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224號令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讓土地、房屋所有權,承擔契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
基本介紹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國務院令(第224號)通過日期:1997年4月23日發布日期:1997年7月7日實施日期:1997 1年10月發布文號:國令22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已經2007年4月23日國務院第5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6月30日起施行。
總經理* * *
1997年7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全文
第壹條納稅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讓土地、房屋權屬並承擔契稅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土地和房屋所有權轉移,是指下列行為:
(壹)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三)買賣房屋;
(4)房屋捐贈;
(5)房屋交換。
前款第二項所稱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
第三條契稅稅率為3-5%。
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確定,並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四條契稅的計稅依據:
(壹)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權出售和房屋買賣均為成交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銷售的市場價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的交換,是交換的土地使用權與房屋價格的差額。
前款交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土地使用權與交換房屋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且無正當理由的,征收機關應當參照市場價格進行核定。
第五條契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的稅率和第四條規定的計稅依據計算征收。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應納稅額以人民幣計算。土地、房屋權屬轉移以外匯結算的,以納稅義務發生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市場匯率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計算。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壹)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繼承土地和房屋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軍事設施的,免征;
(二)城鎮職工按規定首次購買公有住房,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房屋滅失而回購房屋的,酌情給予減免;
(四)財政部規定的其他契稅減免項目。
第七條經批準減征、免征契稅的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用途,不再屬於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減征、免征契稅範圍的,應當補繳已減征、免征的契稅。
第八條契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的其他證明的當天。
第九條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申報納稅,並在契稅征收機關批準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第十條納稅人辦理納稅後,契稅征收機關應當向納稅人開具契稅完稅證明。
第十壹條納稅人應當持契稅完稅憑證和其他規定的檔案資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納稅人未出具契稅完稅證明的,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相關土地和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契稅征收機關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財政機關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具體稅務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向契稅征收機關提供相關資料,協助契稅征收機關依法征收契稅。
第十三條契稅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財政部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本條例自1997年6月+1年10月起施行。1950年4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發布的《契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