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的制定程序
●經過立項、起草、審核、審議、發布、備案六道程序。
“我國有壹批規範性文件,如最高法2007年頒布的《關於司法解釋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1981通過的《關於加強法律解釋的決議》,2005年通過的《司法解釋備案審查程序》,1983修訂的《人民法院組織法》。這些文件推動了司法解釋的制度化、規範化,形成了司法解釋立項、起草、審查、審議、公布、備案等制度規範。”中國政法大學研究員朱偉說。
最高法司法審查委員會專職委員、研究室主任胡雲騰認為,司法解釋的制定必須統壹。最高法每年都會制定年度司法解釋項目計劃,經審判委員會討論後實施。最高法司法部門、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釋的建議,NPC代表、政協委員提出制定司法解釋的議案、提案,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公民提出制定司法解釋的建議,都是制定司法解釋的重要依據。
《司法解釋規定》明確規定,“司法解釋的起草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各司法部門負責。涉及不同司法部門職能範圍的綜合性司法解釋,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起草或由有關部門組織協調”,要求起草司法解釋必須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必要時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最高法非常重視專家學者的作用,邀請專家學者參與起草、討論、咨詢或修改建議。”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肖建國表示,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實施後,最高法成立了12小組,分別負責起草司法解釋。肖建國參與了第壹起草組的工作,涉及起訴、受理、管轄、期限、送達、訴訟費用等多個方面。多年來,他參與了20多次司法解釋的論證討論。
“司法解釋起草完成後,要先報研究室審核,再報主管院領導和常務副院長審批,最後提交審計委員會審議。”胡雲騰說。
發審委委員在審議時會提出很多意見,起草部門會嚴格按照審議意見認真修改。修改後的司法解釋經研究室審核後,提交院長或常務副院長簽發。
每個司法解釋以最高法公告的形式,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和《人民法院報》上刊登,並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備案審查部門備案。
扮演傑出的角色
●每壹個司法解釋條款都被反復適用,顯示出強大的生命力。
如何解釋法律是由不同國家的法律文化傳統和具體國情制度決定的,各有不同的模式和特點。
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頒布了3000多部司法解釋,見證了中國向法治國家邁進的每壹步。
“我國司法解釋逐步形成了適合我國國情、基本定型、獨具特色的制度模式。”胡雲騰說,與西方國家相比,我國的司法解釋嚴格遵循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遵循立法本意,解決的是在審判中如何具體適用法律的問題,不具有創制法律的性質和功能。此外,司法解釋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法官、檢察官和地方各級法院、檢察院不享有司法解釋權。
然而,在西方國家,尤其是英美法系國家,司法解釋權主要以判例的形式行使。法官獨立於司法,具有“法官造法”的職能。法官在個案中作出的法律解釋和援引判例成為重要的法律淵源。
“普通法國家以判例法為主。這種司法模式雖然相對靈活,但過於依賴法官的經驗。‘法官造法’會造成同類型案件‘有重有輕’。所以這些國家近年來也在反思,試圖通過統壹立法來約束司法。”朱偉表示,我國將司法解釋與案例指導相結合,通過解釋拓寬和深化法律適用,使“舊法成新法”適應社會發展,同時通過發布指導性案例加強監督,避免同案不同判的情況發生。
此外,朱偉認為,我國司法解釋制定程序保證了社會參與,並通過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備案審查機制,保證司法解釋符合憲法和法律,非常民主和科學。這些優勢是其他國家無法比擬的。
在肖建國看來,我國的司法解釋針對性強,解決實際問題,能夠及時回應司法實踐的需要。每壹個司法解釋條款的背後,都有大量的案例和裁判文書作為支撐。“中國有很多沈睡的法律條文,但從來沒有壹個沈睡的司法解釋。每壹個司法解釋都被反復適用,顯示出強大的生命力。”肖建國說。
職能需要加強
●專家學者建議建立司法解釋和立法解釋的聯動機制。
司法解釋是總結審判經驗、闡釋法律精神的重要形式。加強和規範司法解釋對於保證和促進嚴格司法具有重要作用。
“司法解釋有利於統壹裁判標準,規範和制約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保障公正司法;有助於把司法權關進制度的籠子,促進形成科學的司法權運行機制;有助於消除公眾對案件裁判的疑慮和誤解,增強人民群眾對生效裁判的認同感和信任感。”胡雲騰說道。
如何完善我國的司法解釋制度?
“司法解釋的制定旨在解決司法實踐中遇到的大量類似法律問題。其中,有的問題是法律雖有規定,但不明確、不具體、不明確;有的問題是法律沒有規定,存在制度漏洞。”肖建國舉例說,人民法院大部分民事執行案件都要進入執行款分配程序。誰有權申請參與分配,哪個法院負責分配,有多個債權人時如何安排分配順序等。,在實踐中每天都要面對,但總是沒有標準答案,導致“執行亂象”盛行
“有人認為填補這個制度的漏洞已經涉及立法。如果司法解釋是最高法制定的,則涉嫌越權。”肖建國表示,要以立法法修改為契機,建立司法解釋和立法解釋的聯動機制。要麽最高法明確授權制定司法解釋,要麽立法機關結合司法解釋草案中超出其權限的內容啟動立法解釋程序。“這樣做既能真正解決實際問題,又能避免最高法越權的指責。”
朱偉認為,雖然司法解釋相對於法律來說相當靈活,但不應該長期脫離立法機關。我國現有的3000多部司法解釋,應盡快納入法律本身的修訂。最高法、最高檢也要及時廢止過時的司法解釋。
“被實踐證明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司法解釋,可以由國家立法機關通過法定程序上升為法律,為司法機關嚴格司法提供準繩。”胡雲騰說。