓勵和支持河湖保護和管理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和應用,提高河湖保護和管理的精細化、智能化水平。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河湖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河湖環境保護意識,引導公眾、村莊、社區和其他社會組織參與河湖保護和管理的相關活動。

對保護河湖、水工程和水文化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二章規劃編制和管理第二章規劃編制和管理第十壹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全市河湖管理和保護的管理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市河湖管理保護管理規劃和有關要求,編制永定河、北運河、潮白河等跨區域重要水系的流域管理保護管理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經批準的流域管理和保護管理規劃由流域管理機構監督管理。

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市河湖管理保護管理規劃和水系流域管理保護管理規劃,按管轄範圍組織編制本區河湖管理保護管理規劃,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區人民政府批準,並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按照管轄範圍,組織編制本鄉、鎮江河湖泊管理和保護規劃,報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十二條河湖管護經營方案應當包括河湖現狀分析、防洪標準和除澇排水要求、河湖開發利用原則、水功能區劃和水質保護目標、任務、措施和實施方案,以及限制或者禁止開發利用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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