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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所:CEPA進入第三階段?
21世紀經濟報道唐白露2006年4月16 12:51
記者唐白露北京報道
4月9-13日,香港律政司司長黃訪問北京。在許多行程中,黃的核心話題是反映香港律師在內地拓展市場的訴求。
在會見司法部時,黃特別提出了兩地律師聯營的實際問題,包括放寬監管措施、探索新的聯營模式等。“總的來說,香港的律師希望在CEPA框架下進壹步拓展兩地律師的合作空間,但目前還處於預熱階段。”來京前,黃與香港律師會和大律師公會多次溝通,整理出壹系列相關意見。律師認為,隨著CEPA進入第三階段(2006年6月5438+10月1),粵港律師聯營將水到渠成,但如何探索新的聯營模式成為關註焦點。
“壹對壹模式”不久前,香港豐律師事務所拿到了第壹張粵港律師聯營牌照。鑒於之前65,438+00年的合作關系,選擇廣東中元律師事務所作為該律師事務所的合資夥伴。中原律師事務所成立於廣東省中山市,1994,合夥人黃東偉告訴記者,“我們是壹對壹的‘夫妻關系’,所以雙方都覺得更有責任。”根據CEPA的相關規定,在內地設有代表處的香港律師事務所只能與當地的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事實上,粵港律師聯營經歷了壹個漫長的過程。
2004年6月5438+10月1日,《港澳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管理辦法》正式生效,但這種管理辦法相對嚴格。
由於法律市場的“深度開放”是CEPA服務業開放的主要內容之壹,國家有關部門以過於嚴格的管理措施對上述條款進行了調整。
5438+2005年10月簽署的《CEPA補充協議二》在法律服務方面增加了兩項,其中壹項是允許在內地設有代表機構的香港律師事務所與其代表機構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壹家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
2006年CEPA進入第三階段後,監管在《CEPA補充協議二》的基礎上進壹步放寬,規定合資業務可擴展至辦事處所屬省市。比如香港律師在廣州有辦事處,可以在中山或省內其他城市設立合資業務。
雖然這壹措施大大拓展了香港律師在內地的發展空間,但在管理上,合資企業的香港律師必須接受內地和香港的雙重管理。黃東偉說,“如果我們合資的香港律師違規,內地和香港律師協會都可以處罰。“與合資模式相比,香港律師單獨經營進入內地的難度要大得多。這種難度是多方面的,比如要通過內地律師資格考試;必須與公檢法部門建立檔案關系;妳必須建立自己的客戶群等。
據了解,香港律師事務所早在1980年代就開始進入內地市場;由於不熟悉市場,在內地開展業務的香港律所在上世紀六九十年代不斷退出。
直到2004年CEPA實施,香港律所再次激發熱情,湧向內地。香港650家律師事務所中,已在內地開業的律師事務所由34家增加到66家,其中廣東地區約18家。
香港特區政府駐粵經濟貿易辦事處主任梁柏仁表示,CEPA實施兩年多來,香港律師事務所在內地設立的辦事處增加了壹倍多。同時,梁柏仁認為,開拓內地市場,壹是要加強與當地律所的合作,通過當地律所引進客戶;其次,加強與香港貿易發展局和香港政府駐粵辦事處的合作,通過中介機構開拓客源。
“跨越”廣東?
據報道,另有三家香港律師事務所正在申請與內地律師事務所成立合資公司。但香港律所如何計劃向珠三角商圈或北京上海等大城市以外擴張?
黃指出,目前的問題包括香港律師事務所和香港大律師。律所方面,香港律所希望在目前的基礎上進壹步放寬合資的年限、人數和申請程序。至於大律師,很多內地企業認為香港只有事務律師,並不知道大律師作為專業律師的存在。而且香港大律師如果打算和內地律師聯營,必須先在內地成立事務所。
就全國而言,香港有650家律師事務所,其中只有10%在內地設立了辦事處,90%仍未能抓住機遇。
目前,香港律政司和香港律師會已加大力度推動相關律所進駐武漢、成都等中部區域城市。早在2002年6月5438+065438+10月,香港胡百泉律師事務所就在成都設立了代表處,這是香港律師首次在西南地區設立代表處。
繼2002年湖北與香港法律界簽署框架合作協議後,湖北省律師協會與香港律師協會於2005年6月5438+2月在武漢簽署了人才培養、業務交流、設立分會等壹系列合作計劃。首家港資律師事務所將於近期進駐武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