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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信息化促進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信息管理,加快信息化建設,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信息工程建設、信息資源開發利用、信息技術推廣應用、信息安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第三條本市信息化發展遵循統籌規劃、資源共享、講求實效、確保安全的原則。第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信息化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信息化領導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信息化發展中的重要問題,加大信息化發展投入。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推進本轄區的信息化建設。第五條市和區、縣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信息化發展的統壹規劃、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科技、通信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工商、公安、保密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信息化發展的相關工作。第六條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信息化發展規劃和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組織編制本市信息化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區縣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市信息化發展規劃,結合區縣實際,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信息化發展規劃,經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本市國家機關編制的本部門、本行業、本系統的信息化發展規劃應當符合本市信息化發展規劃。第七條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信息化發展趨勢和要求以及職責權限,及時制定和完善相關信息化標準。

從事信息工程建設、信息資源開發利用、信息技術推廣應用、信息安全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信息標準。

市、區縣質量技術監督、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應當監督相關信息化標準的實施。第八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促進現代信息技術創新的優惠政策和措施,通過政府采購、宣傳教育、培訓考核等方式,促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信息技術應用。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在信息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第九條本市鼓勵培養和引進信息化人才,加強公民信息化知識和技能的普及,提高信息技術應用能力。

本市建立健全基礎課程體系,普及中小學信息技術教育。

廣播、電視、報紙和網站應當開展信息宣傳、教育和科普活動。第二章信息工程建設第十條信息工程建設必須進行招標的,應當依法進行,並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政府投資的信息工程建設應當符合政府采購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十壹條從事信息工程建設的單位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質認證,並依法取得資質認證。未經資質認證的單位不得在相應領域或者以其他單位的名義承接信息工程;已獲認證的單位不得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接信息工程。第十二條市政府投資的信息工程年度計劃由市和區縣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制定並監督實施。第十三條使用政府投資的新型信息化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經同級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後,方可報發展改革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批;政府投資用於改建、擴建、運行和維護信息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經同級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後,報財政部門審批資金。

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對提交的信息化項目的需求與效益、規劃布局、技術標準、網絡與信息安全、信息資源共享等相關內容組織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

信息化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得對不符合信息化發展規劃和本條規定的審查要求的信息化項目進行審查和批準。

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采取措施,積極推進已建信息化項目的整合。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組織信息化項目的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信息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邀請信息化等相關主管部門參與使用政府投資的信息化項目的竣工驗收。第十五條本市實行信息工程質量保修制度。承擔信息化項目的單位應當對信息化項目承擔保修責任。

政府投資的信息化項目保修期自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不得少於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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