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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案件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實施備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兩份申請執行書。依據、理由、事項、標的及金額(本金、利息、訴訟費、擔保費等。)須清楚列明。

2.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3.代表申請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

4.申請執行人涉及涉外、涉港澳臺的,公證認證材料(董事會決議、法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工商登記復印件等。)必須提供。

立案執行是法院受理強制執行申請的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或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立案執行與立案審判的區別;

1,立案的方式和程序不壹樣。

立案的普通程序是群眾舉報某部門移送執法檢查,上級分配到四個不同區域接受審查立案,都是有影響的普通案件,而簡易程序立案是在執法檢查中當場發現違法事實並予以處罰的違法事件。因此,受理方式比普通程序更簡單、更窄。

備案程序不同。對於普通程序的立案程序,辦案人員應當根據立案線索限期提出立案報告或者填寫立案審批表,報檔案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或者集體研究。認為後果嚴重,有懲戒作用,只能批準備案,但簡易處罰程序沒有明確規定審批程序,現場檢查時來不及辦理備案審批手續。但是,對於罰款還是要慎重。

2.調查的內容和形式不同。壹般程序調查的內容:

壹、案件證據需要進壹步調查取證:

二是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在此期間,當事人和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輕易移動證據。三是在決定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並有提供證據的義務。調查取證的簡易程序比較簡單。只要違法事實確鑿,有處罰的法律依據,就可以依法處理。

否則,對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只能適用普通程序調查取證。調查的形式也不同。普通程序調查終結,應當形成綜合報告,並分別作出處理意見。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由辦案單位負責人簽署,簡易程序不壹定適用。有了這種復雜的立案處罰形式,當場發現,當場處理。

3.處罰的幅度不同;

普通程序:適應的處罰幅度為法人或其他組織1000元以上,個人50元以上。聽證程序適用於對單位處以5萬元以上罰款、對個人處以3千元以上罰款的決定,而簡易程序僅適用於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千元以下罰款或警告的決定。

4.關門時間不壹樣。

壹般來說,簡易程序案件的結案時間是當場處罰,最長時效不超過三個月,而普通程序案件的結案時間壹般為六個月,重大疑難案件經允許可以延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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