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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條例》的內容

北京市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條例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本條例所稱無障礙設施,是指為保障殘疾人、老年人、兒童和其他行動不便的人在生活、出行、工作、娛樂和參加其他社會活動時,能夠獨立、安全、方便地通行和使用而建設的物理環境。市人民政府對本市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實行統壹領導。

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無障礙設施的組織、改造和監督管理。

規劃、建設、市政、交通、公安、質量技術監督、旅遊、園林、國土房管、商務、金融、郵政、電信、文化、教育、體育、衛生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無障礙設施的建設、改造、管理和監督。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應當依法對城市道路範圍內無障礙設施的正常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無障礙設施的監督管理。無障礙設施主要包括:

(1)斜道、路緣斜道和盲道;

(2)無障礙垂直電梯、升降平臺等提升裝置;

(三)警告信號、提示音和指示裝置;

(4)低層設備、專用停車位、專用觀眾席和安全扶手;

(五)無障礙廁所和馬桶座圈;

(6)無障礙標誌;

(七)方便殘疾人、老年人、兒童和其他行動不便者的其他設施。本市新建、擴建、改建公共建築、居住建築、城市道路和居住區道路、公共綠地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城市道路和建築無障礙設計規範》(以下簡稱《設計規範》)的要求和本市有關規定建設無障礙設施。

本市根據實際需要,制定無障礙設施的規範和地方標準。

建設項目的無障礙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無障礙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安全、無障礙、可用、便捷的基本要求,並符合下列規定:

(1)人行道和公共建築的地面應光滑防滑。

(2)鋪設盲道應連續,不得有電線桿、拉線、地下沙井、樹木等障礙物。盲道上,並與周邊公共交通站點、立交橋、地下通道和公共建築的無障礙設施相銜接。

(3)人行道和公共建築的出入口應設置路緣坡道或斜道。

(4)公交車站設置盲文站牌的,盲文站牌的位置、高度、顏色、形式和內容方便視力殘疾人使用。

(五)在向公眾提供服務的區域或者場所設置服務臺和電話的,還應當設置低層服務臺和電話。

(6)公共建築的玻璃門、玻璃墻、樓梯、電梯、通道等處應設置警示標誌或提示設施。

(七)色彩鮮明,與周圍環境明顯不同的無障礙設施。

(八)有無障礙設施,在顯著位置設置符合規範和標準的無障礙標誌。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交通、公安交通、市政、商務、旅遊、園林、國土房管、金融、郵政、電信、文化、教育、體育、衛生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編制本市無障礙設施改造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駐外辦事處、醫院、郵局、銀行、機場候機樓、火車站、公共交通站點、公共廁所、公園、大型商業和服務單位的營業和服務場所等公共建築和城市道路應當優先通行。市交通、公安交通、市政管理、商業、旅遊、園林、國土房管、金融、郵政、電信、文化、教育、體育、衛生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改造責任人根據改造計劃制定改造項目實施方案。

前款所稱修繕責任人,是指公共建築、住宅建築、城市道路和居住區的所有權人;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約定改造責任的,由約定的責任人負責。改造責任人應當根據實施方案組織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

無障礙設施改造後,責任人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相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市和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無障礙設施維護管理責任人應當維護管理無障礙設施,保證無障礙設施的正常使用。無障礙設施不能正常使用的,責任人應當及時修復。

前款所稱維護管理責任人,是指公共建築、居住建築、城市道路及道路、公共綠地和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的所有權人;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約定維護管理責任的,由約定的責任人負責。本市公共交通企業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和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逐步在運營線路上配置無障礙車輛。

全市公共* *交通運營企業應當在運營車輛上配備字幕報站和語音報站系統並保持正常使用;配置的操作標誌和標牌應醒目,易於識別。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損壞或者非法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侵占、挪用或者停止使用公共建築、居住建築和居住區無障礙設施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損壞城市道路範圍內無障礙設施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規定在城市道路上停放機動車占用無障礙設施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其他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範圍內無障礙設施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按照《北京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四)損壞無障礙交通標誌和信號設施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本條例自2004年5月6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0年8月6日發布的《北京市無障礙設施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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