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員工,我們應該清楚自己的工齡和享有的權利。我們不應該盲目遵循企業制度,忽視我們的權利,比如年假。
壹、員工年假怎麽算?
滿足帶薪年休假工作年限要求後,如何確定每個員工享受的帶薪年休假天數?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員工帶薪年休假天數與自身工齡掛鉤:
1.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但不滿10年的,法定帶薪年休假5天;
2.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法定帶薪年休假10天;
3.滿20年的,法定帶薪年休假15天。
用人單位不得幹涉安排職工高於此標準休假,但應當支付職工低於法定標準日工資的300%,但職工因個人原因不得不書面放棄休假權利的除外。
2.不享受當年年假的情況有哪些?
1,員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
2、員工請假超過20天且單位不按規定扣工資的;
3.工作滿1年以上不滿10年的員工,請病假超過2個月;
4.工作10年以上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超過3個月的;
5.工作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超過4個月。
3.探親假和年假有沖突嗎?
不沖突。
1,探親假和年假是兩種不同的福利待遇,但是壹般的企業和公司是沒有探親假的,因為不是強制性的,只有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才有探親假。
2、探親假,是指員工有權保留自己的工作崗位和工資,與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配偶或父母共同生活。就是員工依法探視,不和自己住在壹起;公休日不能相聚的配偶或父母帶薪休假。
3.年休假是指職工依法工作滿壹定年限的帶薪連續休假。年假包括基本年假和補充年假。具體時間由國家根據I的不同類型和勞動的嚴重程度規定。希望以上內容有所幫助。
法律客觀性:
連續工作12個月以上的員工,享受帶薪年休假。年假天數按員工實際工作年限計算。在同壹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的職工,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為工作的人員(包括作為知青、參軍、臨時工等的時間。),應當累計為實際工作時間。現階段,社會保險機構確認的繳費年限是確定實際工作時間的依據之壹。職工與用人單位在實際工作年限上存在差異的,可以依法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工齡鑒定。今後,不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合同解除(終止)通知中記載的工作時間,也是計算實際工作時間的依據之壹。1994頒布的《勞動法》雖因時間跨度等原因略不適應現代勞動保障的實際需要,但並不缺乏禁止童工、嚴懲強制就業、保護女職工權益等規定。我國1997頒布的新《刑法》甚至規定,強迫員工勞動是犯罪,將受到嚴懲。然而,正是在上述嚴格立法規定的情況下,我們看到了踐踏人類文明,嚴重侵害我國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山西黑磚窯事件”這壹惡性案件。而且為什麽會出現這樣的惡性案件?是我國《勞動法》的內容不夠完善,還是刑法對強迫員工勞動罪的規定不夠嚴格?顯然不是。筆者認為,這起極其惡劣的案件的根本原因,其實在於我們沒有忠實地執行和遵守現有的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以此為鑒,對於廣大勞動者來說,規定生效後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忠實執行和遵守,可能比規定本身在內容上做了多麽華麗的修飾更值得關註和關心。《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頒布,是中國勞動者保護立法史上的又壹重大事件。既向我們展示了黨和政府對廣大勞動者的關懷,也向我們展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高勞動福利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