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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不是不做,而是做了。願李國之後沒有李國

不久前,法律大學的羅翔教授變得很生氣。讓羅教授憤怒的是壹起沈寂已久的案件——敲詐勒索案。此案也被稱為“維權不作為”的千古冤案。今天我將和妳談談這個案例。

作為壹個普通人,在生活中,我們每個人都可能隨時受到侵犯。當我們的權利受到侵犯時,有的人選擇默默忍受,有的人選擇拿起法律武器,為自己或他人爭取權利。但是,妳要知道,維權往往並不容易。有時候明明自己是受害者,卻去找商家要求賠償,可能會面臨牢獄之災。“李國敲詐勒索案”就是這種“不維權,不幹了”的典型案例。

很多時候,我們必須審視我們的法律是為誰服務的。當權益受到侵害時,我們的法律真的能靠得住嗎?

“李國敲詐勒索案”的來龍去脈

2008年,“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爆發,李國兩歲的女兒長期食用“美國嬰幼兒奶粉”。當年9月,他帶著女兒到北京市海澱區北太平莊醫院檢查。檢查結果顯示“雙腎中央集合系統出現數個點狀強回聲”,意味著腎功能受損。

據悉,2009年6月13日,李國與奶粉生產商施恩(廣州)嬰幼兒營養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施恩公司”)達成和解協議,施恩公司賠償李國40萬元。第二天,李國發表了壹份書面文件,表示由於問題已經得到妥善解決,他將不再追究此案,並放棄索賠。在獲得40萬元賠償後,李國再次向美慈公司索賠。

談判中,李國表示:問題未得到妥善解決,要求賠償300萬元(也有說法是李國接受媒體采訪後,施恩公司主動聯系李國,提出再次賠償李國)。美慈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廣東雅士利集團有限公司拒絕支付,並於同年6月30日向警方報案。

壹審法院(潮安縣法院)認為,李國的300萬元“賠償”是其全體親屬以對賠償不滿為借口提出的“索賠”要求,沒有任何合法的索賠要求,非法占有目的明確。

潮安縣法院還認為,基於公眾和奶粉生產企業在全國“問題奶粉”事件後產生和持續的脆弱心理,李國此時在媒體上的報道手段將直接扭曲兩家公司重建市場信用的努力,足以損害兩家公司的市場聲譽,影響其正常經營,並引起其恐懼。

2010 1,潮安法院壹審判決李國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李國上訴後,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當年2月維持原判。5月31,2065438,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再審決定書,顯示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在程序上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確有錯誤”,責令潮州中院再審。潮州中院於當年2月30日65438再次裁定,維持原判。

案例分析——李國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

在本案中,李國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是最大的爭議點:

1.在兒童健康受到侵害的前提下,李國有正當理由向美慈公司索賠。那麽,在有正當理由的基礎上,要求施恩公司支付巨額“賠償金”,是否可以構成刑法上的敲詐勒索?

2.在媒體上曝光能構成敲詐勒索嗎?

3.主觀上,李國是否具有敲詐勒索的目的?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威脅或者要挾被害人,強行索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我國《刑法》第274條對敲詐勒索罪有相關規定: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01.李以正當理由要求巨額賠償是否構成刑法上的敲詐勒索罪?

李國之所以有正當的賠償請求權,主要是基於奶粉生產商與李國女兒之間的侵權法律關系,所以依法具有正當的請求權。對於壹些司法人員來說,只有法律規定的權利才是權利。因此,索賠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確定。如果腎功能受損,應該按照醫療單據上顯示的費用進行賠償。

至於食品安全問題,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賠償最多只能是食品價格的十倍。超過這些數額,就沒有法律依據,強行索賠可能會以敲詐勒索論處。對於這種言論,貓哥認為它混淆了民法和刑法的界限,放大了刑法,忽視了法治的最低原則。即:就公權力而言,法律沒有許可或禁止;就私權而言,自由就是沒有禁止的自由。

在我國刑法中,排除犯罪的理由只有兩種: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德國犯罪學家Welzel曾提出這壹概念,是對刑法理論的重要補充。威爾特澤認為,只要行為符合歷史形成的社會倫理秩序,就具有社會等價性,而不是違法行為。

他把道德規範作為排除違法行為的實體依據,以限制刑罰權的過度擴張。所以在很多天價索賠中,過高的索賠額不僅在道德上是正當的,而且對社會也有積極的推動作用。中國產品的質量遠不能讓人放心。

以食品行業為例。俗話說“民以食為天”,但天塌下來也不是壹次兩次了,以至於有人調侃說“中國很多人在食品上完成了化學素養”。不難想象,如果災民敢以天價索賠,我們的糧食問題就會少很多。在貓哥看來,法律不僅不應該懲罰這種行為,還應該鼓勵這種行為。因此,貓哥認為,李國在正當索賠的情況下要求巨額賠償,不構成刑法上的敲詐勒索。

02.媒體曝光李構成刑法上的敲詐勒索罪?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六條的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壹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做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因此,消費者有權通過大眾傳媒揭露和批評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

因此,李國威脅向媒體曝光,其行為合法合理,不符合敲詐勒索罪的客觀行為要求。此外,聖元奶粉的品牌問題和質量問題在李國接受媒體采訪時,國家有關部門已經公布。這個問題應該是公開的,不能視為他人隱私和其他可以用於脅迫的內容。充其量,李國的行為是在壹定程度上擴大了問題。

即使問題還沒有在全國曝光,那麽李國作為受害者的法定代理人,貓哥認為通過媒體曝光聖元奶粉的問題是合理的,因為商家如果認為消費者的要求不合理,完全可以拒絕。與商家相比,消費者處於弱勢地位。如果不讓消費者使用輿論武器,消費者的訴求根本談不上平等。

如果法律禁止公民在侵權情況下尋求媒體監督,媒體的作用是什麽?這種媒體只能成為權貴和利益相關者的喉舌。這樣壹個不公正的媒體有存在的必要嗎?

因此,貓哥認為,李國對媒體的曝光不能被稱為刑法上的敲詐勒索。

03.李國主觀上是否具有敲詐勒索的目的?

李國被捕入獄前是壹名自由翻譯,2008年月薪10萬元,可以說是絕對的高收入群體。然而入獄後,妻子離他而去,女兒離他而去,母親因為打擊變成了殘疾,工作也因為入獄而丟了。

因此,對於這樣壹個收入豐厚、家庭幸福的中年男子,貓哥很難有理由相信他只是為了300萬元的賠償而敲詐勒索。畢竟300萬元是李國2年左右的工資,而根據李國在獄中拒不認罪等種種表現,更難以認定其主觀上具有敲詐勒索的故意。根據刑法中疑罪從無的精神,貓哥認為李國主觀上不存在敲詐勒索罪的客觀方面。

綜上所述,李國的行為只能算是消費者的維權行為,充其量只是過激的維權行為,應該屬於民事糾紛的範疇,而李國因敲詐勒索罪被判處5年的刑罰,屬於刑法的擴大化濫用,不符合我國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則。

但即使不談李國案,只要我們梳理壹下新聞就能發現,以敲詐勒索、損害商場商譽之類的罪名打擊維權人士,是壹件司空見慣的事情。

2006年2月,黃景華花20900元買了壹臺華碩V6800V筆記本電腦。後來她因為失敗多次與華碩交涉,提出500萬美元的“懲罰性”賠償。她因敲詐勒索被警方拘留,後來被逮捕。

2014年底,遼寧綏化市明水縣大貨司機李海鋒購買了4包今麥郎(日清)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誘人酸辣牛肉面”作為午餐,發現醋包含有異物,為過期食品。後來他向今麥郎公司索賠450萬元,今麥郎只願意“獎勵”七盒方便面和電話費。

5月29日,河北邢臺市隆堯縣公安局以“李海鋒涉嫌敲詐勒索罪”立案偵查,隨後李海鋒被河北警方列入網上追逃嫌疑人名單。

2017 12 19,譚秦東發布《中國神酒“鴻茅藥酒,毒從天降》。2018 65438+10月10,譚秦東在內蒙古涼城被警方抓獲,拘留並移交檢察院起訴。

2018 65438+10月31,李鴻源離開華為。因離職補償金數額與公司存在分歧,雙方協商同意補發李鴻源離職補償金3365438元+0576.73元。然而,2018年2月6日,18,李鴻源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深圳公眾號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被逮捕。

這些案例只是眾多企業“維權”成功案例中的壹小部分。它們引起了轟動效應,引起了全社會的廣泛關註。好在這些案件的當事人最終都取得了好的結果,但是在我們看不到的地方,我們關註不到的角落,卻有更多的侵權者不得不承擔這些可恥的罪名。

遲到的正義還是正義?

正義可能會遲到,但絕不會缺席。

2014年7月,李國刑滿釋放(李國在獄中拒不認罪,堅持上訴,故未假釋),繼續上訴。2065438+2005年5月,廣東省高院再審此案。2065438+2007年4月7日,李國被廣東省高院宣判無罪,李國終於被平反。

李國出獄後提出了四點要求——要求雅士利和他的善良兌現原基本賠償金和654.38+00萬美元本息的賠償金;額外全面賠償3000萬美元,用於賠償李國本人及其家人因施工造成的實質性損害;雅士利和施恩正式公開書面道歉;追究責任人,將肇事者繩之以法。

本案誤判的負面社會影響極其惡劣!正如培根所說:“壹個不公正的裁判,甚至有十多項罪名。因為盡管壹項罪行無視法律——這就像汙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破壞了法律——這就像汙染了水源。”這種誤判顯然向社會傳遞了錯誤的價值取向:相當於告訴各大商家,如果哪個不明真相的消費者敢向妳索要巨額賠償,妳就可以動用犯罪力量給他貼上敲詐勒索的標簽。

同時,這也是壹個雙輸的案子。李國從壹個意氣風發、擁有數百萬美元和幸福家庭的成功人士,變成了壹個靠低保生活的窮人。隨著此案的發酵,中國奶粉行業受到了負荷的打擊,至今擡不起頭;司法的公信力也在這場荒謬的審判中受到了廣大民眾的強烈質疑。

“把裁決還給法官,把正義還給人民!”面對權力的壓迫和金錢的誘惑,泰國法官卡納貢依然堅守著心中的公平正義理念,用生命捍衛著法庭的尊嚴。至於李國的案子,仔細想想是極其可怕的,仿佛在這個案子的背後,有壹只看不見的手在操縱著壹切,把李國壹步步拉向黑暗的深淵。

為什麽維權總是容易變成犯罪?這是每壹個關心中國法治的人都應該思考的問題。

然而,幸運的是,李國的案子最終被推翻了。李國案的翻案,對今後各類民事維權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將有效指導今後類似案件的審判規則,防止類似冤假錯案再次發生。這個案件對消費者今後的維權信心有很大的鼓舞作用,有利於提高我國公民的維權意識,進壹步推動我國商業市場向更好、更規範的方向發展。

如今,失去了往日富裕的李國認為自己的生活並不太難受。監獄生活讓他對生活的要求極低。坐最慢的火車,吃只有壹道菜的盒飯,感覺也挺好的。

雖然正義來的有點晚,但還是正義。

我希望李國之後不會有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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